第4章外商投资企业法LawofForeignInvestmentEnterprises主讲:丁辉关Email:dinghg@niit.edu.cn《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修订)第4章外商投资企业法4.1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4.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4.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4.4外资企业法引入案例2007年11月,中国某工业公司与日本某有限责任公司商议成立一家中日合资经营企业,日方先提出了合资企业的协议草案。草案中有下列条款:第1条: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第2条:双方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出资必须在3个月内缴纳,并且不能少于认缴出资额的15%。第3条:双方都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或向第三者转让出资,转让出资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第4条:公司设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第5条:本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日本国法律。中方看了草案后认为其中多处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进行修改。请分析上述条款中,跟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有冲突的地方。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在出资、经营组织、管理机构、注册资本的减少、股权转让、利润分配、剩余资产的分配等方面跟一般的公司企业都有不同,并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有很多不同,通过本章的学习,您将掌握基本的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内容。4.1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4.1.1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4.1.2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4.1.3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4.1.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4.1.5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4.1.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4.1.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4.1.5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4.1.5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4.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4.2.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4.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基本原则4.2.3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4.2.4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4.2.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4.2.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4.2.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的转让4.2.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4.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4.3.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4.3.2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4.3.3中外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4.3.4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4.3.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4.3.6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4.3.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4.4外资企业法4.4.1外资企业的特点4.4.2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4.4.3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4.4.4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4.1.1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及分类4.1.2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4.1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1.外商投资企业:又称三资企业,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以私人直接投资方式参与或独立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展成为中国经济发展重要的发动机,外商投资企业是按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属于中国的法人或经济组织,它必须经过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成立。4.1.1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及分类2.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是是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将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也视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投资者对投资企业拥有足够的所有权或具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与间接投资相比,直接投资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外商投资企业是私人投资而非政府援助。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是以外商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而不是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援助。外商投资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必须经中国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区别于中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外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的企业;也区别于依照外国法律设立而在中国境内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不同于外国企业,外国企业是具有外国国籍,依照某外国法律关于企业成立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在该国登记设立的企业。判断企业国籍的标准既非企业资本的来源,也非企业经营的地点,而是企业成立所依据的国家法律和登记国。外资企业则是由企业登记国境外投资人投资所设立的,企业的资本来源于登记国境外的投资。由于外资企业的登记国是本国,设立所依据的法律是本国法律,因此外资企业是本国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类: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权和份额的比例不同,可分为合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以其是股权式还是契约式,又可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1.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基本内容包括:外商投资的基本原则,外商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及争议解决等。由于我国公司法的制定起步较晚,因而外商投资企业法按照利用外资的形式不同分别立法,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制定,200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制定,2000年10月31日修订)、《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制定,2000年10月31日修订)及其实施细则等。4.1.2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这些法律、法规对优化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实现吸收外资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2.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外商投资者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它进行管理和监督所发生的关系。外商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以及权利和义务关系。外商投资者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外商投资者内部各部门或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与职工之间的关系。3.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主要体现在国家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管辖权。主权是一个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亦即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是指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全部的经济活动自由行使完整的、排他的、永久的主权。即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国内法对在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权自主对外国投资给予国际法许可的待遇,有权将外国投资国有化并给予适当的补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使属人优越权,即充分保证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监督权,在有关的诉讼、仲裁等事项方面执行我国的统一的司法制度。平等互利原则。它是调整吸引外资法律关系的基础,任何违反平等互利原则的合同、协议、章程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平等互利是指中外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和权利义务方面平等,并且兼顾双方的利益。利用外资的同时发展民族工业的原则。在吸引外资的问题上,应根据中国国情,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吸引外资,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遵守国际法,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成员国不能借口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而拒不执行国际法。国际惯例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和国际经济活动中逐渐形成的、普遍遵守的国际准则。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既要适应中国国情的需要,又要顺应国际惯例,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4.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外汇收入使用权、技术革新权、税收优惠权、财务制度管理权、劳动人事权、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有:•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接受中国有关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承担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5.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有关现金出资的规定:外方合营者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其用外币缴付的出资,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整算成约定的外币。中国合营者以人民币缴付的出资如需折合外币,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4.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4.2.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和特征4.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4.2.3中外合资企业的资本及出资方式4.2.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4.2.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案例分析某西方跨国公司A拟向中国内地有关领域进行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如下:在上海寻求一位合营者,共同举办一家合营企业,该合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外方出资1000万美元,公司拟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管理机构。请问该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合营企业法》的规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hinese-foreignequityjointventure):亦称合营企业,是指国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最常见的企业形式。4.2.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和特征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中外合资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至少有一方为外国投资者,同样也至少有一方是中国投资者。注意:中方的个人和各级政府部门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不能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的当事人。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和责任。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保护。注意:中国法人是适用中国法律的基点。合营企业是中外双方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中外双方都要有投资,合资各方所出资本构成合资企业财产,是合资企业进行经营活动和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合资各方也常依各自的出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外方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否则不享受合营企业待遇。合营企业是一种股权式合营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设立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直接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股份有限公司,1、设立条件(1)设立要求: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有损中国主权;违反中国法律;不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造成环境污染;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4.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2、设立程序(1)申请:设立合营企业,首先应由中国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批准后,合营各方才能进行正式谈判,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签订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中方合营者向审批机关正式办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