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赔偿一、税务行政赔偿的含义及特点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由致害的税务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税务行政赔偿属于行政赔偿的一种,其特点如下:(一)税务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税务行政职能属于国家权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实施的职务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在根本上是一种国家活动。因此,税务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是国家赔偿的组成部分,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税务行政赔偿的国家性还表现在,税务行政赔偿费用来源于国家财政,赔偿费用由国家财政列支,根本上的赔偿义务由国家承担。(二)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是税务机关虽然我们说税务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根本上由国家承担赔偿义务,但国家是个抽象主体,无法直接以法律主体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只能由具体享有税收征收管理权的税务机关来承担法律上的具体赔偿责任,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应为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说明的是,税务行政赔偿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赔偿,至于引起赔偿的行政侵权行为是由税务机关直接作出的,还是由税务行政工作人员或委托组织代表税务机关执行职务中作出的,均不能改变税务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责任的承担。(三)侵权行为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属于税务行政行为。因该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赔偿。如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外的行为给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则不属于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例如,税务机关因盖办公楼损害了与之相邻的纳税人的房产,虽然应由税务机关赔偿,但不属于税务行政赔偿。(四)税务行政赔偿只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造成的损害可以要求赔偿,对为进行税收征收管理而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抽象税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得要求赔偿。例如,因调整税率给部分纳税人造成的损害。二、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税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亦即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税务机关才代表国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税务行政赔偿属于行政赔偿的一种,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同样适用于税务行政赔偿,即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也包括侵权行为主体、职务行为违法、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四个方面。(一)主体要件,即侵权行为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权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而在行政赔偿中,由于侵权行为主体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种类,税务行政赔偿就是其中的一种。税务行政赔偿区别于其他行政赔偿的显著特征就在于,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权的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权的税务机关或行使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权的税务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这里所说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指在税务机关内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税务人员,而不包括勤杂人员,如司机、炊事员等,因为这些人员通常不行使国家赋予的税收征收管理权。如税务机关的司机违反交通规则撞伤行人导致的赔偿,不能从国家财政列支的国家赔偿费项目中支付,而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本人负责,适用民法调整。同时,也只有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时造成的损害,才有可能导致税务行政赔偿。如果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害,就构不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国家不负责赔偿,而应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经费予以赔偿,或者由税务人员以自己的收入予以赔偿,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行为要件,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一般说来,只有税务行政侵权主体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才能引起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必须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所谓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指其在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时进行的一切活动,这里的“时”并非指时间,更不能解释为上班时间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国家负责,下班时间国家不负责,而是指具有关联性时,即在客观上足以确认与税收征收管理权相关的行为。同时,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行为一般应当是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依法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而作出决定、采取措施的行为。但为什么国家赔偿法不明确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提法,而是用了“违法行使职权”的概念呢?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一个法律用语,已有其特定的涵义,它是限于“法律行为”的,即具体行政行为是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同作出一个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联系在一起。除了这些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外,行政机关还有其他一些不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作出决定前搜集资料、调查情况的行为,以及作出决定后的执行行为等。这些行为我们不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而称之为事实行为,之所以如此称谓,是因为它并不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越权或滥用权力,在实施这些事实行为时,也会发生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后果,如调查过程中的殴打、捆绑公民,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事件也是时有所闻的。所以《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上海或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即属致人损害的事实行为,对此造成的损害,国家也要负赔偿责任。2.必须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如前所述,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它不同于民法上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民法上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而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原则并不过问行为人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而主要是以法律、法规作为标准来衡量行为。如果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那就是违法,造成损害的,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虽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却是“歪打正着”,以法律、法规衡量行为,客观上并不违法,那国家就不会负赔偿责任。(三)损害结果要件,即必须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所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是指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之所以强调损害结果已经发生,是因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不一定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某县国税局为查明偷税事实即决定对纳税人甲处以5000元的罚款,所有手续已经办妥但没有去实际执行,或者在为实际执行前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这种情况下就无所谓损害的发生,自然就不产生损害赔偿问题,而只有在损害结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国家才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损害结果已经发生,既包括确已存在的现实的损害,也包括已经十分清楚的在将来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的损害。同时所损害的必须是纳税人合法财产权和人身权,而非其他权利,如政治权利等。(四)因果关系要件,即必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同税务行政相对人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税务行政赔偿责任才能构成。这个因果关系就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即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必然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作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而非其他。如果此行为与彼结果之间没有这种紧密的、必然的联系,因果关系就不能存在,也就构不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因此,欲确认税务机关为某一合法权益损害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损害后果是由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此举证责任一般要由赔偿请求人承担。三、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税务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范围。税务行政赔偿范围是国家税务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问题,它涉及到国家在多大范围内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是受害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和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范围。(一)造成人身权损害的税务行政赔偿范围由于税务机关不享有行政拘留的权力,因此,就税务行政执法来讲,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1.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造成财产权损害的税务行政赔偿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精神,结合税务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及税务行政执法实践,造成财产权损害的税务行政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四、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权请求国家给予税务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言之,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就是指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合税务行政赔偿的实践,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几类:(一)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其合法权益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遭受的损害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才有要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权利。因此,有权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人原则上仅限于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一般不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二)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如前所述,受害的公民本人作为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当受害的公民死亡时,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转移到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当有权要求税务行政赔偿的受害公民死亡,而存在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时,赔偿请求人行使权利的顺序是,第一顺序是受害人的继承人,其次是与受害人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就是说,若受害人有继承人,且继承人为放弃请求权,则后一顺序的人即与受害人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就不能行使请求权,即不能出现不同顺序的请求人共同行使赔偿请求权的情形。但由于继承人有法定继承顺序之分,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没有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因此,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则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如果同一顺序的请求人是多人时,则他们可以共同行使请求权,也可以委托一人或数人为代理人行使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