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法处理一览表序号违章类别适用范围处罚依据处罚规定1税务登记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征管法》第37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3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帐薄凭证管理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薄或者保管计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备查的。《征管法》第37条同上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管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薄或计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征管法》第38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十年)以前,擅自损毁帐薄、计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2条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司法机关处理。3纳税申报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起先办理纳税申报的;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征管法》第20条①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②逾期不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4税款征收1、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征管法》第20条①责令限期缴纳税款;②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征管法》第21条、第55条①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②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而征收的税款;③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4税款征收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征管法》第25条①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②不缴纳的,可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缴纳税款。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税务机关责令其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缴纳税款的限期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征管法》第26条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征管法》第26条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2、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征管法》第27条第46条(1)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2)可以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担保人除外)。5偷税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计帐凭证,在帐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计帐凭证,在帐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征管法》第40条、《刑法》第201条(1)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数额占应缴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税额五倍以下的罚款。(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下不满十万元的,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5偷税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征管法》第40条《刑法》第201条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3)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6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征管法》第45条(1)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刑法》第202条(2)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3)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按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7欠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征管法》第41条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刑法》第203条①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②数额在十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③企业事业单位有此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判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8骗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征管法》第44条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8骗税同上《刑法》第204条①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刑法》第204条依照《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9税务人员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征管法》第54条、《刑法》第397条、404条、405条①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②致使国家税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③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务。《征管法》第53条、《征管法》第54条①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②构成犯罪的,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征管法》第54条给予行政处分10其他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征管法》第43条按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罚金。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4条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未缴、不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6条①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②对税务代理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11发票管理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有所列行为之一的。①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收入;②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有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按上列可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有所列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①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②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第38条、第39条①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②对再次违反规定的,从重处罚,并可收缴用票户领购的发票,半年内不供应发票,但其所需的发票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①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②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2、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8条①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②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刑法》第205条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②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③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1发票管理同上同上④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同上《刑法》第205条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③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法》第206条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②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③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④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②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③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刑法》第207条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11发票管理同上同上②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③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法》第208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刑法》第209条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②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③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①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②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偷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