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村振兴中乡风文明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继xx年中央一号文件对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详细擘画后,xx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xx—xx)》(以下简称《规划》),专篇讨论“繁荣发展农村文化”和“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规划》指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推动乡村组织振兴,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过去,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突出表现在“公共权力资源配置的单极化和公共权力运用的单向性。其深刻根源在于公共权力主要依靠暴力或对稀缺性的权力资源(如土地、资本等)的垄断性占有所获取,而不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基层政府在乡风文明建设中处于绝对的统辖地位,村委会、社会组织与经济组织包括广大乡民缺乏参与乡治的自主权和能动性。但是,伴随着政府由全能型向服务型转变,乡镇政府在基层权力结构中居高临下的势态逐渐减退,转而被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和公共参与所替代。协同治理模式已经在部分乡村平稳运行并产生了正向绩效,只是在实践之外,乡风文明建设领域的协同机制理论在系统化、科学化上仍付之阙如。乡风文明建设作为乡村振兴的文化基础与持久动力,我们认为应引进协同学原理构建乡风文明建设的协同治理机制,以此促进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和新乡贤等多元主体深度耦合,让乡风文明建设持久兴盛。一新中国以来传统乡风文明建设机制的演进及弊端(一)我国传统乡风文明建设机制的演进在改革开放以前,新中国的乡风文明建设机制以人民公社化运动为中心,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党运动”与乡村政权相结合对乡村治理之权力进行重组,将国家政权直接延伸到农村社会最基层——行政村的村庄内部,形成了国家同构社会的局面。此时,乡风文明建设被纳入国家严格的集中支配和统一管制之中,乡治主体高度单一化。虽然这种机制能够保证国家精神文明政策完满落地,却不能充分调动农民的参与积极性,使乡风文明建设在经济成分过纯之下失去了生机与内在动力。改革开放后,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村经济活动空间空前扩大,人民公社管理体制逐步过渡到村民自治。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在权力结构调整赋予乡村自治更大自主权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农民迫切寻找物质文明的增长点,却忽视了以乡风文明为核心的精神文明建设,不少农村在追逐利益过程中跛脚前行。仅以中央一号文件统计为例,从1982年中央发出第一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到xx年30年间,有14个专注“三农”的顶层设计中仅有3个涵盖农村精神文明、文化教育规划,其余均以农民增收、农业科技或农村土地等为主线。彼时,乡镇政府当仁不让地成为了乡风文明建设的核心,而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成为运用公权力获取经济收益的三大支点:村委会成为了实际的基层权力组织,直接落实乡镇政府的管理政策;经济组织在集体土地权利分配上受制于乡镇政府,变相为农村收益而牺牲公共文明建设;农民中的大多数加入了城市劳动力流动大军,客观上丧失农村自治的政治参与敏锐度和文化积淀贡献感,使乡风文明长期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不过,这种现象在沿海开放城市并不显著,相反,大部分沿海城市辐射的城郊地区受现代文明的猛烈侵蚀,已经异变为丢失传统乡风文明的城市附属品,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二)我国传统乡风文明建设机制的弊端第一,乡镇政府统摄乡风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但其余组织权力与其交织不清,呈现出与之间接冲突,或被其限制的关系。一方面,基层党委与乡镇政府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乡村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是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核心,垂直地被上级基层党委领导。由此,村党支部并不直接接受乡镇政府的管理,但在实际管理中因为农村“两委”矛盾导致基层政权边界模糊,乡风文明建设职责权属无法确定。另一方面,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等主体由于长期的计划体制和行政惯性,并不能充分自觉行使农村自治权能,对乡镇政府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和从属性,由此导致乡村难以衍生和扩散先进的内生文明,而只能自上至下地被动接受“政策风俗”。这又凸显乡镇政府建设乡风文明的垄断性与一元化,其过度挤占乡村民主和文明新风的生存空间。第二,乡风文明建设被放诸物质积累的第二位,呈现出“两头变异,中间停滞”的窘迫局面。一方面,在改革开放前几乎被消灭的宗族势力和落后风俗开始抬头,传统的血缘政治和氏族网络缔结日进,特别是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政策、红利分配、民主选举等方面具有实际决策权,宗族联结控制农村自治组织的并不罕见。此时,不仅农村经济命脉可能被不当把控,乡风文明建设也会在庞大的宗族或黑恶势力挟持下走向恶化。另一方面,沿海新兴农村受城市经济上涨的辐射过强,征地开发、工厂迁移、旅游服务等迅速排挤淳朴乡风的原生态环境,导致乡风文明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或装饰物。此外,部分乡村乡风文明进程缓慢甚至停滞,既对剥夺外嫁女、外出务工人员权益等陈规陋俗视而不见,又对现有城市文明和新兴文化故步自封,乡风与世风开始严重脱节。第三,乡风文明建设的方式单一。单薄的政策机制与垂直的行政管理机制,缺乏协同性、稳定性和前瞻性,不能在建设主体间形成有效共识,导致乡风文明建设渠道相对偏狭,部分乡镇政府推行政策过于生硬、流于形式,使得移风易俗、信息交互、价值引导等基本建设功能都没有体现出来。二乡村振兴中乡风文明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上述一元主体治理乡风的传统模式引起了学界对乡村多元化治理模式的探索和思考。在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乡村治理拥有了新思路、新战略和新方法。现有的研究大致有以下几种思路:一是从主体功能出发,主张多元主体合作,在尊重乡镇政府权力特殊地位后,给予社会力量有效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重组空间;二是从制度效益出发,主张权力主体要关注制度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创新农村民主管理协商治理机制;三是从协同治理出发,塑造新型的“政府—社区(社会)—市场”关系或者是理顺县乡关系,实现从压力型向民主合作型体制的转变。这些研究相较于传统治理方法确实有不少进益,对乡镇政府之外的多元主体给予了充足关切。但是,前两种思路并没有对多元主体的功能耦合提出翔实举措,而是在主体优势和各自定位中寻找调适的平衡点,以多元外壳包装了线性思维,很可能会落入单向传导的传统模式,即在基层党委的领导下,乡镇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乡风文明建设,通过工作布置的方式将政令下达给村委会、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以此从形式上完成乡风文明的建设。第三种思路尽管以协同学切入,开辟了新的治理方式,但是只简单论述政府、社区、市场等多个要素与系统之间密切勾连的格局,既忽视要素与要素之间的协同进益,又没有以序参数之间的协调、合作、互补为核心。基于这三种研究思路的弊端,我们从协同学基本原理出发,认为乡风文明建设的多元主体协同机制应符合下述机理:(一)乡风文明建设协同治理机制构建思路与运行机理1.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思路根据协同学一般原理,自组织是系统由无序变为有序的相变过程,而系统之间既协同又竞争,个中规律在于:协同形成结构,竞争促进发展。因此,协同运行的前提是具有多个子系统,否则不可能产生系统之间的协同或竞争,而系统可以在序参数达到一定“阈值”时内部形成相互关联、默契合作的协同效应,共同完成既定的终极目标,促使部分之和大于整体。因此,在乡风文明建设的协同机制中,要确保多元主体而非一元主体作为子系统通过协同形成自组织,又要找到最具影响力的序参数以完善系统之间的协同和竞争,在结构和功能上产生超越原有思路的新型机制。2.协同治理机制的运行机理首先,乡风文明协同治理前提在于承认和发展基层党委、乡镇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村民等多元主体的合理性,允许并尊重它们参与乡风文明的公共治理。如果否认乡镇政府之外的主体具备建设乡风文明的正当性,就无异于肯定全能型政府的延续和管制,导致协同机制回归到一元把控的协调机制。相反,正如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指出的“一个处于现代化的社会,其政治共同体的建立,应当在横向上能够将社会群体加以融合,在纵向上能把社会和经济阶级加以同化”。倡导多元主体并存,是摒弃片面地、孤立地看待要素功能,并为各子系统提供协同空间的第一要义。其次,乡风文明协同治理之子系统之间需要保持协同关系。子系统中并不排斥其中任何一个系统处于主导地位,系统之间仍需要沟通对话与平等协商。在我国,基层乡镇政府管理乡风文明建设经验足、成效大,由其作为主要子系统主导其余子系统形成自组织,符合历史渊源和实践要求,但是主导不同于强权。协同学认为,“最终哪种结构得以实现,将取决于各个集体运动形式(方式)的增长率,这一观点意味着这些不同的运动形式不断相互竞争。”过纯的政府主导会抹杀其他主体的创造积极性。其实,子系统之间应当通过信息交互、动态合作等方式共同参与乡风文明建设,在各参与者的资源共享中实现协同利益最大化。当然,政府主导的程度关键取决于选择并拿捏好序参数,使其协同效应既不会过于弱小又不会大而不当。在序参数的干预下,原本混沌、无序的乡风文明建设机制将在统一目标、相互支持和规范结构下得到整合。而序参数自然不是单一的,在序参数的相互竞争和协同中,系统产生了自组织秩序,其中尤以法律和政策规则的制定为核心。原因在于,协同治理机制是一种集体行为,而每个主体囿于利益顾虑、权力依附或文化心理等,并不具有充足的合作意愿和贡献激情,导致合理的乡风文明建设结构无法达成。但是,规则制定达成了事前、事中行为规范和事后成果、责任分配原则,主体之间不仅可以在规则之下通过意思自治、协商协作发挥自组织井然有序的自发协同效应,还可以直接运用人为规则定分止争,在序参数“阈值”的临界点附近消解协同阻碍,令乡风文明建设主体的协同效益倍增。其中,乡风文明建设机制的规则制定作为母序参数,又包含共识形成机制、行动整合机制、沟通交流机制、成效共享机制等四个子序参数。(二)乡风文明建设的共识形成机制:实现目标协同社会系统学派认为,任何协同系统都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协同意愿、共同目标和信息沟通。可见,共识是协同的基础。在乡风文明建设的多元主体中,各主体的具体目标基于利益导向不同而存在明显差异: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注重落实政策,营造社会主义新农村新风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或乡民注重传统风俗和民间文化。由此乡风文明建设必须敲开共识的大门,使多元化主体的行为者都认识到,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是每一个主体义不容辞的责任。而科学的共识形成机制,通过有效沟通,可以将过往的强制变为将来的并进,促进乡风文明建设目标协同。具体而言,各主体在共识形成机制方面应采取的行动如下:第一,基层党委以“城乡党建结对共建”为契机,积极传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城市先进精神文明成果,指引乡镇政府及其他建设主体将国家政策贯彻到底,促使新型乡风在党的领导下不变色、不走样,有亮点、有成效。同时,基层党委要积极协助村党组织培育专业协会类、公益慈善类、便民服务类等社会组织,积极发展民事调解、文化娱乐、道德评议会、红白喜事理事会和禁赌禁毒会等公益组织,鼓励和引导乡镇政府、村委会及各类组织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凝聚广泛的乡风共识。第二,乡镇政府承上启下,在党委领导下具体落实新时代乡风文明建设制度。首先,乡镇政府要摈弃以往的政府全能主义自我认识,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其次,乡镇政府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通过财政工具对积极参与乡风文明建设的村委会、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或个人给予激励,并对可以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文化产品加大投入,增加优秀乡风的资源产出,形成“乡风投入—文明产出—增加乡风投入”的良性循环,使建设文明乡风的多重功效成为多元主体的普适认知。最后,乡镇政府还必须出重拳打击乡村黑恶势力、封建残余、宗教迷信和落后风俗,以兴办学校、推广乡贤服务等方式抵御过时乡风的侵蚀,使文明乡风共识不受袭扰和玷污。第三,村民委员会作为乡风形成和维系的关键子系统,需要充分发挥其自治属性和民主功用,通过自治章程、乡规民约使零散的乡风习俗、个性的历史传统凝结和上升为乡民集体意志。本着村民本位的精神重新建章立制,彰显村委会自发自治的自组织效能,使共识机制这一系统演变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