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附报资料及相关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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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所属年度:编号: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联系电话报备项目名称(预计)金额报备项目情况说明(可另附页)声明:此备案资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法人代表(签章):年月日税务机关(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二、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的,应按事项逐项填写。纳税人分支机构涉及的优惠项目,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三、“(预计)金额”栏的填写:季度备案企业填写预计金额,汇算清缴备案企业填写实际金额:备案项目为“免税收入”的,填写免税收入的金额。备案项目为“加计扣除”的,填写加计扣除的金额。如,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按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额50万元,本栏填写50万元。备案项目为“减计收入”的,填写减计部分的金额。备案项目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实际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备案项目为“税率式”优惠的,填写企业按25%税率与按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备案项目为“抵免应纳税额”的,填写可实际抵免的应纳税额。备案项目为“所得减免”的,填写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四、报备项目情况说明:1、分优惠项目说明享受优惠的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分优惠项目说明会计核算水平,能否准确划分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3、涉及分支机构的优惠项目,总机构还应填报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4、上一年度所得税优惠享受情况。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六、本表按照所得税优惠项目一事一表填列,一式三份,一份由受理窗口盖章后由纳税人留存;一份受理窗口留存;一份报送上级税政部门。附件三:税收优惠项目(一)法定优惠附报资料税收优惠类别税收优惠项目需附报材料政策依据一、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免税收入计算表)》(附件四—1);2、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3、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2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免税收入计算表)》(附件四—1);2、投资合同或协议书;3、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5、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6、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应提供国外注册证件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说明材料。《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税收优惠类别税收优惠项目需附报材料政策依据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4、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5、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提供其居民国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有权部门批准其设立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6、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非居民企业应提供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的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83条非营利组织收入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免税收入计算表)》(附件四—1);2、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复印件;3、非营利组织章程;4、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5、投入人对投入财产无权享有的申明;6、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7、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85条税收优惠类别税收优惠项目需附报材料政策依据二、所得减免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减、免税项目所得计算表)》(附件四—7);2、产品品目明细表;3、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描述;4、种植业应具体说明种植作物的种类;饲养业应具体说明饲养禽畜的种类;农林牧渔服务项目应具体说明服务的项目、流程;远洋捕捞企业应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海水、内陆养殖企业应说明养殖的品种、租赁水域的合同或协议书、证明;《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财税[2008]149号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减、免税项目所得计算表)》(附件四—7);2、对照《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详细说明初加工项目工艺流程。《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财税[2008]149号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减、免税项目所得计算表)》(附件四—7);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6、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89条;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税收优惠类别税收优惠项目需附报材料政策依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应报送以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减、免税项目所得计算表)》(附件四—7);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3、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应报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减、免税项目所得计算表)》(附件四—7);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3、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4、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国税函【2009】212号三、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合同、协议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2、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3、适用协定优惠税率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103条;财税[2008]130号税收优惠类别税收优惠项目需附报材料政策依据小型微利企业1、预缴申报时,根据上年度年度申报适用税率确定;2、年度申报时,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职工人数、应纳税所得额和从事行业,确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3、不需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但应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如国家对行业规定有具体技术标准的,应详细说明本企业已经达到的技术标准。《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国税函[2008]251号;高新技术企业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减免所得税)》(附件四—8);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表式见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及研发费用核算情况说明;5、当年度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等指标说明。《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税函【2009】203号税收优惠类别税收优惠项目需附报材料政策依据四、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研发项目备案:(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附件四-3);(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附件四—4);(3)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4)属于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书;2、加计扣除备案:(1)分别研发项目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附件四-5),涉及二个以上研发项目的,应编制汇总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提供受托方出具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3)研究开发费预算,需说明资金来源;(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5)研究开发项目开发进度、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6)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106户试点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省级技术中心,省自主创新“双百工程”中的企业及项目的,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国税发[2008]116号;苏国税发【2009】41号税收优惠类别税收优惠项目需附报材料政策依据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计算表)》(附件四—6);2、残疾职工花名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3、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4、残疾职工工作安排表;5、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记录或凭证;6、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证明材料;7、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的情况说明。《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财税【2009】70号五、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附件四—11);2、已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证明复印件;3、创业投资企业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签订的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书;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资额验资报告;5、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6、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报表;7、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花名册;8、投资额逐年结转抵扣明细表;9、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说明。《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国税发【2009】87号六、加速折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加速折旧计算表)》(附件四—12);《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企业所税收优惠类别税收优惠项目需附报材料政策依据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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