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学第14章外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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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外资企业所得税第一节概论一、政策原则1、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2、遵循税收国际惯例3、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4、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二、制度演变(一)80年代建立涉外企业所得税制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二)90年代涉外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发展趋势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第二节基本制度一、纳税人(一)外商投资企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外资企业(二)外国企业总机构不设在我国,但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还包括不组成企业法人,但从事中外合作经营的外国合作者。对不组成企业法人,由合作各方分别计算纳税的,合作中方应按照内资企业有关的税收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合作外方应视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对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但订有公司章程,共同经营管理,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可以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照《外商投资办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也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二、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一)征税对象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二)纳税义务1、外商投资企业纳税义务。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注册登记,并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法人或居民公司,应该根据居民管辖权原则,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所得税。2、外国企业纳税义务。外国企业一般总机构设在境外,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未设立机构、场所,属于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税。三、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和在我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按照比例税率征税,税率为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税率为33%。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如财产转让收入的计算)外,应按收入全额计算征税,税率为10%。第三节应税收入一、应税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的,可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构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二、应税收入确认的特殊规定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2、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3、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应当按照合理的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本年度的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企业的应付末付款,凡是债权人逾期2年没有要求偿还的,应当计入企业本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企业取得的收入为其他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估定。6、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7、对外商与中国制片商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从中国境内分取的发行收入,属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版权所得,应当征收所得税;8、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9、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余额,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10、股票转让净收益。11、企业发行股票,期发行价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12、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内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房地产销售收入,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开支。但实际列支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13、外商投资企业的咨询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1)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全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收入,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和境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和境外收入,并就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一般情况下,上述咨询业务中凡以我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为我国境内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2)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首先应按工作量或合同规定等合理的比例,划分境内和境外企业或机构各自的收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应就其划分的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咨询业务中凡以我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为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凡境外企业派人来华参与客户咨询业务,应再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就该项业务中划为该境外企业的收入部分,以不低于50%为标准,再行确定该境外企业的境内业务收入。第四节税前扣除一、不准扣除项目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3、资本的利息。4、各项所得税税款。5、违法经营罚款、被没收财物损失和罚款。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7、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8、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9、用于我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二、限额扣除项目1、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2、借款利息。(1)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2)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而贷款投资的,其在建设期间支付的利息。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用借款购置设备或进行扩建形成的固定资产。3、交际应酬费。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的收入总额的5‰。4、汇兑损益。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地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5、工资和福利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但是,企业不得列支在我国境内工作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6、坏帐准备金。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同业折借),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中扣除。其他行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计提,计提比例为:农业企业、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为2%;其他行业为3-5%。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小于上年度的部分,应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坏帐损失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的审核认可。7、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发生在我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8、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作为承租方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9、技术开发费。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包括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等不受限制,计入企业管理费在税前扣除。如果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在当年应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加计扣除如果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10、资助科研开发费用。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养保险基金,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企业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计提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14%内扣除。第五节资产处理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三、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四、存货计价五、资产重估变值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与其他企业合并成股份制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其资产转为认股投资的价值与其帐面价值变动部分应计入原外商投资企业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可以对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按重估确认的价值作为投资入帐,并据以计算资产的折旧和摊销。否则,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不计入企业资产价值。或计入企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相应调整应税所得。第六节应税所得一、会计利润的计算1、制造业2、商业3、服务业4、其他行业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关规定1、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照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考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核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2、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我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3、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该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帐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三、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一)关联企业及其转让定价我国税法规定,当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有下列关系之一者,就被认定为关联企业或有关联关系的企业:(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间接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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