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合伙制的各地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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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地区税收政策参考政策法规纳税对象税种比例名称北京合伙制自然人普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0%至尊5%《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20.0%《企业所得税法》首都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公司制管理公司(符合《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第九条所列条件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所得税区县所得部分按照两免三减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上海合伙制自然人普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税项目,5.0%-35.0%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合伙制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个人所得税20.0%《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条例》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浦东新区进行注册登记及工商登记)企业所得税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人员,按其当年的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的40%给予补贴;担任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职位的骨干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的20%予以补贴《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天津有限合伙人制自然有限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有限合伙制自然人普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20.0%《企业所得税法》有限合伙制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公司制管理公司(本市注册并经备案)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所得税区县所得部分按照两免三减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深圳合伙制普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5.0%-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规定》合伙制有限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实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务部分,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按照两免三减半,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其对创业企业投资《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额重庆合伙制有限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庆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的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0%奖励《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庆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新疆合伙制自然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合伙制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公司制管理企业企业所得税以西部大开发优惠,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减半征收,未能纳入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公司制自然人股东、合伙制下的合伙人个人所得税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企业所得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河北合伙制中的普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合伙制中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个人所得税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公司制企业企业所得税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附件一:北京市出台《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的要求,提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一、适用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又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二、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四、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五、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六、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七、管理企业内部人员共同出资设立的,与所管理股权基金形成共同投资关系的合伙制企业,享受本意见有关税收政策。八、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九、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的政策支持:(一)在本市注册登记;(二)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三)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十、对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十一、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十二、进一步改革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模式,引入市场化的资产管理模式的运作机制,建立市级股权投资基金,扶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股权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立本区县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股权基金。十三、国有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可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股权基金或合伙制管理企业。十四、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和直接投资公司。本市各有关部门要在注册登记、人才引进、经营场所选定等方面做好政府服务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十五、在金融街建设PE中心大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设PE大厦,吸引和聚集本市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在购租房补贴上,参照金融企业给予支持。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在办公场所、政府服务等方面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的聚集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相应支持。十六、支持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免费分享政府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本市优秀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推荐给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对股权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十七、支持股权基金及其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十八、对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做好政府服务,强化其行业自律职能。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下设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支持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北京的设立和发展。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金融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附件二:上海出台关于《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各区(县)金融办、工商分局、税务局及有关单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私募股权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市场化资源配置,改善所投资公司的治理和运营,实现价值创造,有助于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有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助于提供资金资产管理服务。为更好地为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发展创造规范良好的环境,现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是本市股权投资发展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二)发展目标通过发挥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的积极性,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的健康发展。引入各类长期投资资金,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推动上海成为资金和资产管理中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二、形成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本市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既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快发展;又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推动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尽责经营。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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