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宣传知识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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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宣传知识百问一、个人出售住房一年内又重新购房可以退个人所得税吗?办理退税需提供哪些资料?答:可以。提供1、退税申请书2、《个人出售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在税务机关领取,纳税人填写3、出售原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出售原有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5、一年内重新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一年内重新购房所购房屋发票原件及复印件7、一年内重新购房所购房屋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8、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9、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二、若已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如何申请车船税退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已完税的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若在当年发生符合车船税退税条件的情况,也可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三、某人在定海区卖房、普陀区买房,请问该人是否应该在普陀地税局办理办理退税申请?答:不对,应在定海地税局办理退税。纳税人应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办主管地税局办理退税手续。四、一年内二手房买卖退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答: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额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新购住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五、纳税人先购买的房产一年之内又卖出房产是否可以申请退税?答:不能,一年之内的买卖行为,必须是先卖出房产然后又购买的房产。六、说出税收票证中的任意二种?答: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印花税票、税收收入退还书、税票调换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委托代征报酬领据、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等七、全员申报企业取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途径?答:目前全员申报企业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次年初由邮政局代开代寄;此凭证仅用于证明纳税人已完税,不得用于收取税款。八、税收票证遗失可以补开吗?答:一般情况下,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到缴纳税款的征收大厅查证核实后补开,并在补开的凭证上注明;如确实不能补开的纳税凭证,经核实后,可由征收机关出示“完税证明”。九、常用的印花税票有几种?答:我省常用的有: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等。十、税票取得的途径有几种?答:一般有二种:一是在征收大厅缴纳税款时取得。二是完税后通过网税系统打印取得。十一、简述属于舟山市地税局税务行政许可的有哪些事项。答:异地领购发票;印制具名发票;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十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纳税申报方式多元化,具体有那些?答:1、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按照规定采用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申报。十三、《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是如何规定的?答: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2、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3、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十四、税务行政处罚时效是多长?答:税务行政处罚时效为5年,从税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被发现的,按照法律规定不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十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哪些处罚措施?答:由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六、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少缴税款的0.5-5倍罚款。十七、税收强制措施的形式有几种,具体为何?答: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有两种。1、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十八、税务违法当事人在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享有什么救济权利?答: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十九、税务违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十、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几日内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答:3日。二十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什么人主持?答: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二十二、“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什么原则?答:公开原则。二十三、对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什么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答:浙江省地税局或者舟山市人民政府。二十四、当事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答: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当事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二十五、《企业所得税法》从何时开始实施?答:2008年1月1日。二十六、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多少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60日。二十七、纳税人对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应向那个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答:舟山市地税局。二十八、行政复议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机关应该如何处理?答:行政机关应该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十九、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多少日?答:30日。三十、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那个机关?答:批准机关是被申请人。三十一、什么是税务登记?答: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纳税人开业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其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要办理变更登记,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要办理注销登记。三十二、新办企业到哪里去办理税务登记?答:企业按照所属区域到市或普陀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合办证服务窗口办理,普陀山、金塘、六横等三地分别向当地国地税税务分局(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三十三、新办内资企业需带哪些资料?答:(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技术监督机关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有关章程、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5)银行开户证明;(6)验资报告;(7)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租用房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三十四、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答: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登记:(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可不提供)。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可不提供)。三十五、单位和个人如何领购发票?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三十六、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发票时有何要求?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发票时的要求有:所有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三十七、为什么要停用面额百元以上的手工票和定额票,推广使用电脑版发票?答:全面推广使用电脑版发票,主要是为应对地税普通发票制假售假、非法代开、大头小尾、大面额定额发票的二次使用等不法行为的严峻挑战。通过电脑版发票,能够有利于受票方查询发票真伪,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效遏制非法发票的使用。三十八、何时停用面额百元以上的手工票和定额票?答:从2010年3月1日起,手工发票控制为百元版,定额发票取消100元以上面额版,各单位可以将库存的手工版发票和定额发票在“使用有效期”内发放使用。对于上述纳税人在实际经营中临时发生的大额单笔交易,其领用的发票不能满足需要的,可按规定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三十九、申请具名发票印制所应具备的条件?答: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但同时要求满足:(1)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正常领购使用发票一年以上(旅游、体育馆等门票除外),并能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2)具名发票行政许可条件中“发票使用量较大”的标准暂定为单一票种年使用量累计在2万份(含)以上(旅游、体育馆等门票除外)。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年度单一票种发票缴销情况,核实其实际使用量少于2万份的,次年取消其已许可的具名发票印制领购资格(旅游、体育馆等门票除外)。四十、纳税人遗失普通发票,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答:普通发票遗失,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遗失方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申明后,凭报纸及遗失报告(说明发票遗失情况等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遗失手续。四十一、如何鉴别真假发票?答:(1)从发票本身的纸张和油墨进行鉴别:①新版发票采用彩色纤维加无色荧光纤维双胶纸印制,因此发票联(抵扣联、收据联、证明联、换票联,下同)上能用肉眼能看到的一条条无规则的彩色纤维丝可用大头针将其挑出来,若在荧光等照射下(可用验钞机照射)还会显示出许多肉眼无法看到的不重叠的纤维丝;②发票票面右上角的“地税”字样采用温变防伪油墨印制,油墨颜色会随温度升高而由绿色变为无色,温度降低时又会变回绿色;③在荧灯光照射下发票监制章、发票号码、发票有效期会呈橘红色反应,票体正中间会出现“×××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2)上网查询。请直接到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的发票查询子系统查询。(3)通过拨打“12366”自动语音系统或者人工查询发票真伪。四十二、目前相关税费纳税申报期限规定如何?答:(1)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月(季)申报的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及随营业税一并缴纳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纳税(费)申报期限统一明确为纳税(费)期满之日起15日内。(2)经省政府同意,自2009年1月1日起,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期限调整为每月15日前。(3)有关税(费)种(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费)款解缴日期统一比照第一条规定执行。四十三、2010年节假日申报期限怎么延期?答:2010年部分节假日期间要求月(季)后15日内申报的各税(费)种申报缴纳期限如下:(1)春节(2月13日—19日放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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