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投资差额的分析(一)确认和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优点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投资》及其指南(以下分别简称《投资准则》、《投资指南》),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股权投资差额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的明细科目“股权投资差额”中核算,并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当母公司投资成本与所获得的子公司相应股份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存在一定差额时,该差额确认和摊销与否将会对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正确计算产生影响。由于权益法是从会计角度将母、子公司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视为单一的经济实体,因而母公司应按持股比例将于公司的收益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也必须与投资成本相配比。母公司的投资成本是以获得时的公允价值入账的,而予公司所确认的收益是按历史成本计算出来的,如果对于股权投资差额既不确认也不摊销,就会使母公司投资收益和净利润的计量失真,同时也会造成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量的不准确。在不完全权益法下,股权投资差额是不确认也不摊销的。从这一点上看,现行《投资准则》要求摊销股权投资差额是一个进步。(二)股权投资差额处理的不足之处然而,《投资准则》中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还存在值得商讨之处。根据《投资指南》,股权投资差额=投资成本一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比例。所以股权投资差额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是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二是母公司投资成本超过所投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即商誉。对于这两部分差额,现行《投资准则》不加区分,全部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没有相应地分摊到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不够准确。另外,《投资指南》规定,在摊销时把这两部分差额按同样的期限加以摊销,但由于股权投资差额有可能产生于子公司的流动性项目,也有可能产生于非流动性项目,还有可能产生于子公司的商誉,而流动项目、非流动项目和商誉的摊销期限不应该是相同的,按同样期限摊销必然会导致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计算的不准确。二、合并价差的分析(一)合并价差的概念不清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规定,母公司对于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相抵销时发生的合并价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项目在长期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此外还规定,对于长期投资中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抵销时发生的差额,也应当作为合共价差处理。可以看到,我国合并报表中的合并价差实质是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二是母公司投资成本超过所投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即商誉;三是企业集团内部债权投资与应付债券数额相互抵销的差额。其中一、二部分就是上述股权投资差额。合并价差笼统地将三种差额混合在一起,概念模糊,使其内容难以令人理解。(二)合并价差不摊销影响了合并报表的公允性《暂行规定》没有要求企业集团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合并价差进行摊销,而是将其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列在长期投资项目之中。从上述合并价差的内容分析可以看到,合并价差不会永久存在,它一定会随着子公司有关资产被消耗,有关负债被偿还而减少。如果对合并价差不摊销,在投资的有关资产和商誉消耗,有关负债偿还后,相应的合并价差仍存在,这将会影响到合并报表的公允性。三、对股权投资差额和合并价差处理的改进意见(一)股权投资差额与合并价差的含义应当一致股权投资权益法是编制合并报表的基础,因此股权投资差额和合并价差的含义应当具有一致性,而现行《投资准则》和《暂行规定》中这两个概念是有差异的,这对于母公司单独会计报表和合并报表之间的可比性将产生影响,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统一这两个概念。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只要合并价差中不包含企业集团内部债权投资与应付债券数额相互抵销的差额,股权投资差额和合并价差两者的含义就是一致的,它们都是指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二)股权投资差额应当在有关资产负债和商誉之间分配并按可辨认净资产和商誉的剩余期限摊销,以正确地反映母公司本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是以获得时的公允价值入账,由于子公司在接受投资后仍然是独立的法人,因而母公司本身的报表不会反映子公司的有关资产负债项目。所以当出现股权投资差额时应按《投资准则》的要求,将其单独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的“股权投资差额”明细账中,但同时还应将这一差异在于公司的有关资产负债项目和商誉之间进行分配。例如A公司1992年1月1日以800000元购入B公司100%股份,投资时B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00000元,股权投资差额为200000元(800000—60000)。假定B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经过评估后只有存货和固定资产与账面价值不同,股权投资差额分摊过程如下:对于这种差异的分配,在母公司的账面上并不直接反映,可以在备查簿中记录。在权益法下股权投资差额将在可辨认净资产和商誉的剩余期限内,通过分期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摊销至零。假设B公司于1992年12月5月宣告发放现金股利40000元,当年的净利润为70000元,1992年末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如下:在权益法下,A公司有关分录为:(1)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600000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200000贷:银行存款800000(2)宣告股利40000元:借:应收股利4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40000(3)按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70000元:借:长期股权投资吸益调整)70000贷:投资收益70000(4)摊销股权投资差额59000元:借:投资收益59000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59000由此,A公司1992年12月对日资产负债表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金额为771000元(800000-40000+70000-59000),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为11000元(7000-59000)。这样的处理与将股权投资差额不加区分,全部简单地在一定年限中摊销相比更能准确反映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三)合并价差应在合并报表中分配和摊销,以合理反映合并个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投资准则》要求在采用权益法时将股权投资差额分期摊销,以使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在子公司净资产中所占有的份额的差异逐期减少,直至为零。而《暂行规定》中并未要求对合并价差进行摊销,而是将其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列示长期股权投资之中。可见,对于性质相同的股权投资差额和合并价差在我国目前会计法规中的处理要求是不一致的。有人认为,按现行《投资准则》,合并价差将随着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而逐年减少,其减少额等于股权投资差额的每年摊销额,所以合并价差也已摊销。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是在母公司单独的报表上反映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将被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所取代,而母公司的投资收益也将被子公司的各项收入、费用所取代。如果在合并报表中对合并价差不予摊销,合并报表就无法合理反映合并个体的资产结构和合并利润。上例在编制合并报表时B公司1992年宣告股利、A公司确认投资收益而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应予以抵销,合并工作底稿上的调整分录为:(1)借:投资收益A公司11000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29000贷:利润分配B公司40000(注:1992年12月31日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余额771000元由年初的800000元和本期净减少额29000元(7000-40000-59000)购成。由此,合并工作底稿上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数额调整为期初数800000元,投资收益调整为零。其次,还要将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期初余额与B公司的期初所有者权益各有关账户加以抵销,同时将合并价差200000元分配到B公司有关资产负债项目和商誉(与向上文股权投资差额的分配相同)。(2)借:所有者权益各账户一B公司600000存货一B公司50000固定资产一B公司120000商誉一B公司3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一A公司800000经过以上分录,合并工作底稿上B公司资产被调整为公允价值并确认了商誉。按我国现行制度,分录(2)为:借:所有者权益各账户一B公司60000合并价差20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800000由此可见,假如对合并价差不摊销,随着有关资产的消耗,会虚计合并资产和利润,所以在合并报表中,需要将合并价差进行摊销。假设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摊销额计入“销售成本”,商誉的摊销额计人“管理费用”,编制调整分录如下:借:销售成本56000管理费用3000贷:存货50000固定资产6000商管3000上述分录一方面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和商誉加以摊销,计人销售成本和管理费用,因为B公司账面上的净收益是按其账面价值计算的,在摊销这一差额之前,B公的净收益高估了;另一方面贷记有关资产项目,使各项资产的价差调整到1992年12月31日的未摊销数。通过以上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将合理地反映出A、B公司合并后的资产结构。因为合并价差分配到了子公司有关资产项目和商誉,子公司的资产是以公允价值反映的,克服了合并价差不加分配而不能合理反映合并个体资产结构的弱点,同时随着合并价差的摊销,有关资产项目和商誉也会减少,这与将合并价差作为永久性资产相比不会导致资产的虚计。在合并利润表中,随着合并价差的摊销,使子公司原来以账面价值计算的损益调整为以公允价值计算的损益,避免了合并利润的高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