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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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三、税款征收(一)税款征收的原则1、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的原则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税款优先的原则(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①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②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二)税款征收的方式1、查账征收—适用于会计制度健全,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2、查定征收—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人3、查验征收—适用于经营品种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人、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人5、委托代征税款—适用于小额、零散税源的征收6、邮寄纳税—适用于有能力按期纳税,但采用其他方式纳税又不方便的纳税人7、其他方式(三)税款征收制度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一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不及时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责任。、延期缴纳税款制度注意事项:(1)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例题:某城市税务分局对辖区内一家内资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故意少缴营业税58万元,遂按相关执法程序对该企业做出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并加收滞纳金(滞纳时间50天)和罚款(与税额等额)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于当日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罚,补缴了营业税、城建税及滞纳金、罚款合计为()A.121500元B.1216115元C.1241200元D.1256715元【答案】D【解析】补缴营业税580000元;营业税滞纳金580000×0.05%×50天=14500元;营业税罚款580000元;城建税=580000×7%=40600元;城建税滞纳金=40600×0.05%×50天=1015元;城建税罚款=40600元;补税及滞纳金合计=(580000+40600)×2+14500+1015=1256715元、减免税收制度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应注意下列事项:(1)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2)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3)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4)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1)税额核定制度。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税收调整制度。调整期限: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例题:下列各项中,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有()A.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B.企业开业初期、生产经营尚未正规的C.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严重不足的D.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答案】AD【解析】生产经营尚未正规的、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严重不足的都不是核定征收的理由。、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收保全措施《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注意事项:①应具备的条件:A.纳税人有逃税行为B.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限期内②适用的主体: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③保全的范围: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例题: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C.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答案】A【解析】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注意事项:(1)适用的主体: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2)遵循的原则:告诫在先原则。(3)实施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4)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当以应纳税额和滞纳金等为限。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5)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6)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7)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欠税清缴制度《征管法》在欠税清缴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限期缴税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①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②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③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根据《征管法》第四十九条和《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④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即对纳税人的到期债权等财产权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缴税款。如果欠税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怠于收回其到期的资产、款项等,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权。⑤建立欠税公告制度。、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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