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第十七章税收征管【本章提要】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管理是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对征纳过程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与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共同构成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其中,税务管理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环节。本节介绍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和发票管理。第二节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法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税务的法律责任;2、涉税犯罪;3、税务行政复议;4、税务行政诉讼。重点内容掌握税务的法律责任和税务行政复议内容。3第三节税务代理介绍有关税务代理的基本原则,税务代理关系中,委托方与受托方各自应有的权利、义务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掌握税务代理制度的内容。4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本节提要】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共同构成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税务管理是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对征纳过程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其中税务管理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环节。本节介绍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和发票管理。5【资料引证】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49号主席令,发布征管法并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征管法》是全部有关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征管法新修订内容主要体现为以下三大方面:一是税务部门的管理措施和执法手段增强了;二是防范涉税违法行为的措施增加了,打击偷逃骗税的力度加大了;三是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和条款。6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凡由税务部门主管的税种的征收管理的基本内容都纳入其中。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征税收的征收管理,则依照法律、得政法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7一、税务登记。什么是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总称。税务登记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和和停业、复业登记。81、开业税务登记。①登记的对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二是其他纳税人。9②登记的要求:A、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时间是30日内:凡从事和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和发给营业执照的,应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所属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其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也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B、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C、携带全部有关证件或资料。D、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③、开业税务登记的审批。102、变更与注销税务登记。①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生后,有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改变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或经营地址;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开户银行及账号;改变工商证照的,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自工商部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面关批准或者是发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面关申报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1②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停业、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应当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123、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13二、账薄、凭证管理。1、账簿、凭证概念的界定。账簿是纳税人用事连续登记和反映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是编制报表的依据,也是保存会计数据资料的工具和载体。账簿按作用可以分为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账簿的书面声明。凭证可按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原始凭证;另一类是记账凭证。142、设置账簿的范围。根据《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我国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涉外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主管;城镇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主管;个体工商户的财务处理规定及会计制度由各省、自主权、直辖市税务机关具体确定。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但可聘请注册会计师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按上述办法有困难的,可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等账簿。153、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①备案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人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会、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和机关备案。②依照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会、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164、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17三、纳税申报。1、纳税申报的概念。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18东南大学远程教育财政与税收第六十讲主讲教师:吴斌192、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包括:(1)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2)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3)扣缴义务人;(4)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203、纳税申报的要求。①纳税申报的时间要求。申报期限有两种: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二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两种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1②纳税申报的内容要求。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A、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B、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E、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22③纳税申报的方法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23四、发票的使用和管理。1、发票的概念。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和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2、发票的印制。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印制实行统一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其他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刷;243、发票的领购。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和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临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本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对外省来本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10000元以下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254、发票的开具。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265、发票的保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已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276、发票的检查。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享有以下职权:①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②提出发票查验;③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④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28⑤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⑥对被查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关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⑦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⑧发票真伪的鉴定权属于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进行发票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否则,被检查人可以拒绝。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调出空白发票查验的,应当开付收据。29五、税款的征收制度(一)税款征收的方式。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查账征收。②核定征收,具体包括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③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征收。除上述几种主要征收方式外,还有委托征收、邮寄申报纳税等方式。30(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1、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312、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1)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2)必须是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等条行为或迹象。(3)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期缴纳的期限之内。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首先责令限期缴纳,在纳税期之后或在责令期缴纳期限之后,税务机关强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是强制执行措施而不是税收保全措施。32(4)必须是在纳税人不肯或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对在责令期限缴纳之前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首先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依据,而不是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5)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333、税收强制执行形式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344、税收强制执行的实施(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2)对逾期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等管理相对人必须告诫在先,执行在后。(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发生在责令期满之后。责令期限内有不履行义务迹象,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义务的全面、实际履行为目的。(5)采取税收强制执行前,应当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35(三)纳税期限与延期纳税。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延期纳税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延期纳税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②纳税人客观上确有特殊困难;③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⑤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36东南大学远程教育财政与税收第六十一讲主讲教师:吴斌37(四)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38(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