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与比较主讲张峰Tel:13077361776Email:lakewind73@sina.com中国税务长沙培训中心主要内容一、关于税收征管体制二、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三、税收征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四、国际比较的借鉴意义五、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未来展望一、关于税收征管体制1、税收征管与税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管理的制度体系。2、税收征管体制的内涵(1)税收征管权限(2)税收征管模式(3)税收征管机构的设置(4)税收征管体制的保障体系二、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1、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演变2、我国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存在的问题1、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演变⑴改革开放前:1985年前专管员模式:“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上门收税”的传统征管模式⑵1985年~1994年:自八十年代末期开始的“征管、检查”两分离和“征、管、查”三分离的专业化改革以后,陆续实现了“专管员”从管户制向管事制的转变,解决了税务机关内部合理分工和人员制约机制问题,但未解决还责于纳税人的问题。1988年11月部分省市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碰头会,提出征管查三分离或征管、检查两分离1990年春《关于今后十年工商税制改革总体设想》:变税务人员上门征收为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991年在全国推行(3)1994~1996年“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模式1995年12月全国税务局长会议,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要求按照积极、稳妥,先试点、后推广,先城市、后农村,城乡有别,逐步统一、规范的原则推进征管改革。“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模式在保持税收征管专业职能的同时,基本上实现了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保姆式”管理向纳税人依法自觉主动申报纳税的转变,但未明确计算机等先进技术的应用对税收征管未来发展的影响,也未考虑到94年分税制改革的因素。1997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成立稽查局(4)199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确定了在2010年以前实现“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第一、建立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第二、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机构相结合的服务体系。第三、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监督管理体系第四、建立人和计算机集合的稽查体系第五、建立以征管功能为主的机构设置体系税务代理~~外部因素优化服务~~内部因素强调稽查为“重中之重”三个转化:手工操作向信息化管理转化上门征收向自行申报、集中缴纳转变保姆式管理向专业化与社会服务中介机构相结合的转化(5)自2000年以来,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新思路,试点推行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的新一轮征管改革,并同步推进征管改革、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税收管理员制度、纳税评估办法、增值税一窗式管理、防伪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等。2003年总局在总结征管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促进征管查相协调,专业化与信息化相结合,全面强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等1994年金税一期工程启动,建设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防伪税控系统和税控收款机。1998年年金税一期工程启动,主要内容为增值税开票系统、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和发票协查系统1997年末TAIS(税收征管信息系统),2000年CTAIS2005年,CTAIS、金税、出口退税三大系统整合2、我国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存在的问题技术问题、管理问题、外部环境问题1、信息管理、信息共享、信息分析能力不够2、税收征管查分离,各环节工作职能的衔接还不顺畅3、申报征收服务水平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4、重征收,疏管理,以查代管的问题还存在,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等基础性工作不到位。(1)重视不够(2)不是单纯管理工作(3)税源监控网络不完善5、税收稽查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案件查处落实不够6、税收征管制度缺失7、税务部门机构设置不尽理想三、税收征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分析1、税收征管权限的国际比较2、税收征管组织方式的国际比较3、税务机构设置的国际比较4、税收征管体制的保障体系1、税收征管权限的国际比较(1)美国分税分机构课征、权限划分清晰联邦的税收由联邦立法并征收,州的税收由各州自行立法并征收,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来自于州的授权,由地方征收,有时地方的一些小税种由地方请州征收机构代征。州政府开征的税种主要有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国内消费税、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伤残税、蒸馏水税、赛马税、资源税和社会保障税等。由于美国各州的具体情况不同,各州开征的税种有一定差异。地方政府开征的税种主要有财产税、销售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同样,只有一部分州允许地方开征除财产税外的其他税。有关这一方面的规定主要见诸于美国宪法第I款(ArticleI)第Ⅰ款第七节(Section7),规定“一切征税提案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可以提出修正案。”“在提案成为税法之前,必须经两院同意,并呈交总统批准。”如果总统否决该提案,两院可以就该否决进行表决,如果两院都以三分之二的多数支持该提案,就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使该法案成为法律。第Ⅰ款的第8节,规定“国会有权征收税收、关税、捐税(Imposts)和消费税(Excise)”①用于“偿还债务并提供国防和一般的社会福利。”并且,“一切税收、进口税和消费税在全美必须统一。”第Ⅰ款第9节,1913年通过的宪法的第16次修正案规定:“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征税,不需要在各州之间按比例征收,也不必考虑人口调查或普查的数据。”并且,联邦政府“不得对州出口货物征税。”对于州政府税收立法权,美国州税的课税依据来自美国宪法和国会制定的相关法律。美国宪法规定,州政府的收支并不需要明确的授权。因此,州政府有权在本州的范围内征税。但美国宪法对州政府的征税活动进行的一定的限制。美国宪法第Ⅰ条第10款规定,“未经国会同意,任何州不得对进口或出口货物课税。”此外,宪法第Ⅰ款第8款第3段、第1次修宪、第14次修宪等规定,州政府不得随意征税;不得对来自其它州的货物征税等。此外,大量的司法案例的判决也涉及州税。在上述限定之内,州政府有权制定自己的税法,在本州范围内征税。(2)日本分税分机构课征、权限划分清晰中央政府(广义政府概念,包括政府和议会)不仅有中央税收的立法权限,而且还负责地方税收立法工作。在税收立法权上地方的权限范围却很有限。其权限主要表现在两方面:法外地方税的立法权和地方税种和税率的有限选择权。在税收立法权限上,日本政府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中央政府(广义政府概念,包括政府和议会)不仅有中央税收的立法权限,而且还负责地方税收立法工作。日本中央税即国税由大藏省主税局和关税局负责调查研究及起草税收法案,由内阁交国会两院审议批准。地方税收可分为都道府县税和市町村税,均由中央政府制定,立法程序与中央税相似。地方税法的法案调查起草工作由中央政府主管地方事务的总务省与大藏省协商完成,拟定的法案经内阁提交参众两院审议批准形成正式法律。通过此程序制定的地方税称为法定地方税。类别国税都道府县税市町村税所得课税个人个人所得税都道府县民税市町村民税法人法人所得税个人事业税市町村民税(法人)商业课税消费税、酒税、烟税、汽油税、石油液化气税、航空燃料税、石油税、汽车重量税、关税、吨位税、地方道路税、电源开关促进税都道府县烟税、高尔夫球场使用税、特别地方消费税、狩猎者注册税、矿区税、汽车购置税、汽车交易税、出猎税、汽车税轻型汽车税、市町村烟税、矿产税、矿泉浴税、宅基地开发税、国民健康保险税、公共设施税财产课税遗产税、赠与税、地价税、交易所税、有价证卷交易税、印花税不动产购置税、水利地益税、固定资产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所有税、事业税、城市规划税、水利地益税市町村民税(3)法国严格分税;不分征收机构法国是实行中央集权型税收管理权限的最典型的国家,税收立法权、征收权、管理权均集中于中央。不仅中央税而且地方税的税收法律和政策都是由中央统一制定的,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只有某些执行税法的机动权利。尽管1982年法国通过了所谓《权利下放法案》,大大加强了地方政府权力,但这种权力主要是事权,而不是财权。国税(约70%):增值税(30%~45%)个人所得税(16%~21%)公司所得税(9%~12%)其他:消费税、印花税、石油产品税、关税等。地税(约30%):职业税、居住税、地产税、营业税、演出税、娱乐税、打猎税、房地产税、专利税、扫路税与垃圾清除税等(4)英国严格分税分机构课征作为集权制的国家,英国的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政权手中,地方无权自行立法课税,地方税必须按《地方政府财政法令(1988)》执行。该法令确定了收入归地方当局的税种的税基和程序,并确定每个地方当局按年决定税率的程序。英国税收管理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主要税源或税种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几乎全部税收收入都归中央政府支配使用。英国税收体系完全按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划分税种归属,实行严格的分税制,不设共享税。税收收入分别由相应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表11995—1996财政年度英国政府各类收入及其比重分类收入额(10亿英镑)占总收入比重(%)政府总收入2719100所得税68925.3国民保险税44416.3公司税公司税2479.1石油收益税90.3国内非家庭经营税1365.0资本税资本利得税90.3遗产税150.6印花税200.7增值税44016.2其他间接税石油税1555.7烟草税722.6酒税562.1赌博与游戏税160.6车辆消费税411.5关税230.8航空旅客税30.1保险费收入税60.2地方税923.4其他收入2469.1资料来源:英国财政部1996—1997年预算报告。(5)德国链接德国各税种税收权限一览表思考:共享税、同税基税种的征管问题中国税务征管机构的设置我国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领导,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征收分局、税务所是县级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地方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2001年12月31日前设立开办的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车船、印花税、契税、筵席税、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从收入划分上,我国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海关进口环节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地方政府固定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