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及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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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讲义暨南大学经济学院财税系:杨森平副教授一、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发展沿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从无到有,逐步趋于完善。(一)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把分散在各个税种法规中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先后制定的一些税收征管法规、规章等,进行了归纳、补充、完善,基本形成了比较系统和规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二)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三)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作出决定,对《税收征管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税收征管法》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律,统一了内外有别的征管体制,对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税收征管法》在执行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与不足,不能适应我国财税体制、金融体制、投资体制和企业体制改革的要求。(四)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2002年9月7日朱镕基总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实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律的基础。二、修订后的《征管法》结构:共计:6章94条(一)总则;(二)税务登记;(1、税务登记;2、账簿、凭证管理;3、纳税申报。)(三)税款征收;(四)税务检查;(五)法律责任;(六)附则。修订前的《征管法》有6章62条,新《征管法》与旧《征管法》相比共计增加32条,且大多是增加保护纳部人权力的一些条款。三、《税收征管法》新旧法则比较:新的《税收征管法》与原法律法则比较,更加细致、完善,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有力地推进依法治税。学习研究《税收征管法》,比较其新旧法则条文内容,利于领会新的法律精神,贯彻实施新的法律,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法律,准确适用法律;便于在税收执法中转变法律观念,强化税收征管。(一)违法处罚范围扩大。《税收征管法》条款详尽、具体,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处罚范围扩大。1、《税收征管法》由原62条增加为94条,其中“法律责任”由20条增加为29条,增加了行为、内容。2、除原财务报表、凭证、账簿等纳税资料外,适应形势规定了财务软件、税控装置等为现代税收管理行为内容。3、明确了代扣义务人在收税开票、设置账簿、报送资料、按期解缴税款等各环节的具体行为责任。4、税务人员在征管执法过程中的权责明确,特别是执法责任加大,并提出了监督、制约、回避等制度。(二)税务机关权力规范。《税收征管法》更加规范了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和行政执法权,约定了征纳之间的法律关系。1、在“总则”中明确了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地方政府的权利义务,解决了过去权责模糊的问题。2、税款征收中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集权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利于有力控制缓缴行为,遏制欠税。3、将税务所行政处罚权由1000元提高为2000元,加大基层执法力度,符合一线征管需要。4、把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规定于法定的税务机关行使,完善了税收执法机制,增加了执法刚性力度。5、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为税务机关抵制来自各方面越权违法的减免税行为提供了法杖,确保依法征税、公正执法。(三)明确部门协税责任。《税收征管法》首开明确部们协税责任之例,用法律规定了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支持协同税收征收管理。1、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经责令限改不改的,税务机关可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开立的账户。3、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四)体现税收优先法则。《税收征管法》中突出了税收优先的原则,把国家利益摆在首位,倡立大局意识。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其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其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2、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审计、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税款级次入库,其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避免了“谁查谁收,多头乱库”现象。4、取销了原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变更、注销、账薄设置、资料保管、办理纳税申报、报表等行为中违反规定实施处罚前责令限期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环节,既与《行政处罚法》程序一致,又减少了税收执法梗阻,便于税收管理执法。四、法的分类(补充):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法有如下一些分类:1、按社会形态和国家的历史类型划分:奴隶、封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律。2、按法的形式的角度分为:A、国内法和国外法;B、根本法和普通法(前者主要求是宪法)C、一般法和特别法;D、实体法和程序法;E、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指习惯法);F、公法和私法。五、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六、税法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税法上的实体法指的是针对税制、课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税率等实体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的是征纳双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目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所得税暂行条例等关于各税种的法律规范。程序法指的是税款征纳和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的是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主要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七、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目的1、加强税收征收管理;2、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3、保障国家税收收入;4、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5、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八、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征管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征管法实施细则》对此进一步明确,第2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法没有规定的,依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制定并开征的各种税收,目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有18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车辆购置税。因此,《税收征管法》设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措施适用于上述税种。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税收征管法》适用于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各税的税法、条例规定了税制的基本要素,如纳税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等,但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税款、如何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如何征收税款,则要遵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我国自1986年4月21日由国务院发布并于1986年10月1日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之后,各税有了共同适用的征收管理规定。《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后,单个税种的法律、法规不再规定共性的征管内容,例如: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统一适用《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纳税人及各有关方面都必须依法进行和服从税收征收管理。九、《征管法》对税收法定性原则的明确(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所谓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或税收法定性原则,是指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纳税。任何税收行为必须具备法律依据,税收立法与执法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税务机关不能在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征收税款。在此,应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对税收法律的解释应该从严,不得扩大解释,不得类推适用。《征管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本条是对税收法定性原则的明确。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是国家法定收入,它的特点之一是固定性。税收征收管理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变通。《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定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这是对税收的原则要求,将来在具体管理办法中,对各个执法手段的程序和方式、条件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33条在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的基础上,明确“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一方面,将做出决定的主体扩大,包括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另一方面,不只是减税、免税决定,还包括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切决定。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特别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以来,依法治税的环境日益好转,税收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和支持。但是不可否认,由于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的驱动,特别是税收任务指标的压力,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包括税务机关内部不依法执行职务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决定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有的是明文规定,有的是会议纪要,有的是通知。凡此种种,都给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带来一定影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既为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避免行政干预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权;也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规范提出了要求,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还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了法律依据,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十、税务管理(一)税务管理概述1、税务管理的概念和必要性讲授的内容:一、税务管理的概念二、税务管理的必要性三、税务管理的作用四、税务管理的内容1、税务管理的概念和必要性讲授的内容:一、税务管理的概念二、税务管理的必要性三、税务管理的作用四、税务管理的内容(二)税务管理的原则税收管理原则主要有四种:一、集中统一与因地制宜相结合。二、依法治税的原则三、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四、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税务管理的法律依据一、税收征管法的立法原则二、税收征管法的法律结构共分6章94条(四)税务管理的方法一、法律方法二、行政方法三、激励的方法四、宣传教育的方法十一、税收管理体制与税务机构第一节税务管理体制第二节税收权限的划分第三节税务管理机构设置的征管范围的划分十二税款征收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又叫“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开业、停业、复业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变化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一、税务登记的对象一、税务登记的对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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