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理下发《税收优惠政策汇集》的通知为方便全省国税系统准确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优化投资环境,支持全省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我们整理了现行有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做好向本级地方政府、党委、各部门的宣传工作,为各地招商引资提供政策支持。二、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工作,确保纳税人准确、及时地了解税收优惠政策。三、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和反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由于时间仓促和汇编整理水平有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执行中以正式文件为准。我们将定期对其中内容进行删减或补充,实施动态管理,以保证其有效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目录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1.鼓励类行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2.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两免三减半”二、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税收优惠政策1.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2.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超6%税负即征即退3.试点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准予抵扣4.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5.新办交通、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三、涉农税收优惠政策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3.符合条件的粮食及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4.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5.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6.生产销售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7.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13%)8.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13%9.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0.农村金融贷款利息和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四、医疗卫生税收优惠政策1.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2.血站供应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3.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4.定点企业生产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部分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五、宣传文化税收优惠政策1.部分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符合条件的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2.文化体制改革单位和文化企业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3.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4.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13%)5.文化体制改革单位和新办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六、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1.免征增值税的项目2.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项目3.2010年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项目4.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项目5.增值税先征后退的项目6.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7.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8.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9.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七、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税收优惠政策1.进口或采购研发设备免征或者退还增值税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3.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5.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6.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八、软件、集成电路、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1.软件、动漫企业增值税超3%税负即征即退2.符合条件的软件、集成电路、动漫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九、特殊人群税收优惠政策1.残疾人个人应税劳务和残疾人组织进口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用品免征企业所得税2.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十、创业投资、中小微利企业、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1.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部分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十一、水、电、气、盐等特定货物、旧货及特定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1.小型水电站等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自来水、暖气、盐等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13%)3.新办电力等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减免增值税5.特定建材可选择简易办法按照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6.寄售、典当、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采用简易办法按照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7.其他货物减免增值税8.符合条件的保险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资本市场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9.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企业所得税政策十二、出口退(免)税政策1.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范围2.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3.退税率4.我省出口退(免)税服务十三、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税收优惠2.税收协定规定十四、现行收费优惠政策1.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政策2.取消收取《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工本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政策规定摘要:(一)对设在我省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二)对在我省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新办企业同时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以上(一)(二)条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单纯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以上政策,主要适用于2001年至2010年。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交通运输、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税收优惠政策一、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摘要: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二、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超6%税负即征即退政策规定摘要: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三、试点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准予抵扣政策规定摘要:自2006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四、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规定摘要: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五、新办交通、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规定摘要:对在我省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上述新办企业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1目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以上政策,主要适用于2001年至2010年。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摘要:自2009年1月1日起:(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一)农膜、化肥、农机等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摘要:自2001年8月1日起,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二)磷酸二铵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摘要:自2008年1月1日起,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三)滴灌带和滴灌管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摘要: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