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鼓励外地外商投资优惠办法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利用西双版纳州的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吸引外地客商到我州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外地外商是指州外、省外和港、澳、台胞、海外侨胞以及外国客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州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工商企业,以及国内基本建设项目。第三条鼓励外地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一)基础设施建设:公路、水电、港口、码头、口岸、市政等;(二)农牧业:生物技术、生物资源产业化开发、农业资源综合利用,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三)旅游业:景区景点深度开发、旅游产品加工制造、现有宾馆酒店的管理服务、配套旅游文化设施建设;(四)生态保护、江河整治;(五)国有企业嫁接改造;(六)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七)服务业:科技信息咨询、商业、外贸等。第四条投资形式(一)合资、合作、独资;(二)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或承包等;(三)BOT、转让经营权和收费权等;(四)项目融资;(五)国际通行的其它投资方式。第五条税收优惠(一)对设在我州境内国家鼓励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到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新办交通、电力、水利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四)对认定为我州重点鼓励的外地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土地使用税,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五)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六)对在我州的企业和单位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经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第六条土地优惠(一)属我州重点鼓励类的特殊项目,视具体情况给予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二)外地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经批准,可以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三)用于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免交耕地开发复垦基金;(四)国有企业嫁接改造项目,可以以行政划拨方式将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给新企业。(五)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及时提供并保障经济建设用地。属州级审批权限内,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建设用地;需上报省审批的,州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协助办理。第七条简化审批程序,营造良好环境(一)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条件、经营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只批项目建议书。企业在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自主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二)除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只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简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三)外地外商投资企业在以下方面与当地企业和当地居民实行同等价格标准。水、电、气、通讯、交通等配套服务;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外商及其眷属和外籍员工,持有效证件,在州内的公共交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子女就学、旅游服务等。(四)严格执行外地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制度,根据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目录和相应的有效收费许可证是企业是否付费的依据。对外地外商企业除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各种法定年度检审和税收检查外,严禁行政执法部门未经政府授权批准擅自对外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其他检查。第八条居留和出入境(一)凡在我州投资数额较大,作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科技人才,可向公安机关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给予持永久居留证件者以免办签证入境等优惠待遇;对外商企业的治安管理行政收费,视同当地居民对待。(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因业务需要,可获得一年以内多次往返签证。(三)外商投资企业常住我州的境外人员,因业务需要,临时从边境口岸出入境的,可持本人居留手续和企业的意见,到当地办理临时出境手续,边防检查站验证放行。(四)州外客商在我州投资开办企业,具有一定规模或我州国家机关、团体、企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州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且有合法固定住处的,本人愿意,可申请办理我州城镇常住户口。第九条其它(一)凡国家法律法规、省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二)凡外地外商经营的项目,若属出口创汇项目由其自行确定调整产品内外销比例。(三)对外来投资者所需流动资金和技改贷款,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信贷政策与当地企业一视同仁,给予贷款支持,对开发优势资源项目、扶贫协作项目和地方企业重点技改项目在贷款上应予优先安排。(四)外地外商投资企业与州内边贸企业联营参与边境小额贸易的,可享受边境集市贸易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申办期间由州政府招商办负责协调办理;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局负责协商办理;在生产经营期间由经贸委负责协调办理。外地投资企业在申办和经营期间由各级经贸部门负责协调办理。第十一条原已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招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