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消费税的税收筹划•主要内容•第一节纳税人的税收筹划•第二节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第三节税率的筹划第一节纳税人的税收筹划1、概念: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如打高尔夫球、一次性筷子等)按消费流转(纳税人不是负税人)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价内税)。2、消费税的特点:1)征税环节单一2)税率档次多3)税负差异大。【注】纳税筹划的空间比较大。一、纳税人的法律界定3、纳税人的法律界定我国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主要有三类:(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生产环节(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由受托方代扣代缴(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进口报关环节比较:消费税\价内税一般知道不含税价格,计算含税价格计算公式:含税价格=不含消费税价格÷(1-消费税率)另:增值税与消费税有交叉;增值税与营业税无交叉。。专栏:增值税的价外税与消费税的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意思是说:征收增值税的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而实际中我们买东西所问的价格中都是含有增值税在内的,所以计算应该交纳的增值税时要把价格中含有的增值税减掉再乘上增值税率算出增值税:•应交增值税=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再乘增值税税率,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价内税意思是说:交纳消费税的计算依据里要含有消费税,也就是说销售额中要含有消费税,而实际中的销售额里是不含消费税的,所以要把不含消费税的销售额换算成含消费税的销售额:含消费税税销售额=不含消费税销售额/(1-消费税税率)所以应交消费税额=销售额/(1-消费税税率)再乘消费税税率通常采用:企业合并或分设。1、合并:是为了延伸生产环节,递延纳税;当下一个环节消费税率比前一个低时,可以直接减轻税负。2、分设:是为了低价转移产品,降低税负。二、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案例4-1某地区有两大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适用的消费税率为20%。B以A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适用的消费税率为10%。A每年要向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B共欠A共计5000万元货款。经评估,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A企业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1)因合并前,企业B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收购支出费用较小。该购并行为属于吸收合并(承担B全部债务),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合并分析(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1)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缴纳消费税=20000万元×20%+5000万千克×2×0.5=9000(万元);增值税=20000万元×17%=3400万元。2)合并后: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但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泡制酒,税率则为20%。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A厂应纳消费税=20000×20%+5000×2×0.5=9000(万元)B厂应纳消费税=25000×20%=5000(万元)合计应纳税款=9000+5000=14000(万元)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25000×20%=5000(万元)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4000-5000=9000(万元)第二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是征税对象量的表现。我国现行有三种计税方式(1)从价计征——从价定率(2)从量计征——从量定额(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一、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应纳税额=应纳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率【注】增值税与消费税有交叉,但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因此这里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即:销售额=买价+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如代垫运费、包装费、补贴、违约金等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计算有以下几种:(1)生产企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率)【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是一致的。1、从价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2)未出售而移送他用——移送环节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比例税率)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应税数量×从量定率)÷(1-消费比例税率)【注】利润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全国平均的成本利润率计算的。移送:指将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等。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3)委托加工组成计税(含消费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比例税率)【注】材料成本:是委托方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包括受托方提供的辅料的实际成本。(4)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消费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5)零售金银饰品、钻石、钻石饰品等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5%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从量计征的主要有:黄酒、啤酒(分甲类250元/吨、乙类220元/吨)、汽油、柴油等容易计量的消费品。【注】在确定销售量时,如果实际销售的计量单位与《消费税税目表》规定的计量单位不一致时,应按规定标准换算。2、从量计征的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主要有: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1)酒类产品计税依据的确定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每500克(每斤)0.5元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0.5/500克)+销售额×比例税率(20%)【案例】:粮食白酒生产成本每公斤为1元。销售价格为每公斤1.5元。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1×2×0.5+1×1.5×20%=1.3元【注】比例税率,粮食白酒为20%,薯类白酒为15%3、复合计税的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2)烟类产品计税依据的确定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万支)150元,每条0.6元比例税率分为二档:调拨价格,70元/条以上的卷烟税率是56%,70元/条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6%,同时:在批发环节征收5%的消费税。【例】如100元一条烟需向国家缴纳消费税为:=100×56%+100×5%+1×0.6=61.6元。3、复合计税的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1、关联企业转移定价1)关联企业之间不依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依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进行产品和非产品转让。以达到双方之间利益的最大化。2)因为消费税发生于生产领域,而不是流通领域,因此,企业可将生产出的应税消费品以低价转移,直接取得节税利益。3)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将产品低价转让,销售部门按市场正常价格出售,不影响增值税,但可节约消费税。二、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案例【案例4-2】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企业销给批发部的价格为每箱(不含税)1200元,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不含税)1400元。经过筹划,企业在本地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企业按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销售给经销部,再由经销部销售给零售户、酒店及顾客。已知粮食白酒的税率为20%。直接销售给零售户、酒店、消费者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1400元/箱×1000箱×20%+12瓶(500克)×1000箱×0.5元/瓶=286000(元)销售给经销部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1200×1000×20%+12×1000×0.5=246000(元)节约消费税额=286000-246000=40000(元)筹划分析2、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委托加工的消费税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1)直接用于销售;(2)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注】:无论加工成本比自行制造成本高还是低,委托加工的消费税负都比自行制造的要低。——因为自行制造是按照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案例: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案例4-3】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税负比较(1)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增值税不计),企业所得税率25%。①A厂支付加工费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材料成本+75加工费)/(1-30%)×30%×(1+7%+3%)=75+7.5=82.5(万元)②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纳消费税:=900×56%+0.4(万箱)×150元/箱-75(加工费,已交,扣除)=489(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89×(7%+3%)=48.9(万元)A厂税后利润:=(900-100-75-82.5-95-489-48.9)×(1-25%)=7.20(万元)(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如上例,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900万元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金:=(100+170+0.4×150)/(1-56%)×56%+0.4×150=480(万元)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480×(7%+3%)=48(万元)A厂销售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其税后利润的计算为:=(900-100-170-480-48)×(1-25%)=76.5(万元),7.2万•两种情况的比较•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69.3万元(76.5-7.2)。•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委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3)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生产者自购原料,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税负如何呢?仍以上例,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为900万元.应缴纳消费税=900×56%+150×0.4=564(万元)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64×(7%+3%)=56.4(万元)税后利润=(900—100-170-564-56.4)×(1-25%)=7.2(万元)结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与委托加工方式税后利润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加工的费用通常大于委托加工所支付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可选择委托加工方式。案例: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案例4-4】酒类产品加工方式的税负比较(1)委托加工散装白酒,继续加工成瓶装酒。A酒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粮食加工成散白酒,协议规定工费50万元;加工的白酒(50万公斤)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瓶装酒,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25万元,该批白酒售出价格(不含税)500万元,出售数量为50万公斤。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增值税不计),企业所得税率25%。①A厂支付加工费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材料成本+50加工费用+50万公斤×2斤/公斤×0.5)/(1-20%)×20%+50×2×0.5(定量部分)】×(1+7%+3%)=110(万元)②A厂销售后,应缴纳消费税:=500×20%+50×2×0.5=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