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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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李青第2章税收基础管理•2.1税务登记•2.2账簿、凭证与发票管理•2.3完税凭证的管理2.1税务登记•2.1.1税务登记概述•2.1.2各种税务登记的程序与内容•2.1.3税务登记证的管理2.1.1税务登记概述•税务登记的概念与作用–确立了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明确了纳税要素,便于纳税人纳税–为税源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税务登记适用的范围–一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二是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军工厂生产的民用产品等,应该自成为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三是按财产、投资额纳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税务机关不核发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2.1.2各种税务登记的程序与内容•开业登记–纳税人提出申请–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及附表–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变更登记–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审批•注销登记–纳税人提出申请并填报资料–税务机关审批2.1.2各种税务登记的程序与内容(续)•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税种认定登记–纳税人提出申请并填表–税务机关审批•扣缴税款登记–纳税人申请并填表–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注销的原因不同,办理注销登记的期限也不一样•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因违反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提出办理报验登记申请•税务机关审批–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没有使用完的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企业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期满后再申请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没有达到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和进项税额的企业,但不包括商业小规模企业–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定条件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程序–纳税人提出申请–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附送相关资料2.1.3税务登记证的管理•税务登记证的发放•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税务登记证的年检和更换2.2账簿、凭证与发票管理•2.2.1账簿、凭证管理的一般制度•2.2.2发票的概念与分类•2.2.3发票管理的内容•2.2.4我国发票管理的现状2.2.1账簿、凭证管理的一般制度•账簿设置的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小且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账簿设置的时间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账簿、凭证的保管2.2.2发票的概念与分类•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业发票2.2.3发票管理的内容•发票的印制–发票的印制•关于发票的印制者•关于发票的印制地点•关于发票的印章•关于发票的式样与文字–普通发票的自制管理2.2.3发票管理的内容(续)•发票的领购–发票领购的对象•普通发票的领购对象•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对象–普通发票领购的程序•纳税人提出购票申请•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程序2.2.3发票管理的内容(续)•发票的开具–普通发票的开具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发票的保管•发票的缴销•发票的税控管理–税控开具发票–税控认证发票–税控稽核发票2.2.4我国发票管理的现状•发票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管理不统一阶段(1949—1985)–管理初步规范阶段(1986—1992)–统一管理阶段(1993—)•当前发票管理中的难点–不使用发票–虚假使用发票2.3完税凭证的管理•2.3.1完税凭证的概念与分类•2.3.2完税凭证管理的内容2.3.1完税凭证的概念与分类•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通用完税证–专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印花税票•税票调换证2.3.2完税凭证管理的内容•印制•填开•保管•缴销第3章税款征收管理•3.1纳税申报•3.2税款的一般征收方式•3.3防范税款流失的征收制度•3.4优惠性的征收制度•3.5其他征收制度•3.6纳税评估3.1纳税申报•3.1.1纳税申报的对象与内容•3.1.2纳税申报的方式•3.1.3纳税申报的期限•3.1.4纳税申报的受理与管理3.1.1纳税申报的对象与内容•纳税申报的对象–依法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但未办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税务机关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特殊情况下的纳税申报内容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3.1.2纳税申报的方式•直接申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到指定的巡回征收点申报–到指定的代征点申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邮寄申报的程序•电子申报–网上申报–电话申报–银行网点申报3.1.3纳税申报的期限•几个主要税种的申报期限–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消费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个人所得税: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延期申报3.1.4纳税申报的受理与管理•受理申报•审核•资料移送•纳税申报资料的分类管理3.2税款的一般征收方式•3.2.1直接征收方式•3.2.2间接征收方式3.2.1直接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3.2.2间接征收方式•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3.3防范税款流失的征收制度•3.3.1核定征收•3.3.2纳税担保与税收保全•3.3.3税收强制执行•3.3.4离境清税制度•3.3.5税收代位权、撤销权3.3.1核定征收•适用的对象•核定税额的方法–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适用的对象•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纳税人有能力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3.3.2纳税担保与税收保全•纳税担保–适用的情形–具体形式•提供担保人•用财产担保–纳税担保的程序•下达通知•审查•签订合同或填表•纳税担保程序的结束3.3.2纳税担保与税收保全(续)•税收保全–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责令限期缴纳与提供纳税担保是前置程序•实施税收保全的时间是在责令缴纳的限期之内与法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税收保全的形式•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货物或财产–税收保全的解除及责任3.3.3税收强制执行•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税收强制执行的形式–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的异同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的异同•两者的相同点–关于执行程序–关于实施的时间–关于被执行的商品或财产•两者的区别–关于适用的情形–关于适用的对象–关于执行与解除3.3.4离境清税制度•适用条件–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具体形式3.3.5税收代位权、撤销权•代位权、撤销权的概念与意义–代位权、撤销权是合同保全制度的两种手段,是指在特殊条件下,合同也可以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效力。其中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危及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代债务者行使其权刷,即代替债权人对其债务人即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第三人给付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在债务人作出无偿处分财产或以明显低价处分给第三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纳税人的上述行为必须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3.4优惠性的征收制度•3.4.1延期纳税制度•3.4.2减免税制度3.4.1延期纳税制度•延期纳税的适用对象范围•办理延期纳税的程序–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其它制度规定延期纳税的适用对象范围–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短期货款拖欠–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列举的特殊困难3.4.2减免税制度•减免税的分类–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办理减免税的程序–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金的使用管理3.5其他征收制度•3.5.1税款的补缴与追征•3.5.2税收的退还制度•3.5.3滞纳金制度3.5.1税款的补缴与追征•税款的补缴和追征制度是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依法补征和追征的制度•税款的补缴和追征,是根据造成税款少缴、未缴的原因来区分的。前者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后者是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造成的3.5.2税收的退还制度•适用的条件•退税的处理•退税中的几个特殊问题–税款退还一般通过转账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其他外籍人员,用外国货币并已按照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的,需要退税的,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先按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税–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用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缴所欠税款,如有余额再退3.5.3滞纳金制度•滞纳金是纳税人因未按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交纳的补偿金,它不是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而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款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了责令限期缴纳以外,还应该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6纳税评估•3.6.1纳税评估与税收征管其他环节的关系•3.6.2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操作流程•3.6.3纳税评估的方法与关键3.6.1纳税评估与税收征管其他环节的关系•纳税评估与基础管理其他制度•纳税评估与纳税申报•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3.6.2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操作流程•确定评估对象•案头审核分析•约谈质询、实地调查•评估处理•管理建议3.6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