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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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管理案例题一、企业经营地址变化而涉及的税收征管和税款处理问题中山市一企业单位财务部陈小姐问:我公司是以工业生产为主兼带贸易为辅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现我司由中山市城区分局(地税及国税)管辖,由于我司所在地被政府征用,故我司要搬往中山市北区税务局管理,所提问题如下:1、由于搬迁地址引起的变更,税务迁移应如何处理?2、在办税迁移前,中山市城区国税局要我司把存货按17%税率交纳完税该局后,才能办理,中山市城区分局这样做是否合理?由于我司是以工业生产为主的,肯定有一部分库存原材料处于在产过程中,况且存货中的有一部分材料是普通发票购进来的。假如这部分存货按17%税率交给中山市城区分局后,我司搬往中山市北区分局,这部分在产品完工后,我司又销售开票给外单位,我司又得按17%税率交给中山市北区税局,这样无疑造成我司交双重税。3、中山市城区地税要我司作“停业”一样处理办理税务迁移,其实我司是迫于无奈搬迁厂址,并不是“停业”,地税局这样做是否恰当?4、我司并不想改变单位名称,中山市城区地税及国税的税务处理迁移方式是否影响到我司单位名称的改变?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同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购买章和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二、该企业迁址后其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没有改变的,办理税务登记时不改变其企业名称。三、搬迁企业的库存货物,如在迁移前销售的,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迁移后销售的,则向迁移后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合伙承包业务是否需办理税务登记?问:今年初,我们几个人合伙承包了某公司加工车间,进行食品加业务。我们与某公司合同约定是按年向其公司上交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实行自主经营,在财务上独立核算,请问,发包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我们是否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答:是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方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及副本”。由此可见,承包或承租人只要具备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和定期上交承包费或租金这三个条件,就应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是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税收征管法》第60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税务登记能转借吗?问:今年初,我开了一家快餐店,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月月按时申报纳税。由于没赚头,我于今年8月将店铺转让给了一位朋友。我把税务登记证件同时转借给那位朋友。今年12月10日,主管地税机关突然找到我,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要求我在3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并对我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处以500元的罚款,同时又以我把税务登记证件转借他人为由,处以2009元的罚款。请问,地税机关的做法对吗?答:对税务登记的变更或者注销,《税收征管法》作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其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主管地税机关对你的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四、停业后销售存货要纳税吗?我原来开了一间小商店,由于拆迁,于今年6月停业。按照税法规定,我已结清税款并注销税务登记,但是尚有部分货物未卖出。请问:如果我出售存货,是否还要申报纳税?何时申报?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的,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停业后出售存货的行为,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的应税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立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如不按时申报缴税,税务部门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条款按日加收滞纳金,并予以处罚。2六、个体户怎样办停歇业手续?问:我是一名经营工矿配件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对我实行定期定额征税。当前麦收在即,加上当地的矿井停业整顿,生意十分萧条,确实需要停业一段时间。请问如何办理停业手续?答:根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81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停(歇)业应注意以下事项:定期定额户发生停(歇)业时,应在停(歇)业前7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停(歇)业申请,填报《停(歇)业申请审批表》,说明停(歇)业的理由、时间、停(歇)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领、用、存情况。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审批表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批,必要时还要进行实地审查,批准后办理停(歇)业登记,填写《核准停(歇)业通知》,下达给业户执行。业户获准停(歇)业后,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的税款,并缴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发票如不便收回,由税务机关就地封存。业户停(歇)业在15日以上的,税务机关要相应调整已核定的应纳税额。业户在停(歇)业期间有纳税义务发生,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所有业户均应如实办理停(歇)业手续,如有假借停(歇)业之机偷逃税收的,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将按规定责令其补缴应纳税款,并按偷税处理。七、商用住宅能否税务登记?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煤炭经营业务,今年1月领取营业执照,按照规定依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该市国税一分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一分局受理调查后认为,公司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虽然齐全,但是公司登记注册的住所是××住宅小区××栋501室,该公司住所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购买的住宅。由于税务机关无权对纳税人的住宅进行检查,不便于进行日常的税务管理。为防止一些商贸企业以住宅作为住所注册公司成为增值税“开票公司”、“皮包公司”,因此,税务机关认定该住宅不能作为公司住所,作出不予办理税务登记的决定。于是,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公司住所虽然是住宅,但能满足其从事煤炭经营业务的需要,并且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并核发了营业执照,请求法院责成一分局限期为其办理税务登记,以保证纳税人的正常业务经营。谈谈你的看法。法院判决:法院受理审查后认为,该公司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符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住所的设立也无禁止性规定,且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并核发了营业执照,判决一分局限期为该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法理分析: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住宅能否作为企业法人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是构成企业法人的基本条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可见,住所是法人和公司设立必须登记的一项内容,也是企业法人进行民事活动不可缺少的条件,没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企业是不允许存在的。企业只有具有固定住所,才能使业务活动正常进行。企业法人住所是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一旦发生经济和法律责任时,如企业法人无固定住所,就可能找不到企业在什么地方,企业也就无法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不但损害了第三者的利益,而且给经济秩序和监督管理工作造成混乱。企业住所也是确定登记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管辖的依据及企业开展诉讼的需要。经营场所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的基本条件,厂房、店堂的大小是确定企业经营规模的依据之一。《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291号)第一条第(三)项专门对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了规定,“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住所是自有房产的,申请人在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文件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同时出示原件供登记机关进行核对;住所是租赁使用的,申请人应提交租房合同原件,并提交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文件复印件,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可见,该公司以住宅作为住所注册公司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符合有关规定。那么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对法人单位作为住所的住宅其进行检查呢?本案中一分局认为,税务机关无权对纳税人的住宅进行检查,主要是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目前法律只允许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可检查或搜查公民住宅。因此,对纳税人的住宅和生活场所,税务机关无权进行检查或搜查。但是,在本案中,该住宅虽然本身仍是住宅,但已被公司在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住所,已是法律意义上企业法人的住所(经营场所)。《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税3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此处规定的业务场所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实际生产经营场所、财务会计核算地、财务会计资料存放地、货物存放地等,其中最主要的场所是被检查人的财务核算地。因此,对纳税人的住宅与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及货物存放地在同一处的,税务机关可以就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其实对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国家也有禁止性的规定。如国家有关环保、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对某些行业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的设立有具体条件和禁止性的规定。但是,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以住宅作为公司住所并无禁止性的规定。另外,住宅能否作为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审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只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核发了营业执照,企业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受到保护,税务机关就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八、享受税收优惠,应否办理税务登记下岗职工陈某开办了一个农机产品经销点,经营范围主要是农机产品,今年8月,他仅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便开始挂牌营业。对此,市国税局稽查局对陈某下达了《核定应纳税款通知书》,责令其补缴自开业以来应纳的增值税1300元,并处罚款700元。陈某认为农机产品是农业生产资料,可以享受国家免税照顾,所以他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更没有去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便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要求市国税局撤销稽查局作出的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市国税局经过审查,认为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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