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税法概论一、单选题1、B2、C3、A4、A5、D6、C7、A8、D二、多选题1、BCD2、ABD3、BC4、ABD5、ABC6、BC7、ABC8、ABC三、判断题1、√2、√3、×4、√5、√四、简答题1、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纳活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特征有: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税法的功能,又称税法作用,可以从规范作用和经济作用两方面进行分析。其规范作用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等;其经济作用包括:税法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税法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税法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税法是监督管理的有力武器;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2、税法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效率原则、税收社会政策原则、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实质课税原则。税收法律主义,也称法定主义、税收法定性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力(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是双向的,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规定的课征是违法和无效的。税收法律主义可以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三个具体原则。(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即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即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地明确而不出现歧义、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空。(3)依法稽征原则。即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3、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学说,即“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1)权力关系说:权力关系说以德国行政法学的创始人奥特•麦雅(Ott•Mayer)为代表人物。该学说将税收法律关系理解为纳税人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课税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据,体现国家的意志,国家在课税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课税权的行使以税收法规的制定,课税行为的实施,税务罚则的运用为基本模式进行。(2)债务关系说:以阿尔巴特•亨塞尔(AlbertHensl)为代表的“债务关系说”的学者则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税收从本质上看是一种金钱的给付,是以国家为债权人而依法设定的债。权力关系说代表较为传统的观念,是从税法基本概念作出的推理。它抓住了税收是国家利用政治权力强迫纳税人服从这一核心问题,突出了国家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特殊地位,其论据是充分的。但是这一学说也有局限性,主要是没有体现税法的经济属性,这在税收越来越深入人们的经济生活,一些民法、经济法的规范相继引入税法范畴之后,单纯用权力关系说已难对所有税收法律关系问题作出圆满的解释,例如,对纳税担保问题即是如此。而债务关系说揭示了税收法律关系的经济属性,即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充实了税收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础。4、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有: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税收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即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包括应税的商品、货物、财产、资源、所得等物质财富和主体的应税行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第2章增值税法一、单选题1、A2、D3、B4、B5、A6、A7、B8、C9、B解析:应纳增值税=20×1700÷1.17×17%+2270÷1.17×17%=5270(元)。10、A解析:收购烟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50×(1+10%)×(1+20%)×13%=25.74(万元);支付加工费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0×3%=2.4(万元)。当期留抵税额=25.74+2.4=28.14(万元)。二、多选题1、ABCD2、ABC3、ACD4、ABC5、ABCD6、BD7、AB三、实训题1、(1)当期销项税额=93,600÷1.17×17%+60,000×17%=23,800元;(2)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0+5,000×13%=20,650元;(3)该商场3月份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3,800-20650=3150元。2、8月份应纳税情况:(1)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5%)=4(万元)(2)当期应纳税额=300×17%-(102-4)-3=-50(万元)(3)当期免抵退税额=200×17%=34(万元)(4)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50万元>34万元)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34(万元)(5)当期免抵税额=34-34=0(万元)(6)8月末留抵税额=50-34=16(万元)9月份应纳税情况(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17%-15%)=2(万元)(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5%)-2=4-2=2(万元)(3)'当期应纳税额=110×17%-(34-2)-16=18.7-(34-2)-16=-29.3(万元)(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15%=15(万元)(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5%-15=15(万元)(6)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该企业应退税额=15(万元)(7)当期免抵税额=15-15=0(8)9月份留抵下月继续抵扣税额=29.3-15=14.3(万元)第3章消费税法一、单选题1、A2、A解析:A属于税法规定的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珠宝玉石,可按生产领用量抵扣;B中酒精虽然缴纳消费税,但与护肤品不属于一个税目,不能跨越税目抵扣已纳消费税;C中黄金镶嵌首饰应在零售环节纳税,不能抵扣戒面已纳消费税税款;D中小轿车改装行为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故也不能抵扣上一环节已纳消费税。3、A解析:(58590+35780)/(1+17%)×5%=4032.91(元);镀金,包金首饰在生产环节纳税。零售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4、D5、D解析:甲企业自行提供原材料进行加工,不属于委托加工,而属于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35000+2000+4000)×(1+5%)÷(1-30%)=61500;应纳增值税=61500×17%-340=10115;应纳消费税=61500×30%=18450二、多选题1、AD2、ABC3、BD【解析】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须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加工的消费品。选项AC两项中加工所需原材料均属受托方提供,故不能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4、BD5、ABC解析:选项D不符合题意是因为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税,对于已经缴纳消费税的产品,不再征税。6、AD7、ABCD。解析:均不能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原因为:化妆品和酒精不属一个税目;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首饰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钢琴漆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没有缴纳过消费税,当然不可抵扣;白酒不允许抵扣外购已纳消费税白酒的消费税额。8、ABC。解析:对销售从价计征的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返还与否,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9、ABC。解析:应税消费品用于对外捐赠,不按最高价格计征消费税。10、BC。解析:计算增值税时,单独核算包装物押金未到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增值税计税销售额=2850+(100+40)/(1+17%)=2969.66元;确定啤酒的消费税适用税额时,要将其包装物押金价税分离并入销售额确定税率级次,2850+(100+40+50)/(1+17%)=3012.39元,适用250元/吨的税率。三、实训题1、A型啤酒出厂价格=58000÷20+3000÷(1+17%)÷203000,单位税额=250;B型啤酒出厂价格=(32760+150)÷(1+17%)÷103000,单位税额=220元。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20*250+10*220=72002答案:(1)1)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纳的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150×40%=60(万元)2)组成计税价格=(150+60)/(1-30%)=300(万元)进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300×30%=90(万元)3)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150+60+90=300(万元)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300×17%=51(万元)(2)1)国内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290+51.48/(1+17%)]×17%=56.78(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当期应纳增值税=56.78-51=5.78(万元)2)国内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纳消费税=[290+51.48/(1+17%)]×30%-90=10.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