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赣州开发区财政性投资工程施工企业“红黑名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对区财政性投资工程施工企业的管理,根据《赣州市政府投资工程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及《区财政性资金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成立赣州开发区财政性投资工程施工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主任,成员包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发展规划局、企业服务局、财政局、项目建设办公室、质监站、各片区公司等部门,负责“红黑名单”的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项目建设办公室。第三条推行“红黑名单”制度:对严格履行投标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工期、造价完成施工的施工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列入“红名单”。对未履行投标承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严重拖延工期或超造价的施工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列入“黑名单”。列入“红名单”的施工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在区内公示,在二年内参加区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投标时直接入围;对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在区内公示,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区财政性投资工程的投标。区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超过限额,因特殊原因,经区管委会2批准实行邀请招标的,原则上邀请投标企业必须是列入我区“红名单”的施工企业及其相应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或其他有实力的施工企业,其委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必须是在近两年内获得了市级(设区市)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文明工地奖的。被邀请投标企业严禁串标、买标、卖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应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定,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取消其邀请投标资格,列入“黑名单”,并在区内公示。第四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者,将上报至上级有关部门,建议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限制投标承包商名录,同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1、采取贿赂、利诱、欺诈或协迫等方式承揽业务的;或者以支付回扣、业务介绍费等方式承揽业务的;2、以低于企业成本恶意低价投标、围标、串标、买标、卖标或与有关单位串通哄抬工程造价,扰乱招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的;3、转让、出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4、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5、施工企业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6、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7、违章指挥、强行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一般或以上安全生产3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8、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9、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规范及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或者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一定损害的;10、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或者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11、实际负责项目施工的建造师(项目经理)与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不符或者施工过程中更换建造师(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或者工程项目未按工程规模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的;12、因不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而导致群体事件的,或超出整改期限仍然拖欠民工工资的,或因拖欠民工工资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的;13、因拖欠分包商工程款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超出整改期限仍然拖欠分包商工程款的;14、工程签证计量弄虚作假的;15、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严重影响工期和造价的;16、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417、不配合或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的各项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的;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行为。施工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未发生列入“黑名单”的行为,可列入“红名单”:1、自2006年元月1日以来,在开发区范围内承接的工程获得市优良工程奖、省优良工程奖、省“杜鹃花”奖、国家鲁班奖、国家人居环境范例奖中的任意一项或多项的;2、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区财政性投资工程、能较好地履行合同及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建设规定,且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对施工履约情况有良好评价,建议列入“红名单”的;3、在依据本细则实施的综合考评中年度考评优秀的。施工企业列入“红黑名单”的初步意见由建设单位提出,经区项目建设办公室及监察局初审,报委员会审批后确定,同时在赣州开发区网站上公布。第五条对区财政性投资工程施工企业实行综合考评,采取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结合的方式,以企业为单位,分年度进行考评。考评分值总分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度考评优秀的施工企业纳入“红名单”,年度考评不合格的施工企业纳入“黑名单”,具体考评办法如下:建设单位负责对施工企业的履约情况(包括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造价员或预算员到岗,机械设备到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5等)进行日常监管及考评。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月提供考评数据(满分100分)给项目建设办公室,该年度该项目考评数据的平均值即为该施工企业该项目的日常监管年度考评值,施工企业有多个项目的,取各个项目的日常监管考评值的平均值作为该企业的日常监管年度考评值。由区项目建设办公室、企业服务局、监察局、财政局、质监站派员组成考评组,按季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考评,并按以下计分表进行打分,该年度该项目现场考评数据的平均值即为该施工企业该项目现场检查年度考评值,施工企业有多个项目的,取各个项目的现场检查年度考评值的平均值为该企业的现场检查年度考评值。日常监管年度考评值与现场检查年度考评值的平均值为该企业的年度考评值(四舍五入精确到整数)。工程项目现场检查综合考评表施工单位:项目名称:编号检查内容总分得分1项目经理或建造师、“五大员”到场情况62劳务工工资支付情况43分包商工程款支付情况44对分包单位工程是否进行质量、安全管理15质量控制资料是否与工程进度同步,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66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是否进行现场取样和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筑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和见证取样检测资料是否齐全27计量器具是否有检验证书及运行记录18是否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29是否按照监理单位下达的整改通知对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整改210是否按规定组织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211基础、主体分部工程是否经质量监督站监督验收后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12是否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213是否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组织施工314实际施工进度是否满足施工进度计划要求31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办理意外伤害保险216是否编制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计划书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划书,是否按照规定和承诺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317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218建立健全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219是否按规定编制或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或文明施工方案320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认证221脚手架是否按规范搭设522施工用电是否规范423“三宝四口五临边”是否防护到位624是否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225特种作业岗位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226施工起重机械验收情况2727是否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悬挂安全生产宣传标语228是否配备药箱和常用药品、急救器材及灭火器材229在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及封闭围档设施情况330是否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作业区和办公、生活区是否明显划分331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分类堆放布置情况332大门及门卫制度设置情况,是否设置“五牌一图”333工地出入口是否硬化,是否设置冲洗设施和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334施工现场道路是否畅通,排水系统是否良好335是否施工扰民,是否遵守环保部门的作业时间规定236对监督检查等执法活动的配合情况4合计100施工企业在承接区财政性投资工程中有如下情形的,其年度考评值给予加(减)分:1、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良工程奖的,每次分别加10、6、3分,获得国家、省、市、区级表彰的,每次分别加10、7、4、2分。2、受到国家、省、市、区级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减10、8、6、4分。在综合考评年度内,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处罚或处理)的,按最高标准加(减)分,不作累计加(减)分。8第六条“红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列入“红名单”的施工企业如发生需列入“黑名单”的行为中的任意一项,一经查实,直接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企业,自公布之日起3年后,予以免除。第七条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应列入“黑名单”记录而未列入的,知情人可向区项目建设办公室和监察局举报。第八条对列入“黑名单”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区监察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处理。第九条对区财政投资工程招商项目的施工企业同按本规定实施管理,本规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做出适当的修订和补充。第十条本规定由区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