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与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政策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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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与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政策与管理架构前言▲去年年末召开的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去年年末召开的全国商务工作会议指出,2011年要更加重视并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扶持力度,努力培育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使其成为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骨干力量和重要依托。▲今年央行“一号文件”精神今年1月14日,央行以“一号文件”形式公布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行和企业可以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此项政策,又为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以及我国企业“走出去”打开了“方便之门”。▲3月初央行敲定2011年跨境人民币业务四大重点包括(1)继续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力争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2)稳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投融资中的作用;(3)有序拓宽人民币回流渠道;(4)继续扩大本币互换和本币结算协议的签订,落实已签署的货币互换协议和本币结算协议,鼓励互换资金用于贸易投资。▲金砖国家本币结算助推人民币国际化4月14日,在金砖国家领导人见证下,金砖国家银行合作机制成员行在海南省三亚市共同签署《金砖国家银行合作机制金融合作框架协议》。此举进一步推动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以及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进程。▲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前夕中美之间人民币汇率硝烟再起美国财政部长盖特纳以及参议员舒默又在敦促人民币升值。内容提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背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政策的简单回顾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基本情况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基本原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相关各方的影响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政策推出的背景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的政策效应金砖国家金融合作助推人民币境外直投发展跨境贸易与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背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概念1.跨境:我国与境外各经济体之间,也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往来。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范地讲是指将人民币直接使用于国际交易,进出口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居民可向非居民支付人民币,允许非居民持有人民币存款账户。通俗地说就是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货币是人民币,进出口双方用人民币计价,出口方收到的货款是人民币,进口方付出的货款也是人民币。同时在本国居民与非本国居民之间的货币往来也可使用人民币。试点背景1.港澳人民币业务发展良好。2.在边境地区已形成了一定的人民币使用区域。3.人民币经常项目已实现可兑换。4.货币合作稳步推进。5.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企业对外贸易困难重重,进行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政策的简单回顾推动试点2008年9月至12月,国务院先后下发的“金融三十条”等4个文件中要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2009年3月5日,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在上海和广东省内四城市开展国际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事项的请示》4月8日,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4城市开始试点4月14日,王岐山副总理主持专题会议研究试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6月24日,人民银行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请示》开始试点经国务院批准,7月1日人民银行会同5部委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同时修改《清算协议》,与金管局签订补充监管合作备忘录7月3日,人民银行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7月6日,上海率先开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次日,广东4城市开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8月和9月,人民银行推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先后发布了试点工作的配套文件扩大试点11月2日,国务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小组第24次会议,研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11月13日至19日,人民银行牵头联合有关部门进行试点工作调研,发现两个问题:试点范围过小;境外企业缺乏人民币的来源和使用渠道2010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逐步发展境外人民币金融业务”4月6日,人民银行会同5部委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4月28日,国务院批准扩大试点6月17日,人民银行会同5部委联合发出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试点的主要政策1.境内:此次试点扩大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境外:由港澳地区、东盟国家扩大到所有国家和地区。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3.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基本情况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制度已基本建立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两种操作模式(1)代理模式是指中资行委托外资行作为其海外的代理行,境外企业在中资企业的委托行开设人民币账户的模式。(2)清算模式是指在中资行境内总行和境外分支行之间进行,即境外企业在中资行境外分行开设人民币账户。2.试点企业确定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3.港澳人民币清算行(1)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2)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4.试点的境内结算银行(1)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结算银行),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2)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3)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即备用金)要求,并可以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4)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5.人民币账户融资(1)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2)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兑换人民币和拆借限额、期限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3)境内结算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贸易模式下人民币回流的大致流程图中银香港境外企业1境外企业2境外企业n境外参加行1其他地区企业境外参加行2境外参加行n其他地区参加行深圳人行內地代理行內地結算银行內地企业贸易往來当地支付系統6.人民币跨境业务监管(1)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2)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3)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境内代理银行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购售人民币统计。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4)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试点企业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5)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与海关、税务等部门共享。(6)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以形成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效监管。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运行2009年7月6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系统)在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同时启动,这标志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由此正式拉开序幕。人民银行建立的RCPMIS系统,主要作用是收集来自商业银行的跨境贸易资金流信息和来自海关的跨境贸易货物流信息,并将资金流信息与货物流信息进行比对,为人民银行履行监管职能提供监管手段。RCPMIS系统对外也提供服务平台,为商业银行开展贸易真实性审核提供信息服务,为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职能提供信息服务。RCPMIS已成功与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实现联网传输数据:人民银行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签署先后签订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主要的全国性银行已与RCPMIS实现一点接入RCPMIS已建立全国企业和银行基础数据库,支持试点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银行能够及时、准确按照规定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2010年3月8日,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发展迅猛2010年6月22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境外地域扩展至全球。2010年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业务5063亿元。今年第一季度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量达到3603亿元,超过去年全年业务量5063亿元的70%。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基本原则顺应市场需求,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减少制度障碍,适当提供便利试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有选择的推动资本项目改革;下放资本项目外汇审批权严格贸易真实性审核,有效防范风险贸易真实性审核的主要责任在银行,人民银行主要监管银行而不是企业借助反洗钱落实贸易真实性审核责任采取市场化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管和信息共享作为本币,人民币跨境流动管理要比外汇管理更简便各部门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五、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对相关各方的影响国家层面1.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为人民币区域化铺垫了基础。2.有利于逐步改变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抑制其弊端和负面影响。3.有利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完善。企业方面1.企业在进出口收付款时均不需要进行货币兑换,避免了因汇兑而产生的财务成本和汇率风险。2.对于国内外贸企业不需要办理进出口外汇核销,减少了提交国家外汇局所要求的文件,加快了企业结算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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