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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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简称:美克股份股票代码:600337编号:临2001-015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2月3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520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56%,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冯东明先生委托公司副董事长寇卫平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新疆美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实业”)共同投资成立美克美家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决定与新疆美克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美克美家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2500万元,其中公司以现金出资2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8.89%,美克实业现金出资2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1.11%。新疆美克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0206400股,系公司关联股东,对此次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同意21873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1、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增加以下内容:“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五天前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同意5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2、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序号变为第五十六条,内容修改为:“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2在收到监事会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或董事会同意根据股东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提案在收到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后十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二)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同意5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3、章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序号分别变为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同意5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4、章程第五十四条新增:“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3容包括:(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同意5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5、章程第五十五条新增:“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同意5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6、章程第五十七条新增:“公司股票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同意5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7、章程第五十七条序号变为第六十条,增加以下内容:“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分配提案。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同意5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8、章程第五十八条序号变为第六十一条,增加以下内容:“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议案作出决议”。同意5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9、章程第五十九条序号变为第六十二条,增加以下内容:“对于第六十条所4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同意5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10、章程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六条序号依次变为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九条。同意5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11、章程第六十七条序号变为第七十条,增加以下内容:“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可由上届董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布后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每一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数量以董事会、监事会缺额为限。董事会在接到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该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同意5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12、章程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序号依次变为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同意5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13、章程第七十一条新增加以下内容:“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逐项进行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章程第四十六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5即就任。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同意5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14、章程第七十二条序号变为第七十六条,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审议除关联事项外的其他议案,但在对有关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过程中应当回避,对有关关联事项的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其有表决权的代理人按程序表决”。同意5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15、章程第七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序号依次变为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条。同意5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16、章程第九十七条序号变为第一百零一条,增加以下内容:“董事会运用公司资金、资产的决定权限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应超过公司的净资产,对其中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做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意5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17、章程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二条序号依次变为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零六条。同意5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18、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序号变为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须以书面形式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修改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须以书面或传真形式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同意5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19、章程第一百零四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序号依次变为第一百零八条至第一百一十五条。同意5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20、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序号变为第一百一十六条,增加以下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任职资格和职责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同意5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21、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序号依次变为第一百一十七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同意5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22、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序号变为第一百二十八条,增加以下内容:“总经6理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公司资金、资产的决定权限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应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含50%),对其中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做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意5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23、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至第一百六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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