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自学笔记(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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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税法概论第一节税法概念一、税法的概念概念内容联系税法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其另一个特点是,具有综合性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制度是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税收征纳双方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各税种的法律法规(核心)、税收征管制度、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是税收本质特征及税收职能所要求的税收是政府为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几个方面: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分配3、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4、税收具有无偿性(核心)、强制性(保障)、固定性的形式特征(规范约束)二、税收法律关系概念内容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等)**法律地位平均,权利义务不对等权利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最实质的东西,税法的灵魂)三、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罚则、附则等。四、税法的分类第二节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公平、民主决策、从实际出发、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五个原则第三节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与实施一、税收立法税法的分类标准子类内容按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税收基本法即税收通则,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起作税收母法作用税收普通法根据税收基本法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利的法律按照职能作用不同税收实体法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所得税法和个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税收征收管理法即属于税收程序法按照征收对象不同流转税税法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行为税房产税、印花税资源税税法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按主权国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同国内税法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国际税法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包括多边或双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外国税法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2我国税收立法程序:提议—审议—通过和公布第五节税收管理体制三、税收执法权3、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1)目前,我国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2)略第二章增值税法(指定:一般纳税人用G表示,小规模纳税人用X表示)第一节增值税基本原理一、增值税理论:商品价值=C+V+M,增值额=V+M,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C,工资(劳动者为自己创造的价值)=V,剩余价值或盈利(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价值)=M二、增值税特点:保持税收中性/普遍征收/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实行比例税率/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实行价外税制度。三、增值税类型A、生产型:对购入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均不予扣除B、收入型:对于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C、消费型:允许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税款在购置当期一次性扣除。第二节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一、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税收立法机关说明权力税种举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凡是基本的、全局性的问题,都需要在该级机关以税收法律形式制定实施,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包括: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全国范围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开征、停征权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关于“两外”适用三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1、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2、国务院有税法解释权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6个暂行条例财政部、税总经国务院授权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征收管理部门征收管理项目1、国家税务系统①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证券交易税②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部分企业的所得税③个税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部分④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⑤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⑥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2、地方税务系统A、营业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及其地方附加B、城建税(不含国税⑤)、个税(不含国税③)C、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D、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二、征税范围1、总体上包括(1)销售货物、进口货物货物:指有形动产,含电力热力气体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需要归纳总结有关委托加工相关的涉税问题,并举一些相关的例子:涉及印花税、消费税、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等知识点,尤其是消费税和增值税相结合的问题【题1】某生产企业与某加工厂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厂按要求加工材料一批,按合同约定,加工厂提供原材料50000元,辅助材料1000元,委托加工费4000元,该合同双方应缴纳印花税为()A、16.5元B、27.5元C、26.5元D、34.6元**受托方提供材料的委托加工业务,对受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应当按购销合同贴花,加工费按承揽合同贴花。【答:】应纳印花税=[(50000+1000)*0.03%+4000*0.05%=34.6元【题2】修理修配: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行为的具体确定(1)属于征税范围特殊项目A、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B、银行销售金银业务(***关联知识:需要交消费税)C、典售寄售业务(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D、集邮商品的生产,邮政部门以外单位、个人的销售集邮商品(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A、视同销售行为B、混合销售行为C、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界定:***8种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非会计概念,视同销售需要分税种来区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均有视同销售)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3个来源对应3个去向)作为投资(即对外投资)注意:包括“购买”的货物***货物:主要目的是用于销售,购买福利品不属于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2个来源对应2种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括“购买”的货物,也就是说: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的,不视同销售。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代销货物(双方行为均应交增值税)受托方/委托方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满足条件:收款/发票开具消费税自产自用(不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自产自用”指纳税人生产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即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不纳税;(2)用于其他方面:指纳税人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非生产机构、管理部门、在建工程、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业福利、奖励等方面。***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依法缴纳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注意: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并不意味着企业所得税也在视同销售;2、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也并不意味着都要作为收入从而成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提基数国税函[2008]1081号申报表A填报说明,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税收规定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但增值税却视同销售时,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提基数。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注意:财产、货物的区别是什么?)4***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指属于应缴营业税如金建通邮文娱服务等劳务),其中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可以这样考虑:将两项拆分,看对交易有无影响,如果拆分后交易不成立或受很大影响,则为混合销售,如果拆分对交易没有影响则为兼营业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定义:A=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B=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为主”指:%50非应税劳务年货物销售额年货物销售额AB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AB以外的单位、个人混合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例外】纳税人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该纳税人既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又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这两个应税项目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理解:可以单独从事也可以同时从事,不会相互影响)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归纳总结一下需要分别核算的地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兼营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应分别核算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器的销售额。未分别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