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资料899937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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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税法》各税种的主要法律规定都按照相同的结构安排:纳税人——课税客体——税率——应纳税额计算——纳税义务发生事件——纳税期限——纳税地点——起征点——减免规定。这方便学生对比各税种之间的同异,有利于学生的相关内容的分析和记忆。符合教材要求注意的税法改变内容大致如下:有关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第一,增值税转型中央为克服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资本有机构成高行业发展的弊端;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同时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2004年9月14日颁布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该《规定》规定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以后,可对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款进行抵扣。扩大了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同时,《规定》增加了纳税人的视同销售范围:(一)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二)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三)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四)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五)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六)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净值为销售额。第二,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可直接抵减增值税欠税原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当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大于其销项税额时,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下一个纳税期限内继续抵扣,进项税额留抵与纳税人的增值税欠税不能对冲,但为了确保增值税收入,避免纳税人一方面欠税,另一方面又不断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现象大量存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0月下发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2月23日发出《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据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确定,并报总局备案。“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是指纳税人月(次)农产品销售额与其他货物销售额的合计数中,农产品销售额超过50%(含50%),其他货物销售额不到50%。除上述三项外,增值税环有一些其它内容的改革,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问题等。因为这些问题在我们的教材中都没有深入涉及,所以,这里不再赘述。消费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2004年1月29日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家海关总署下发了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具体计算办法如下:按以下办法确定: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第一,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9月3日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草案)》第二,2004年10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第一,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修改了原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免税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储蓄存款利息”,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关于捐赠扣除:参见“企业所得税改革内容第二部分”。农业税改革的主要内容:第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的确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以村或乡为单位,按统计部门提供并参考有关部门的数据,将各种应税农作物前五年的产量汇总,分别计算其年平均产量,按规定折算成农业税主粮,并根据自然条件、农业生产能力和农民的收入状况以及负担能力、毗邻地区的负担平衡等因素,由县级征收机关对乡村的主粮产量进行适当调整后报县政府批准后确定。具体折合率以主粮与其他各品种之间的价格比率分别确定。常年产量要随计税土地的增减变化做相应调整。第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2004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从2004年起,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征收农业税的地区,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的计税收入确定,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对已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除上述税制改革内容外,其他税种的主要法律规定也或多或少地有些改变,但大部分内容考生不需细究。总之,虽然改革的内容是重要的,但对于考生来说,主要学习经历仍然要放在书本知识上,对重要的改革内容多加关注就可以了,尤其是对增值税转型这类既在书本内又在改革范围内的知识点。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税收概述一、税收的概念、本质和特点(一)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二)税收的本质税收的本质反映了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它表现在:1、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2、税收体现一定的社会产品分配关系。(三)税收的特征(即三性)税收的本质既然是以国家为主体所形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表现为国家占有一部分社会剩余产品,必然要求税收具有三性,即征收上的强制性、缴纳上的无偿性和征收比例或数额上的固定性。二、社会主义社会税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一)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对剩余产品进行“社会扣除”的手段之一。(二)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需要通过税收来正确处理国家与它们之间的分配关系。(三)通过税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四)税收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经济杠杆。第二节税法概述一、税法的概念及特点(一)税法的概念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规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形成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表现形式有法律、条例、决定、命令、规章等。(二)税法的特点1.税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在执行过程中又具有相对灵活性的法律形式。2.在确定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一种不对等性。3.在处理税务争议所适用的程序上,税法与其他部门法不同。首先要分清争议的性质,纳税人对征税发生一般税务争议时,必须先履行纳税义务,以保证国家税款征收任务不受影响,不存在其他部门法所规定的协商、调解程序。二、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参与税收征纳过程的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务机关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分配关系。2.税务机关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征收过程中的征纳程序关系。3.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之间,因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所产生的具有责权性质的行政管理权限关系。三、税法的作用税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它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上。(一)税法是国家取得稳定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二)税法能够合理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是经济运行中搞活微观经济、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手段。(三)税法对经济领域中的各种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发展国际间经济和贸易往来。注意!2003年4月考试题目“简述税法的作用”第三节税法原则大家要记住税法三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合理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注意!2002年4月考试题目“简述税法原则”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以法治税”是指税务工作要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一方面国家要依法征税,另一方面是人民依法纳税。注意!2004年7月考试题目“简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注意!2005年7月考试题目“试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二、税收公平合理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对税收负担的分配,对于纳税人应当公平、合理。注意!2004年4月考试题目“试论税收公平原则”三、税收效率原则这是指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取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并通过税收分配活动促使资源更合理更有效地配置。第四节税法的分类和构成要素一、税法的分类(一)根据税法所规定的征税客体性质不同划分可以把税法划分为流转税法、收益税法、财产税法、资源税法和行为税法。1.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选择其在流转过程中的特定环节加以征收的税,包括商品销售收入额,也包括各种劳动、服务的业务收入额;在附加性质的税中,还以主税的税额为征税对象。流转税主要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发挥调节作用。注意!2005年7月考试题目“简述流转税的特征”我国现行的流转税法主要有: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关税法。2.收益税法是以纳税人的纯收益额或者总收益额为征税对象,增减法定项目后加以征收的税。收益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我国现行的收益税法主要有: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农业税法。3.财产税法是以法定财产为征税对象,根据财产占有或者财产转移的事实,加以征收的税。财产税对限制财产占有和合理使用方面起特殊作用,同时对奖励居民自建房屋和保护房产主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合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也起一定的作用。我国现行的财产税法包括:房产税法和契税法。4.资源税法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国有资源开发,就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我国资源税的主要特点是,只对税法规定的资源征税,对未列入的不征税;只限于对因资源的贫富及开发条件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税。资源税法就目前情况而言,主要包括:资源税法、土地增值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5.行为税法是指就特定行为的发生,依据法定计税单位和标准,对行为人加以征收的税。行为税是国家利用税收法律形式,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规范、引导、控制和管理,是宏观上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途径。我国现行的行为税法主要有:印花税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法、车船使用税法、屠宰税法、筵席税法。(二)根据各级政府对税收的管理权限为标准划分1.中央税法。凡所有权和管理权归中央一级政府的税种,称为中央税,为中央财政收入。目前有: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及其投资获取的利润;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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