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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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体系:鹏润投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手册――财务系统分册文件编号:鹏润-财—税金及利润001撰写单位:鹏润投资(国美电器)财务中心版本:第一版生效日期:2004年4月1日机密等级:□机密■一般合计页数:9页正文页数:8页附件个数:无制度正文目录:目录页次1、目的12、范围13、名词解释14、职责15、作业内容16、注意事项87、附件8总裁审批管理研究室审核撰写人目的:为加强税金管理,特制定本规定。范围:2.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鹏润投资(国美电器)总部及各分部财务系统及其它相关部门。2.2发布范围:鹏润投资(国美电器)各中心、各部门、各分部。名词解释:无职责:无作业内容:5.1税务登记的选址:新开分部在进行工商登记之前就应与拟设立门店的各地区政府部门进行协商,比较各地区可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是否能提供集中纳税申报,然后选择政策比较优惠并能集中进行纳税申报的地区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办理完工商登记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5.2税务登记的办理5.2.1新开分部必须同时在当地地税和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并附送如下资料:A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它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税金管理规定B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C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D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E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F银行账号证明;G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H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I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到国税机关直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5.2.2发票的管理:5.2.2.1发票领购的手续:A分部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同时在国税、地税提出发票领购申请。在国税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业零售业普通发票,在地税申请服务业税发票;B办理发票领购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及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印模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据此领购发票。5.2.2.2发票的管理:5.2.2.2.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公司进货付款的重要凭证,增值税发票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合理税负。5.2.2.2.2进项税发票的管理A门店或配送中心进货付款时,必须按规定作到钱票两清,特殊情况当时不能收回发票的,最迟不得超过2天收回发票,凡不能按期提交增值税票的不予付款;B对外地供应商或先款后货的供应商,如果当时收回发票有困难,主管业务员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票收回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7天,不能按时收回的拒绝再次付款;C为了保证付款金额与入库单、增值税票一致,结算时尽量作到按单结算,一张入库单不能分开两次付款,一张税票一次付完,不能留有尾款;D每月20日,税票专管人员将本月发票的收缴情况编制“增值税票欠缴清单”,清单上列明供货厂家、本月付款、应收发票、实收发票、欠收发票、经办业务员、欠收原因等内容,然后上报财务部。财务部经理向总经理、业务经理汇报,督促业务人员及时向厂家催收。每月收缴发票的截止日为31日,到期对不能收回发票的,财务部经理编制“增值税票欠缴清单”,报总部财务部;E月底之前,税务会计应将当月收到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对当月收回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延期认证的,最晚不得超过开票日期起的第90天;F当月认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当月申请进项税额抵扣。5.2.2.2.3销项税票的管理:A各地开具的销项税票,必须按国家税法规定,只对购进后再销售的进货商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个人、集体消费的顾客,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B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及时上缴财务部,财务部税务会计对开出的增值税票进行整理登记,然后及时交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根据增值税票及时入账,增值税票必须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5.2.2.2.4收据管理和开具要求使用规定:A收据的购买、保管和发放必须统一由分部出纳负责,其它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购买收据。私自购买收据或保存空白收据的,一经发现,将严厉处罚。同时各分部会计主管要不定期(每月至少两次)组织进行清查。B门店所需收据必须到分部领取,门店开具完毕的收据,定期交回分部。分部出纳应设立收据领用登记簿,分门店登记、发放、收回,双方签字,以分清责任。C门店收据的保管和开具必须统一由门店出纳人员负责,其它任何人员不得领用和开具。D开具好的收据要在除存根联外,加盖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在收据上要注明收款方式、收入内容、交款人签字等。E书写收据的内容和项目要清晰、完整。在收款人和交款人处签名要使用全称,不得只留姓氏。C可抵扣运费发票的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0月18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详见附件),文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做了严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选择为我公司提供运输劳务的单位时,必须要求我公司相关部门考察对方是否为经过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的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对于未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运输单位暂停付款(税务局代开发票的除外),限期到税务局认定,凡不能得到认定的运输单位予以清退;对于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对于“申报抵扣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运费发票增值税进项税时,需填报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等要求,各分部应按照各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填置。5.2.3进货退出及折让证明的办理5.2.3.1办理进货退出及折让证明的规定:进货退出是指公司在进货后,需要向供货单位退回购进的商品、或因调整价格需要由供货单位承担的降价款以及按协议规定应由供货单位返还的商业折扣。以上三项内容,可根据供货方的要求,由我方向供货单位提供退税证明,然后由对方根据退税证明,给我方开出红字增值税发票并结算款项。5.2.3.2办理进货退回及折让证明的原则:办理退税折让证明手续烦琐,要求严格,一直是影响各种收入收回时间的重要因素。为了简化手续,加速各项收入的收回,对办理退税折让证明应遵循以下原则:各地业务部门应将需要办理退税折让证明的厂家名单提交税务会计,税务会计根据办理退税折让证明所必须的资料,在业务发生的同时进行复印,分厂家进行保管,以备需要;对于返利,应尽可能要求厂家在付款开发票时在发票上直接注明应付货款金额,折扣或折让金额,实付金额,这样可以避免办理折让证明;对于退残、降价款,可以要求厂家在结算时,将退回的残次商品直接在发票清单上用红字进行冲抵,发票按冲抵后的金额开具,这样可以避免办理折让证明;对于退残款,应尽量要求厂家以换货的方式解决,避开办理退税证明对于必须办理退税证明的(如金额较大的季返、年返等),业务人员应先填写《办理折让证明申请表》(格式见附表),经业务经理签字后,交有关人员审核;对于返利的折让证明,交返利专管员与厂家核对签字;对于降价和退残的折让证明交配送中心结算会计与厂家核对签字。经审核后的〈办理折让证明申请表〉交税务会计办理退税证明;税务会计应在接到申请表的5日内办好折让证明交申请的业务人员,并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5.2.3.3进货退回及折让证明的要求:进货退回及折让证明的办理单位必须与进货发票的开出单位一致。如从四川长虹(绵阳)进的货,退货时不得给四川长虹北京分公司开具进货退出及折让证明,因其为不同的纳税法人;相同型号的货物退货时的单价必须与进货时的单价相同;相同型号的货物退货数量不得大于其进货数量;办理进货退出及折让证明须同时提供购货时的增值税发票联及抵扣联和清单;购销双方财务须将购销业务入账后方可办理进货退出及折让证明。5.3纳税申报的管理5.3.1交纳的主要税种在地税交纳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及其它地方性税种。A对于我公司的营业税纳税项目,应注意区分如下概念:根据营业税条例及细则的规定,任何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在我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应一些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要求在我公司商场内进行商品展示、布置灯箱、广告宣传等提供场地而收取的一些场地费、维护费和租赁费用;为促进其商品销售而安排促销人员并对促销人员进行管理所收取的一部分管理费用等,这些收入根据其性质属于服务性收入,不属于“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并且此类收入已与商品销售收入分别核算,账目清楚,应在“其它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照营业税税目“服务业”缴纳营业税。B分部在国税交纳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的地区在地税交纳)。5.3.2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报送方式分别到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具体规定如下5.3.2.1增值税: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如下资料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B申报表附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C资产负债表、损益表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5.3.2.2营业税:按应税营业税收入的5%计算交纳应交营业税,按应交数正确填列税票;5.3.2.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比例计算应交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数正确填写税票。5.3.2.4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交,年末进行汇算清缴。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以利润总额加减纳税调整金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纳税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5.3.2.4.1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5.3.2.4.2工资支出: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5.3.2.4.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上述三项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5.3.2.4.4公益、救济性捐赠: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通过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的公益性组织等社会团体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3%的允许税前扣除;纳税人通过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盈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5.3.2.4.5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作为纳税人计算业务招待费依据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为销售(营业)收入扣减销售退回和折扣与折让后的金额;5.2.3.4.6广告费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的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5.2.3.4.7业务宣传费的扣除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5.2.3.4.8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A资本性支出B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C因违反税法、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D自然灾害或者意外损失有赔偿的部分C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各种准备金E借入资金用于对外投资所发生的借款费用F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支出G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它各项支出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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