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税务行政处罚与税务行政救济内容•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第三节税务行政诉讼•第四节税务行政赔偿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一、税务行政处罚概述•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一、税务行政处罚概述•税务行政处罚是指依法享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客体:侵犯了税收行政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承担税务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2、当事人:违反了税收法律规范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3、处罚主体:税务机关•4、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税务人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注意:(1)要区分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的界限。《征管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对此作了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尚不构成税收犯罪的行为,如果构成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就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了。(2)要区分税收违法是不是轻微。如果税务违反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只要予以纠正,经过批评教育可以不必给予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一)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税务行政处罚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三大类。•(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1.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2.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三)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一)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对下和对法人或才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符合上述条件,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或其他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2、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①、税务机关名称;②、编码;③、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等;④、税务违法行为事实上、依据;⑤、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数额;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⑦、罚款代收机构名称、地址;⑧、缴纳罚款期限;⑨、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⑩、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⑾、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报所属于税务机关备案。(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外,对其他违法案件,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与听取意见(有的案件还要举行蝗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1、立案与调查程序2、告知与听证程序3、调查与审查分开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1、立案与调查程序立案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管理或者社会公众的举报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再经过计算机或者人工归类对采集的案源进行选案,确定具体的调查对象。经初步审核分析,认为当事人具有行政违法嫌疑的,进行立项建档,制订调查计划,为正式调查作好必要的准备。选案是立案的前期阶段,也是案件查处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选案适当,立案准确,就为案件查处的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立案是进行调查取证的前提,是查处违法行为的开端。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必须首先经过立案。税务机关查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必须经过选案、立案,准确确定调查对象。调查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发生的违法行为经过检查、勘验、鉴定等手段获取证据,查清事实的过程,为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提供坚实的事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6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产关证据,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告知与听证程序案例:1、案情:某从事生产的个体工商户杨某,2009年3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杨某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年6月1日,主管税务所对杨某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杨某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纳税,共计应缴纳税款6000元。该所当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补缴税款6000元,加收滞纳金500元,按《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对未申报纳税行为处以未缴税款50%即3000元的罚款。2、问题:请指出该税务所执法中的违法问题,并说明原因。3、答案:(1)程序违法。该所在作出3000元处罚决定前未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的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罚款超过2000元的应履行告知听证程序。(2)该税务所对杨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属越权行为。《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超过2000元的,税务所不能作出决定。2、告知与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在查处税务违法行为时,于调查终结之后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先行告知有关项是税务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没有履行告知程序的,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因此,税务机关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必须及时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查处情况。告知内容?提问。告知内容的主要包括:①、经调查取证获取的当事人违法行为事证据;②、当事人行为所触犯的法律规范;③、当事人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规范;④、拟给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标准;⑤、当事人应当享有各项权利,如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权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陈述申辩理由等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并且不能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提出意见,税务机关不听取或者拒绝听取或当事人提意见而加重处罚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税务机关调查机构调查终结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建议达到听证标准的,也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听证的事项。听证是指税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按照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使作出的行政决定更加公正、合理的程序。根据1996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税务行处罚听证主持人应由税务机关内设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如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如下:(1)凡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首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似给予的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中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书面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放弃听证权利;(3)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4)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隐私的不公开听证的外,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案情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5)听证会开始时,主持人应当首先声明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然后查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调查人员及其他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和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纪律;(6)听证会开始后,先由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处罚建议,再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然后控辩双方辩论;辩论终结,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7)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阅核、签章;(8)完成听证任务或有听证终止情形发生时,主持人宣布终止听证。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附卷移交审查机构审查。再举一个案例:习题集第10章第四大题第5个案例。3、调查与审查分开P305《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本条规定实质上确立了对行政违法行为实行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从我国行政机关工作的实际情况看,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对所有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情况进行审查是不可能的,而实际上必须要由一个机构班子代行政机关负责人办理这项工作。为了使本条的规定具有操作性,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具体确定了“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规定要“确定行政机关内部比较超脱的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初步审查”。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部门执法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3号)的规定,结合税务部门执法实际和需要,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机构应当确定为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根据1996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查处的基本原则是查案的不审案,审案的不处理,实行查、审、处三分离。对税务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由税务机关内部设立调查机构(如稽查、管理、检查机构)负责。调查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建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调查终结,调查机构应当制作调查报告,并及时将调查报告连同所有安卷材料移交审查机构审查。对税务违法案件的审查由税务机关内部设立的比较超脱的机构(如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机构收到调查机构移交的案卷后,应当对案卷材料进行登记,填写《税务案件审查登记簿》,并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机构应对案件下列事项进行审查:1、调查机构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适用的处罚种类、依据是否正确;2、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4、经听证的,当事人听证申辩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审查机构应在自收到调查机构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终结,制作审查报告,并连同案卷材料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P305审查机构作出审查意见并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以下处理决定书再报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1、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予以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以行政处罚的不予以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予以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四)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活动。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0日)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