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企业所得税第一节概述(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第三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一、企业所得税定义对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纯所得额或总所得额征收和一种直接税。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二、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为企业),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组织)实际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与机构、场所相关的境内外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境外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所得来源怎么确定?所得取得场所的确定原则:1、销售货物所得,按交易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如果是不动产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转让所得按被投资方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所得,按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按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的所在地确定,或按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所在地确定。6、其它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属于居民企业的有()。A、在江苏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B、在日本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南京的日资独资企业C、在美国注册的企业设在苏州的办事处D、在江苏省注册但在中东开展工程承包的企业(二)征税对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三)税率居民企业和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无机构场所的或取得的与机构场所无关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但目前优惠税率为10%小微企业:20%高新技术企业15%三、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一)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二)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三)无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优惠税率10%(四)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七)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开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另有规定外,摊销期限不得低于10年;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上述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八)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九)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十)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一)征收方式征收方式查账征收:账簿记录完整、数据真实准确、有关资料保管完好核定征收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交所得税=应税所得×税率四、征收管理源泉扣缴申报纳税(二)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三)缴纳方式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源泉扣缴方式的,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是起七日内缴入国库。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四)纳税地点居民企业: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非居民企业:经营场所所在地没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一、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按权责发生制来确定。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1、收入确确认的时间与增值税相同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2、收入的计量金额问题:折扣问题与增值税相同3、视同销售的确认与计量确认: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收回、外购的货物移送他人的,因资产所有权发生改变,应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投资或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计量: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的价格确认收入;外购的,按购进价格确认。注意与增值税的异同:(1)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或免增值税项目,增值税中属于视同销售而所得税中不属于;(2)外购的用于集体福利,增值税中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所得税中属于。(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取得财产转让的收入,均以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实现。注意: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用转让收入扣除取得该项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一般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计税,投资方也不得改变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五)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应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逾期贷款后逾期的利息于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如实际未收到,以会计上确认为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6、租金收入:应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租期跨年度用租金一次性提前支付的,可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按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8、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的实现;9、其他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违约金、汇兑收益等。二、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是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否征税的一般原则: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不征税,具有公益性而非营利性的不征税。三、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注:转让收益应交税)2、从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因为已纳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所持有的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四、税前扣除项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扣除,如存货跌价准备不能税前扣除,应以有效凭证为依据。(一)税前扣除应根据以下原则(1)权责发生制:(2)相关性:发生的支出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如财政拨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财政拨款不计入应税收入,则该固定资产的折旧也不能作为税前成本费用扣除。(3)合理性:作为税前扣除支出应是正常和必要的,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如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过高的业务招待费不能税前扣除。(4)确定性原则:金额是确定的。(二)税前扣除项目1、销售成本:申报时要填《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2、资产损失:发生的损失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可扣除。3、营业税金及附加:4、合理的期间费用:管理、财务、销售费用。(三)不得扣除的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捐赠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扣除);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各项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四)项目的具有规定1、工资薪金:(有雇用关系的员工)对国有企业有计税工资规定。2、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份不准扣除。3、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份不准扣除。4、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份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应单独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份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5、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可以扣除。6、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额(包含视同销售额)的0.5%对营业额和业务招待费都要进行纳税调整,用调整后的数据例:销售收入40000万元,业务招待费400万元,其中以企业自制商品作为礼品赠给客户,商品成本160万元,同类商品售价200万元,则业务招待费扣除额为144万元.调整后的销售额=40000+200,调整后的业务招待费=400-160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额的15%,2011年到2016年化妆品、医药、饮料企业为30%,可以当年扣除,超过部分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企业申报的广告费符合以下条例: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并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8、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的可以扣除,超过的不能扣除。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净额的15%,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净额的10%,其他企业为收入的5%。企业发行权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