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小立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经济学基本思路:税收原则理论主要流派及其基本观点,税收与公平、效率的关系。税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非中性”问题,对这种“非中性”的情况和原因的分析,是税收效应理论的内容。税收与生产者和消费者行为、税收与劳动投入、私人储蓄和私人投资的关系等。重点问题:税收原则理论主要流派的基本观点税收与公平、效率税收与税收对生产者和消费者行为的影响税收对劳动投入、私人储蓄和私人投资的影响第9章税收原理I:税收原则与税收效应9.1税收原则理论代表性人物,威廉·配第、攸士第、亚当·斯密、萨伊、瓦格纳税收原则,政府在税收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所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评价税收制度优劣以及考核税务行政管理状况的基本标准,考察税制结构对经济社会所可能产生的影响。9.1.1威廉·配第的税收原则主张税收原则的最早提出者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WilliamPetty,1623--1687)。威廉·配第在其代表作《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中,比较深入地研究了税收问题,第一次提出了税收原则(税收标准)理论。他围绕公平负担税收,提出“公平”、“简便”、“节省”三条标准。“公平”,就是税收要对任何人、任何东西“无所偏袒”,税负也不能过重;“简便”,就是征税手续不能过于繁琐,方法要简明,应尽量给纳税人以便利;“节省”,就是征税费用不能过多,应尽量注意节约。9.1.2攸士第的税收原则主张德国新官房学派的代表人物攸士第(JohanHeinrichGottlobsyonJusti.1750—1711)。代表作《国家经济论》(两卷),在第二卷第一部分国家收入论中,他以征收赋税必须注意不得妨碍纳税的经济活动为出发点,就征收赋税的方法提出6大原则:促进主动纳税的征税方法,即赋税应当自愿缴纳。不得侵犯臣民合理的自由和增加对产业的压迫,赋税要不危害人民的生活和工商业的发展,也不要不正当地限制人民的自由。平等课税,即赋税的征收要做到公平合理。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征收迅速,其间没有不公正之处,即赋税要确实,须对一定的目标征收,征收的方法也要做到不易避免。挑选征收费用最低的商品货物征税,即赋税的征收费用不能过度,须和国家的政治原则相适应。纳税手续简便,税款分期缴纳,时间安排得当,即赋税应在比较方便的时候,并为人民所接受的方式缴纳。亚当·斯密著名的“税收4原则”,吸收了攸士第税收原则不少内容。斯密的第1税收原则(平等原则)就是攸士第的第3税收原则;斯密的第2税收原则(确实原则)也就是攸士第的第4税收原则;斯密的第3税收原则(便利原则)就是攸士第的第6税收原则;斯密的第4税收原则(最少征收费用原则)又正与攸士第的第2、第5税收原则相对应。9.1.3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理论第一次将税收原则提到理论的高度,明确而系统地加以阐述者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Smith1723—1790)。斯密极力主张“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政府要少干预经济,政府的职能应仅限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在其经济学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税收4原则:平等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收费原则。平等原则。“一切公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收人的比例,缴纳国赋,以维持政府。“一个国家的各个人须缴纳政府费用,正如一个大地产的公共租地者须按照各自在该地产上所受益的比例,提供它的管理费用一样”,具有按利害关系比例缴纳贡献的义务。基于此,要取消一切免税特权,即取消贵族僧侣的特权;税收“中立”,即征税尽量不使财富分配的原有比例发生变化,尽量不使经济发展受影响;税收依负担能力而课征,即依每个国民在国家保护之下所获得的收入课征。确实原则。课税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各公民应当完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完纳的日期、完纳的方法、完纳的数额,都应当让一切纳税人及其他人了解得十分清楚明白。如果不然,每个纳税人,就多少不免为税吏的权力所左右”。从而,杜绝税务官员的任意专断征税,以及恐吓、勒索等行为,不确实比不平等危害更大。便利原则。税收的征纳手续应尽量从简。“各种赋税完纳的日期以及完纳的方法,须予纳税人以最大的便利”。在时间上,应在纳税人收入丰裕的时候征税;在方法上,应力求简便易行;在地点上,应将税务机关设在交通方便的场所;在形式上,应尽量采用货币形式。最少征收费原则。征税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开支,所征税收尽量归人国库,使国库收入同人民缴纳的差额最小,征收费用最少。“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得的收入。如人民所付出的,多于国家所收入的”,则很可能源于以下4种弊端:•税务官吏过多,这些官吏,不但要耗费大部分税款贪污中饱,而且为得到额外收人而另征附加赋税;•税收妨碍了生产活动,使可供纳税的资源缩减乃至消失;•对逃税的处罚,没收逃税者的资本,导致他们破产,从而使他们丧失通过运用资本所获的收益,造成社会的损失;•税吏频繁地登门及可厌的稽查,常使纳税人遭受极不必要的麻烦、困扰和压迫,成为纳税人负荷的一些黑费用。9.1.4萨伊的税收原则理论让·巴蒂斯特·萨伊(J.B.Say,1761-1832)是法国经济学家。他认为,政府征税是向私人征收一部分财产,充作公共需要之用,不再返还给纳税人。政府支出不具生产性,所以最好的财政预算是尽量少花费,最好的税收是税负最轻的税收。据此,他提出税收5原则:税率最适度原则。政府征税事实上是剥夺纳税人用于满足个人需要或用于再生产的产品,所以税率越低,税负越轻,对纳税人的剥夺越少,对再生产的破坏作用也越小。节约征收费用原则。税收征收费用对人民是一种负担,对国家也没有益处,应节省征收费用。该原则要求一方面尽量减少纳税人负担烦扰,另一方面也不给国库增加困难。各阶层人民负担公平原则。当每个纳税人承受同样(相对的)税收负担时,每个人的负担必然是最轻的,如果税负不公平,不但损害个人的利益,同时有损于国家的收入。最小程度妨碍生产原则。他认为所有的税都是有害于再生产的。因为它妨碍生产性资本的积累,最终危害生产的发展。所以,对资本的课税应当是最轻的。有利于国民道德提高原则。税收除具有取得公共收入的作用外,还可作为改善或败坏人民道德、促进勤劳或懒惰以及鼓励节约或奢侈的有力工具。政府征税必须着眼于普及有益的社会习惯和增进国民道德。9.1.5瓦格纳的税收原则理论19世纪下半叶,以阿道夫·瓦络纳(Adolfwagner,1835-1971)为代表的德国新历史学派倡导社会改良,主张国家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一切政府权力,调节社会生产。他认为,税收不能理解为单纯从国民经济年产物中的扣除部分。此外,还包括纠正分配不公平的积极目的,一方面有获得公共收入的纯财政目的,另一方面又有运用权力对所得和财产分配进行干预和调整的社会政策的目的。这样,他将税收原则归纳为4大项9小点(“4项9端原则”):财政政策原则,即公共收入原则。税收以供给公共支出,满足政府履行职能的经费需要为主要目的。由此可以导出收入充分和收入弹性原则:收入充分。在从非税收入来源不能取得充分的公共收入时,可依靠税收充分满足政府财政的需要以避免产生赤字。同时,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将不断地扩大,从而有公共支出持续、不断增长的规律,即“政府活动扩张法则”。因此要求税收制度能够充分满足公共支出不断增长的资金需要。收入弹性,是指税收够能够随着财政需要的变动而相应增减。特别是在财政需要增加或税收以外的其他收入减少时,可以通过增税或税收的自然增收相应地增加公共收入。实现收入充分和收入弹性的原则,关键在于税制结构的合理设计,可以把间接税作为主要税种,它能够随着人口增加、国力增强以及课税商品的增多而使税收自动增加;但它也可能因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而使税收暂时下降,故还应注意以所得税或财产税作为辅助税种。国民经济原则。政府征税不应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更不能危及税源。在可能的范围内,还应尽可能有助于资本的形成,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从而,导出慎选税源和慎选税种两条具体原则:慎选税源,是指要选择有利于保护税本的税源,以发展国民经济。从发展经济的角度考虑,以国民所得为税源最好。若以资本或财产为税源,则可能伤害税本。但他同时强调,并不能以所得作为唯一的税源。如果出于国家的经济、财政或社会的政策需要,也可以适当地选择某些资本或财产作为税源。慎选税种,是指税种的选择要考虑税收负担的转嫁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国民收入的分配和税收负担的公平,所以,他要求研究税收的转嫁规律,尽量选择难以转嫁或转嫁方向明确的税种。社会正义原则。税收可以影响社会财富的分配,以致影响个人的社会地位和阶级间的相互地位。税收负担应当在各个人和各个阶级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要通过政府征税矫正社会财富分配不均、贫富两极分化的流弊,缓和阶级矛盾,达到用税收政策实行社会改革的目的。由此又可以导出,普遍和平等两个具体原则:普遍,税收负担应遍及社会各成员,每个公民都有纳税义务。平等,应根据纳税能力大小征税,使纳税人税收负担与其纳税能力相称。他主张采用累进税制,对高收入者税率从高,对低收入者税率从低,对贫困者免税。同时对财产和不劳而获所得加重课税,以符合社会政策要求。税务行政原则。这是对税务行政管理的要求。由此又可导出3个原则:确实,税收法令须简明确实,税务机关和税务官员不得任意行事,纳税时间、地点、方式、数量等须预先规定清楚,使纳税人有所遵循。便利,纳税手续要简便,时间、地点、方式等尽量给纳税人以便利。节省,税收征收管理费用应力求节省,尽量增加国库实际收入。此外,应减少纳税人因纳税而直接负担或间接负担的费用开支。9.2税收与公平税收原则是同特定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发展状况密切相关。现代税收原则理论主要渊源于凯恩斯主义及福利经济学,基本上围绕税收的经济职能作用立论。比较一致的是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两大原则。9.2.1税收公平税收公平原则(principleoftaxequity)是最重要或首要的原则。税收公平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和纳税人对公平的自然愿望。一方面,税收的公平性对于维持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必不可少;另一方面,税收矫正收入分配不均或悬殊差距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避免爆发革命或社会动乱也是不可或缺的。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各个纳税人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是相对于纳税人的纳税条件而言的。横向公平。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而不应是专断的或有差别的。又称横的公平,或水平公平。纵向公平。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又称纵的公平,或垂直公平。9.2.2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基于受益原则的分析受益原则,亦称“利益说”。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所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中获得效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其税负应为多大。该原则只能解决税收公平的一部分问题,而不能解决有关税收公平的所有问题。9.2.3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基于支付能力原则的分析支付能力原则,亦称“能力税”。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其税负应为多大。这就引出纳税能力的测度问题,从客观标准上测度,则为客观税;从主观标准上测度,则为主观税。客观说。它主张以纳税人拥有财富的多少作为测度其纳税能力的标准。由于财富多用收入、财产和支出表示,纳税人纳税能力的测度,就可具体分为收入、财产和消费三种尺度。收入。它通常是测度纳税能力的最好的尺度。但是,收入一般是以货币收入来计算的,而许多纳税人可取得除货币以外的实物收入;纳税人的收入也有多种来源,既包括有勤劳收入,也包括不劳而获的意外收入或其他收入,对不同来源的收入不加区分,有失公平;收入并不是衡量纳税人相对经济地位的足够精确的指示器。财产。财产也可以被认为是衡量纳税人纳税能力的合适尺度。财产代表者纳税人的一种独立的支付能力。一方面纳税人可以利用财产赚取收入,仅拥有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