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第9章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9.1涉外税收原则9.2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9.3发展中国家实行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问题《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9.1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9.1.1优惠原则9.1.2平等原则9.1.3最大负担原则《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9.1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9.1.1优惠原则优惠原则是指一国在税收上要对在本国的外国投资者实行轻税政策,使外商或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在同等情况下适当地低于内资企业等本国纳税人。优惠原则体现在税制上有两种具体做法:一种是实行全面优惠,另一种做法是对外国投资者的特定所得实行税收优惠。《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9.1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对外国投资者的特定所得实行税收优惠举例根据韩国1984年颁布的《引进外商投资法》,并非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韩国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如在高科技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设在自由出口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免征所得税或对固定资产提取额外折旧额。越南1988年颁布、1993年重新修订的《外商投资法》也规定,对在基本建设、重工业、自然资源(不含石油)开采等方面进行投资,或技术先进、产品80%以上出口外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15%或20%优惠税率(一般税率为25%)。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也规定有一些特定项目的优惠。例如,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般创业期减免税优惠期满后,还可以在以后的10年内再享受一定的所得税减让优惠,等等。《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9.1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9.1.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承担的税负要相同。具体做法是,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按相同的税法纳税,既不给外国投资者特殊的税收优惠,也不在税收上加重其负担,不实行歧视性的差别待遇。《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9.1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实行平等原则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也在税收制度中规定了一些优惠措施,但这些措施并不是仅仅适用于外国投资者或外资企业,对本国的投资者或内资企业也同样适用。巴西政府为了吸引外资支援落后地区的发展,在税收政策上规定,凡参与亚马逊、兴古和帕奈巴河流域地区的农牧业、林业、基础服务业等优先工程项目的公司,可享受10年的所得税免税。埃及为鼓励向特定地区和特定项目进行投资,其税收制度规定,凡在新社区新建的企业可免税10年,对特定经济发展项目投资可免税5年。尤其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出口加工区或自由贸易区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而这些地区都是专为或主要是为外国投资者设立的,所以对这些特别地区的企业实施平等的税收优惠,实际上是一种鼓励外来投资的措施。《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9.1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9.1.3最大负担原则最大负担原则是指对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从重征税,使其税收负担高于本国企业或内资企业。最大负担原则又称从重原则。《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9.1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从重原则举例:印度曾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外资股权比重超过40%的印度居民公司,如果没有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不能在印度从事任何经营活动。越南从2001年起,将外国分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5%提高到32%,而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仍为25%。秘鲁从2002年起对居民公司课征27%的公司所得税,但对外国公司课征30%的所得税。《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9.1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限制外商投资的国家,一般在税收上都采取一些歧视性的措施,以加大外国投资者的税收负担。这方面的措施主要有两类:(1)外国公司的税率高于本国企业。(2)对本国居民公司的税收优惠,如果外国投资者的股权超过一定比重,则这类居民公司不能享受。《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9.1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外国公司的税率高于本国企业举例印度过去规定,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外的其他所得征税,本国公司的税率为23%,外国公司的税率高达73.5%。从2002年起,居民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36.75%(含附加税),而外国公司的税率为42%。科威特对本国公司不征收公司所得税,但对外国公司过去要课征55%的公司所得税,从2001年起该税率才降低到25%。《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9.1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对本国居民公司的税收优惠,如果外国投资者的股权超过一定比重,则这类居民公司不能享受。例如,泰国政府规定,外国企业在泰国的全资子公司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沙特阿拉伯规定,合资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本国资本的比重至少要达到25%以上。菲律宾则规定,公司股本至少由本国公民持有60%以上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墨西哥也有类似规定。《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9.2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9.2.1税收优惠的形式9.2.2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9.2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9.2.1税收优惠的形式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费用加倍扣除再投资退税免税期规定特定收入免税低税率优惠承诺税收待遇一定时期内不变《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9.2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加速折旧韩国规定投资于高科技项目或厂址设在特定地区的企业可对固定资产提取额外折旧;新加坡规定企业在优先工程项目、技术性劳务和科研开发等领域投入固定资本可一次性提取投资额50%的初始折旧;在这种情况下,加速折旧是一种定向的税收优惠措施。《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9.2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投资税收抵免投资税收抵免的比例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较低,有的国家较高,如马来西亚为25%,墨西哥为30%。《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9.2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费用加倍扣除赞比亚规定用于促进出口的费用支出可按150%扣除;新加坡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和开发方面的费用支出可按200%扣除;莫桑比克规定用于职工培训的开支可按300%扣除。《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9.2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再投资退税再投资退税即企业用于再投资部分的税后利润已负担的税款可按一定比例退还给企业。巴西、哥伦比亚、洪都拉斯、秘鲁、乌拉圭、摩洛哥、突尼斯等国都有这一规定。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也有再投资退税的规定。《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9.2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免税期规定免税期的长短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在马来西亚,企业的免税期长短要受投资额、投资地点、雇工人数等因素的影响。免税期短的为2年,长的一般为5年至10年,有的甚至更长。如象牙海岸规定的免税期可长达25年;突尼斯规定为20年,以后还可再享受10年的部分免税。泰国、韩国等国还规定,企业的免税期过后,还可再享受一定时期的减税待遇,泰国和韩国规定减税比例为50%。我国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也有免税期的规定(免税期为2年),而且也采取泰国、韩国等国家的做法,在免税期后规定一定的减税期(免税期结束后的3年中减半征收),但我国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免税期是从企业开始获利的年度算起,这一点与其他国家不同。《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9.2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特定收入免税如在20世纪80年代,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出口,规定对境内企业的出口收入免征所得税。《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9.2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低税率优惠越南对在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从事基本建设投资的外资企业实行10%的优惠税率,对从事重工业的外资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外资企业的一般税率为25%)。新加坡过去对一般公司实行31%的公司税税率,但对1986年4月以前的出口企业和新兴服务业公司等实行10%的优惠税率。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有低税率优惠的规定,这种低税率优惠主要与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政策相关联。例如,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等。《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9.2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承诺税收待遇一定时期内不变有的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来本国投资,还与外商签订协议,承诺在某一时期内,保证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待遇稳定不变,稳定期最长可达25年。例如喀麦隆、刚果、加蓬、中非共和国等就采取这种做法。《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9.2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9.2.2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展中国家制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政策来考虑产业行业政策地区政策出口政策技术政策《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9.2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产业行业政策例如,巴西政府规定,凡投资于林业、旅游业、渔业的投资者,可享受6%—25%不等的投资税收抵免。新加坡政府规定,凡投资新加坡《新兴工业法》规定的产业部门的企业,可享受5年—10年的免税期。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也有产业行业政策方面的税收优惠,即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以后,经税务部门批准,还可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另外,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9.2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地区政策鼓励经济落后地区的开发,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平衡发展。例如巴西政府就规定,凡在巴西东北部、北部亚马逊地区开办企业,均可享受减免税优惠。西班牙政府规定,对在巴斯克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如果超过了一定规模,则给予税收减免优惠。阿根廷、哥伦比亚、墨西哥、土耳其、肯尼亚等国也都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两免三减半”优惠期满以后,可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9.2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地区政策发展中国家地区政策的另一项内容,是在本国境内设立一些经济特区、出口加工区或技术开发区等,以适应对外开放政策和大规模吸引外资的需要。如我们前面已提到的印度对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免征所得税。埃及也规定,凡在新社区新建的企业可免税10年。我国对经济特区等对外开放地区也规定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9.2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出口政策印度对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以及出口加工区以外产品100%出口的企业提供所得税免税优惠。越南对产品80%以上出口外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并给予1年免征、1年减征所得税的优惠。我国则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两免三减半”优惠期结束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还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9.2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技术政策韩国规定,投资引进国内不易发展的高科技项目,可享受5年的免税,对根据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引进项目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税。新加坡《经济发展奖励法》也规定,对从国外引进先进的专有技术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免征预提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该法《实施细则》中还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可享受100%的再投资退税。《国际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