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家税收管辖权fd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一章国家税收管辖权•1.1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和类型•1.2公民/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确立•1.3地域税收管辖权的确立•1.4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1.1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和类型•1.11税收管辖权的原则•1.12税收管辖权的类型•1.13税收管辖权的具体实施情况•1.14税收管辖权与税种的关系1.11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属人原则–以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管辖权范围的原则•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1.12税收管辖权的类型•公民管辖权(CitizenJurisdiction)–国家对本国公民产生于或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课税对象行使课税权•居民管辖权(ResidentJurisdiction)–国家对本国居民产生于或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课税对象行使课税权•地域管辖权(AreaJurisdiction)–国家对产生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课税对象行使课税权1.13税收管辖权的具体实施情况•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有限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税境与国境的差异•地域、居民和公民税收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各国对不同税收管辖权的侧重情况1.14税收管辖权与税种的关系•商品税的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综合所得税制下:居民(公民)管辖权和(或)地域管辖权–分类所得税制下:单一的地域管辖权•财产税的税收管辖权–一般财产税:居民(公民)管辖权和/或地域管辖权–特别财产税:单一的地域管辖权1.2公民/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确立•公民纳税人的确定标准•居民纳税人的确定标准1.21公民纳税人的确定标准•1,自然人公民•2,公民公司•3,国籍变动和双重国籍的处理•4,税收公民管辖权的局限性1,自然人公民•血统标准•出生地标准2,公民公司•法律标准•根据公司投资者的个人国籍•依据公司负责人的国籍•依据公司实际管理的所在地•依据企业的主要机构所在地3,国籍变动和双重国籍的处理•国籍变动–加入国籍–丧失国籍–恢复国籍•双重国籍的处理–由有关国家协商解决–采用“一人一籍”的国籍原则公民纳税人的确定标准:国籍变动和双重国籍的处理•某菲律宾籍女士与一美籍华人结婚,根据美国的法律,它可以申请加入美国国籍。基于一人一籍的国际惯例,她为了取得美国国籍,放弃了原有的菲律宾国籍。由于美国行使公民管辖权课税,则该女士取得美国国籍后就将其全部所得向美国承担纳税义务,同时菲律宾政府应中止向其行使公民管辖权课税。1.22居民纳税人的确定标准•1,自然人居民•2,居民公司•3,双重居民身份的处理1,自然人居民•住所或居所标准–住所:永久性居住场所–居所:习惯性居住场所•时间标准–连续或累计计算居留时间–计算居留期间起迄点–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意愿标准2,居民公司•法律标准–按照本国法律组建并登记注册•总机构标准–总管理机构设在本国境内•控制和管理中心标准–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在本国境内•主要经营活动标准–公司占最大比例的贸易额或利润额在本国境内实现•控股权标准–握有能够控制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是本国居民3,双重居民身份的处理•自然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法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自然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将各种标准进行排序•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双方国家协商居民纳税人的确定标准:双重居民身份的处理•田先生在日本有一个永久住所,其妻子和孩子都住在日本,同时他又在中国经商,并且拘留时间超过12个月。日本政府因他在日本有永久性住所,按照国内法确定他为日本居民,而中国政府因其居留时间超过法定的365天,按照中国税法有确定她为中国居民,中日双方都要对它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关键是确定他的最终居民身份,按永久性住所判定他应是日本居民。法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判定标准•如果跨国法人在一国设有经营的实际管理机构,而在另一国设有总机构,应由双方国家协商居民纳税人的确定标准:法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一家跨国公司在加拿大注册成立,实际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英国,加拿大依据法律标准及注册地标准认定该公司是本国的居民公司,而英国依据控制和管理中心标准也认定该公司是本国的居民公司,于是该公司就有了双重居民身份,其来自世界范围内的所得可能被加拿大和英国两国进行重复课税。•按确定跨国法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国际管理惯例,判定其应是英国的居民公司。1.3地域税收管辖权的确立•境内来源所得的确定标准•境内财产的确定标准境内来源所得的确定标准•1,经营所得•2,劳务所得•3,投资所得•4,财产所得•5,其它所得1,境内来源经营所得的确定标准在本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1)常设机构的确认•2)跨国营业所得的征税范围•3)常设机构利润的核定方法•4)国际运输所得的征税1)常设机构的确认•“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的范围•构成常设机构的场所的基本条件•认定常设机构的例外情况常设机构的范围•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车间;•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等;•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应连续超过一定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或一年;•有雇员或其他非独立代理人(包括本企业的子公司)经常代表本企业从事营业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场所的基本条件•是场所。如房屋、场地或机器设备等设施;没有规模上的限制;也不论是自有的还是租用的。•是固定的。有确定的地理位置,有一定的永久性,足以表明它是常设的;暂时的间断或停顿,不影响其常设机构的存在;•是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不是从事非营业性质的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场所。认定常设机构的例外情况•从事非营业性质的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场所•通过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其它独立地位代理人进行营业•一个公司不能由于不同程度地受控于另一公司,而被认为是另一公司的常设机构2)跨国营业所得的征税范围•归属原则常设机构所在国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跨国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例2.4-1)•引力原则常设机构所在国除了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跨国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以外,对于并不通过该常设机构,但经营的业务与常设机构经营的相同或同类,由此而获取的所得,也要列入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的范围。(例2.4-2)例2.4-1归属原则征税•甲国居民公司A公司向乙国销售一批电视机,取得营业所得10,000美元。如果A公司是由本公司将这批电视机直接销售给乙国进口商的,那么,乙国不能认为这10,000美元的营业所得是来自本国。•如果A公司在乙国设有分公司B公司(B公司应认定为A公司在乙国设立的常设机构),A公司通过B公司销售电视机,取得营业所得10,000美元,另外还通过乙国的C公司(C公司与A公司没有任何附属或控制关系,因此是一家独立代理人)销售收录机,取得营业所得8,000美元。•按照归属原则,乙国将对归属于B公司的电视机营业所得10,000美元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而按照引力原则,乙国不但可以对归属于B公司的电视机营业所得10,000美元征税,还可以对并未通过B公司但与B公司经营同类商品所获取的收录机营业所得8,000美元一并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例2.4-2归属于引力原则3)常设机构利润的核定方法•独立核算法•总利润法•核定法独立核算法•将常设机构同其所总机构之间的交易和费用往来,按照两个完全独立的企业来处理。•允许常设机构从其毛收入中扣除营业目的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它应该承担的总机构实际发生的总管理费和实际垫付的费用。•不得扣除的项目:发生在常设机构同它的总机构或总机构所属其他常设机构之间的特许权使用费、佣金手续费和利息等,除非:–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金融机构同其所属各个不同部门相互提供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总利润法•按照企业总利润的一定比例确定其设在非居住国的常设机构所得。•在常设机构不能提供准确凭证据以计算扣除营业费用时,可以采取这种方法确定常设机构利润。•只办理接洽、通讯联络等事宜的常设机构,无营业利润,只有费用损失,其费用和利润由其总机构汇总按一定的比例重新分配,以体现其经营成果。核定法•以常设机构的营业收入额或费用支出额为基数,按照核定的利润率推算利润。•针对不按“分公司”规格登记的常设机构,4)国际运输所得的征税•国际海运和空运企业利用船舶和飞机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一般由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独占行使征税权,即使该企业并不是该国的居民跨国海运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船舶船籍所在国,即船舶的母港(HomeHarbour)所在国船舶的母港是指船舶登记人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港口;•船舶经营者的居住国•例2.5例2.5•某国际船运公司A公司由一家美国居民公司B公司控股。–如果A公司经营的船舶均在希腊的港口登记,即船舶的母港在希腊,则应认为A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希腊,由希腊对其国际运输所得征税;–如果A公司经营的船舶无母港,则因为A公司经营者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美国,由美国对其国际运输所得征税。2,境内来源劳务所得的确定标准•境内来源劳务所得的确定标准–劳动地点标准以劳动活动发生在本国的事实为依据–支付地点标准以劳动报酬在本国支付的事实为依据•不同类型劳务所得来源国的确定不同类型劳务所得来源国的确定•1)独立劳务所得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所取得的报酬。•2)非独立劳务所得个人从事受聘或受雇于他人的劳动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报酬。•3)其他劳务所得1)独立劳务所得•劳动地点标准•支付地点标准劳动地点标准•固定基地标准以在本国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从事专业性劳务活动为依据,对通过该固定基地取得的所得征税;•停留时间标准以在有关会计年度中停留在本国的时间累计是否已达到一定的天数(一般为183天)作为依据,就其在本国进行活动取得的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支付地点标准•其所得是由该国的居民支付的,或者是由设在该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也可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该国境内•一位美国律师经常以从事法律服务为目的在中国短期停留(时间均不到一年),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应认为它拥有来源于中国的劳务所得,应由中国就这部分所得对其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1,他在中国开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通过这家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取得所得;•2,某纳税年度在中国停留超过183天,在此期间内从事法律服务并取得所得;•3,在中国从事法律服务,报酬由具有中国居民身份的公司或个人支付;•4,在中国充实法律服务,报酬由一家美国居民公司设在中国的代表处承担。境内来源所得的确定标准:劳务所得-独立劳务所得2)非独立劳务所得•劳动地点标准具体一般适用停留时间标准,即以某雇员或职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停留在某个国家的时间累计是否已超过183天作为依据•支付地点标准跨国自然人受雇于某国而取得的报酬由该国的居民雇主支付,或者由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一家日本A公司派雇员B先生(均具有日本居民身份)在中国从事技术指导,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应认为B先生在中国从事技术指导取得的报酬来源于中国,应由中国就这部分所得对其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1,某纳税年度B先生在中国停留超过183天;•2,B先生的报酬由具有中国居民身份的公司或个人支付,例如因先生在中国某公司从事技术指导,由该中国公司向其支付报酬;•3,B先生的报酬由这家日本公司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承担。境内来源所得的确定标准:劳务所得-非独立劳务所得3)其他劳务所得•董事费把这类人员提供劳务活动的地点确定为公司的居住国。•演员、艺术家和运动员的收入演出活动所在国•退休金•为政府服务的报酬•学生的所得退休金•跨国政府人员所得,一般由支付退休金的政府所在国征税,但如果一个跨国的政府退休人员,是政府所在国的非居民,且同时是其居住国的居民和国民,则该项退休金仅在其居住国征税。•如果退休金是非居住国居民或者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则该项退休金由非居住国征税。•按照一国的社会保障计划由政府专项基金支付的退休金和其它款项,由支付退休金的政府所在国征税。•由纳税人的居住国征税。•在以下情

1 / 7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