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法概论8015476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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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法概论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税收概念、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税制发展历程了解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准确理解并掌握税制构成要素掌握我国税法体系了解我国税务机构设置和征管范围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税收与税法概述第二节税制构成要素(税收实体法要素)第三节我国税法体系第四节我国税务机构设置和征管范围第一节税收与税法概述一、税收、税制与税法二、税制发展历程(一)西方发达国家税制结构演变过程(二)中国税制结构演变过程三、税收法律关系四、税法的分类一、税收、税制、税法税收概念: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源泉,一句话,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概念。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所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它体现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征缴关系。其本质为分配关系。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我国税收的本质是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2010财政支出结构图(部分)0510152025地方国防社保教育支出项目税制概念:是指一国的税收制度,税制是一个关于国家税收的基本模式(税种及税种之间的配合方式)、税收要素(如纳税人、征税方式、范围等)、税款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和税收征管方式的综合体系。税制结构的概念:是指一个国家根据本国的政治及经济的需要,设置若干相互配合,补充的税种所组成的税制总格局。税法概念: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税收是经济学概念,它体现了一种关系,税法是法学概念,是为实现这种关系服务的。税制与税法二者有区别,也有联系:税制是税收的具体体现,也是构成税法的内容,是经济学概念,税法又是税制的外在表现,税制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税法来确保实施的。二、税制发展历程(一)西方发达国家税制发展过程简单的直接税制(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早期)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封建社会中晚期直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现代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美国日本为代表)以现代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欧盟国家为代表)人头税(polltax或headtax)是一种向每一个人课相同、定额的税种,是国家对人身课征的一种税。早在罗马帝国时就有此税,在19世记时,此税曾为许多国家的重要税收,但是现在已非如此。人头税的效率高,但最不公平。这里所说的效率,指的是可以用很小的税收成本征收到较多的税收。因为任何一个具备良好户籍管理的国家都使人头税的计税依据比任何一个其他税种简单,税款的征收成本可以非常低。所谓最不公平指的是收入最丰的富人和几乎无收入的穷人缴纳同样多的税款,具有累退性。从福利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在征人头税的情况下,富人的福利损失微乎其微,而穷人则可能把最必要的福利损失掉。与其他税种相比较,人头税的不公平程度几乎是最高的。由于人头税很不公平,现代国家几乎都不再征收。(二)中国税制结构演变过程简单的直接税制(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简单直接税和现代商品税所得税相结合的税制(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税制,清朝末年到新中国成立)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税制结构税制的建立与修订(1950-1958)税制的重建与初创(1978-1994)税制的全面完善和改革(1994---),形成以以现代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宣布对井田以外的私田征税,也即无论公田还是私田均要按一定的标准交纳赋税,即“初税亩”。以后各朝代的税收虽有改进之处,但精神均源于“初税亩”。唐代初期实行的是租、庸、调税收制度,即所谓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指的是田租,规定每丁年交纳粟二石;“调赋”指产役,规定凡乡土所产,每丁年均需交纳绢二丈,或者二丈五尺,绵三两;“庸赋”是指力役税,规定每丁年均必须为国家无偿服役20天,不服役者可以纳绢或布代替。唐代中期,杨炎推行“两税法”。“两税法”仍然以土地和人丁为课税对象,依照“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国家财政支出计算出应征赋税总额,分配到各地,不论主户客户,按人丁和财产,划分登记交纳赋税。明朝万历年间,实行“一条鞭法”,推行税收制度革新。即,将过去的田赋和劳役合而为一,将部分丁役推入田亩,一律按田亩计税,且除田赋中交纳政府的米麦外,其余均折算为银两交纳。清朝时期,主要是将“一条鞭法”进一步完善,采取“地丁合一”,简化税制,把原先的以地亩和以人丁为对象的税收合并为地亩税,实行“摊丁入亩”。三、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包括征收主体和纳税主体)权利客体(征税对象)权利与义务的内容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事实包括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前者是指不以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如自然灾害导致税收减免等;后者一般指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如纳税人开业经营等活动。四、税法的分类一、按照基本内容和效力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二、按照职能和作用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三、按照适用范围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四、按照征收对象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行为税类、资源税类第二节我国当前税法体系一、按照基本内容和效力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二、按照职能和作用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三、按照适用范围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四、按照征收对象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行为税类、资源税类一、按税法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法律、法规、规章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高于其他法规规章。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有:人大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常委会通过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农业税条例》、《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某些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和暂行规定。如国务院从1994年起制定实施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六个暂行条例。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目前只有海南省和民族自治地区有权制定,其他省市无权制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规章,如财政部颁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二按职能及内容: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简单的说就是关于税种的立法,是税法的核心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各个税种的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税免税等我国目前共20多个税种,大多数以条例形式发布实施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属于税收法规,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税收法律。这些法律和法规构成实体法。税收程序法:规定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主要的程序法税收实体法决定了一国对什么课税,课多少税,即确定税收应该“做什么”,体现了一国的税收政策意图;而税收征管法则是根据实体法所确定的课税对象、税率等因素,将税收负担具体落实到每一个纳税人身上,使应收税款能够及时足额的征收入库,它决定的是应该“如何做”,即如何来具体实施国家的税收政策。三、按照税种分类1.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在生产、流通和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2.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3.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针对经营者利润和个人纯收入)4.特定目的税类: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5.财产和行为税类: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第三节税制构成要素(税收实体法)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纳税义务人1.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个人。2.法人: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支配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3.其他组织4.相关概念(1)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代征人(2)纳税单位:同类型纳税人作为一个纳税单位,填写一份申报表。(3)负税人征税对象1、概念:征税目的物,使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2、意义::征税目的物,划分不同税种标志;体现各种税的征收范围;决定其他要素如纳税人税率等。计税依据1、概念:税法中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又称税基。2、形式:一种价值形态,即是以课税对象的价值为依据计算税款,如所得税;另一种是实物形态,即是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等为依据计算税款。税目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税率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税收制度的核心和灵魂。1.基本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2其它形式:(1)名义税率、实际税率(2)边际税率、平均税率(3)零税率、负税率纳税期限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分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款的计算期和税款的入库期。1.按期缴纳,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2.按次纳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纳税地点纳税人的具体纳税的地点纳税环节缴纳税款的环节单环节纳税和多环节纳税减税免税一税收减免《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1类型:报批式备案式2方式:减税免税起征点免征额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第四节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税务机构的设置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税收收入的划分税务机构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下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国税系统实行垂直领导,省级国税局的局长副局长都由国家税务总局任命;同时协同省级政府对省级地税实行双重领导。省级地税实行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领导体制。省级地税局长由地方征求国税总局的意见之后任免。省以下地税系统实行同级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所得征收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等等税收收入的划分中央税﹙中央固定收入税﹚消费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地方税﹙地方固定收入税﹚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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