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_cpa_税法_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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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法总论第一节税法的概念第二节税法基本理论(重点)第三节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第四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第五节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一、税收的一般概念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标准,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无偿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概念所包含的内涵:1.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2.行使征税权的主体是国家3.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4.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履行其公共职能的需要5.税收必须借助于法律形式进行第一节税法的概念二、税收的形式特征(一)税收的强制性(二)税收的无偿性(三)税收的固定性四、税法的法律级次(一)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二)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三)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六)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五、税法的分类1.按照具体税法在税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税收通则法和税收单行法税收通则法:是指对税法中的共同性问题加以规范,对具体税法具有约束力,在税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税法。税收单行法:是指就某一类纳税人、某一类征税对象或某一类税收问题单独设立的税收法律、法规或规章。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税收征管法》就属于税收程序法。3.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税法。这类税法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对什么商品征税,税率多高,对商品经济活动都有直接的影响,易于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其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法。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属于资源课税的范畴。4.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税收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如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为中央税。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为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5.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国际税法:是指国家之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外国各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外国税法双边或多边的国际税收协定、条约、国际惯例等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国际税法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国内税法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资源税税法主要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财产、行为税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所得税的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流转税税法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税收程序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确定税种立法税收实体法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如个人所得税法、征管法等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进行实施的法律税收普通法目前没有统一制定属税法体系中的母法税收基本法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类别包含内容分类说明具体种类分类依据六、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一)税法的地位税法的地位是由税收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决定的:1.税收收入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而财政收入是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2.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是调整国家与企业和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最基本、最直接的方式,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上述两项作用表现得非常明显。(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当然也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此项规定是立法机关制定税法并据以向公民征税以及公民必须依照税法纳税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方法具有平等、等价和有偿的特点;而税法的本质是国家依据政治权力向公民进行课税,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明显带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的特点。但两者之间又有联系,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当涉及到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税法与《刑法》有本质区别。《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则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范围不同。两者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但应该指出的是,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第二节税法基本理论(重点)税法的原则税收法律关系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原则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实质课税原则税法的适用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2009.5消费税中卷烟批发5%消费税)新法优于旧法(2011个税改革)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企业所得税中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2001.5税收征管法管理所有银行账号上报税务机关)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原则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涵义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并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国家赋予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征纳关系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1.课征主体2.缴纳主体(1)课税主体(2)征税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1.征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2.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属地兼属人的原则确定)权利客体即征税对象法律关系内容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一、总则二、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纳税人的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或者谁应该纳税的问题。(一)自然人与法人(二)扣缴义务人(三)负税人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又是分离的,两者是否一致,取决于税负能否转嫁。税法的构成要素三、课税对象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通过规定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问题。(一)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实体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1.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2.课税对象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3.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二)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增值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一般都是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和营业收入额;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和个人的利润、工资或薪金所得额;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的销售额。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是: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做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做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四、税目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并非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简单、明确,没有另行规定税目的必要,如房产税、屠宰税等。但是,从大多数税种来看,一般课税对象都比较复杂,且税种内部不同课税对象之间又需要采取不同的税率档次进行调节。这样就需要对课税对象作进一步的划分,做出具体的界限规定,这个规定的界限范围,就是税目。五、税率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反映征税的深度。税率的规定解决了征多少税的问题。税率也是影响并决定政府税收和纳税人税负的最重要因素,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具体体现,是税收实体法的核心要素。我国现行采用的税率形式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一)比例税率1.统一比例税率2.差别比例税率(1)产品差别比例税率(2)行业差别比例税率(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3.幅度比例税率4.有免征额的比例税率5.有起征点的比例税率(二)累进税率1.超额累进税率以现行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九级累进税率(见表16-4)为例说明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具体运用及其区别:【案例1-1】居民A与B2006年3月份应税工资收入分别为3599元和3601元,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则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999元和2001元。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其定义计算,则有:A应纳税额=500×5%+(1999-500)×10%=174.90(元)B应纳税额=500×5%+(2000-500)×10%+(2001-2000)×15%=175.15(元)假定上述征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计算,则有:A应纳税额=1999×10%=199.90(元)B应纳税额=2001×15%=300.15(元)由此可见,B工资收入只比A多出2元(3601-3599),采用全额累进税率计算,B却要比A多纳税100.25元(300.15-199.90);而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B只比A多纳税0.25元(175.15-174.90)。显然,超额累进比全额累进更为科学、合理,也能为纳税人所接受。2.超率累进税率其设计原理与超额累进税率相同。(三)定额税率1.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即对同一课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2.分类分项定额税率。即首先按某种标志把课税对象分为几类,每一类再按一定标志分为若干项,然后对每一项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六、纳税环节七、纳税期限(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纳税期限(三)纳税时间【案例1-2】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以一个月为一纳税期。2005年7月份应纳增值税100000元。但该企业直至8月20日才缴纳该笔税款,则其:应交滞纳金=100000×0.5‰×(?)天八、纳税地点九、减税免税注意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自2006年1月1日起,现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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