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TaxationLaws参考教材•2014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1》•2014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2》•2014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税法》教学安排本学期共18周:1-17周:上课18周:复习、答疑重点内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成绩评定平时成绩:40%1、考勤:迟到、旷课2、上课:积极、认真3、作业期末成绩:60%,闭卷合计:100%第一章税法基本知识第一节认识税收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第三节熟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与税收管理体制第一节认识税收什么是税收呢??税法任务一:理解税收和税法的概念所谓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需要,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法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定义要点:1.立法机关——有权的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2.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3.范围——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诉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税法的特点: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即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由习惯作法或司法判例而认可的。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性法规即税法直接规定人们的某种义务,具有强制性。3.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即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我国税法结构: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任务二:熟悉税法的构成要素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12345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税基6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附则89911纳税人具体缴纳税款的地点给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鼓励和照顾规定规定单行税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适用范围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缴纳税款的期限纳税环节7纳税对象选定的应当征税的环节罚则10对违反税法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一)纳税义务人1.含义: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2.与纳税人有关的概念:(1)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2)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3)代收代缴义务人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二)征税对象1.含义: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2.作用——基础性要素:(1)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2)体现征税的范围;(3)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三)税目1.含义: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2.作用:明确征税范围;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3.分类: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①列举税目:是将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又分为细列举、粗列举),如:消费税。②概括税目: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税目(又分为小概括、大概括)。如:营业税。(四)税率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税率的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其他形式。1.比例税率: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1)形式: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有幅度的比例税率;(2)特点:①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②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越轻;③计算简便;④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2.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即: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等级,规定不同税率。多用于收益课税,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1)全额累进税率:(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举例】征税对象为3000时,用全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3000×10%=300。(2)超额累进税率:【举例】征税对象为3000时,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1500×3%+1500×10%=195。(3)超率累进税率--适用于土地增值税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不超过1,500元3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级数课税对象级距税率11500元以下(含)3%21500-4500元(含)10%34500-9000元(含)20%【例题·计算题】给定一个累进税率表:假定甲、乙、丙三人的征税对象数额状况分别为甲1500元、乙1501元、丙5000元。按照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甲应纳税=1500×3%=45甲应纳税=1500×3%=45乙应纳税=1501×10%=150.1乙应纳税=1500×3%+1×10%=45.1丙应纳税=5000×20%=1000丙应纳税=1500×3%+(4500-1500)×10%+(5000-4500)×20%=445出现问题:乙比甲征税对象数额增加1元,税额却增加150.1-45=105.1元,税负变化极不合理3.定额税率(1)含义:根据单位课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2)目前使用: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资源税中部分应税矿产品、消费税中部分应税消费品。(3)基本特点:①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②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③由于产品价格变动的总趋势是上升的,因此,产品的税负就会呈现累退性。(五)减税免税【提示1】减税指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指免征全部税款。【提示2】减免税权限:减免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区分起征点与免征额】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2000为例【起征点与免征额关系】区别: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比较: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纳税人,而免征税额则可以照顾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六)纳税环节生产环节(如资源税)、流通环节(商品税)、分配环节(所得税)、消费环节(车辆购置税)(七)纳税期限1.决定因素: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2.形式:(1)按期(如流转税)(2)按次(如耕地占用税、屠宰税)(3)按年(但要分期预缴,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考题·多选题】按照税收实体法要素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B.计税依据是课税对象量的体现C.零税率表明纳税人仍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缴纳税款D.税目的作用是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正确答案』BCD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属地兼属人的原则确定)客体即征税对象内容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事实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0年注会考题)A.税法是引起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税法可以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B.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对等C.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之一D.税收法律关系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两方面构成答案:c项目三:熟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了解)1.纳税人权利——共14项(注意多选题)2.纳税人义务——共10项(注意多选题)【例题·多选题】(2013年)下列各项属于纳税人权利范围的有()。A.发票使用检查权B.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C.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D.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E.代位权和撤销权『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发票使用检查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属于税务机关的职权。项目四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与税收管理体制任务一:了解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我国的现行税制就其实体法而言,按其性质和作用可以分为六类:1、流转税类2、资源税类3、所得税类4、特定目的税类5、财产和行为税类6、关税任务二:了解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是指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和横向之分。纵向: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的划分。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税收立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所行使的,通过制定、修订、废止税收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税收法律关系的综合性权力体系。在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1)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2)税收法规——国务院(我国税收立法主要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都属于税收行政法规。效力: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三)税务规章——仅指部门规章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等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如:财政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四)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三、税收执法权的划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由中央税务机构征收,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四、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1、税务机构设置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成:(1)国家税务局系统(2)地方税务局系统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税收由财政、税务、海关负责管理1、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金融企业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的(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个税中储蓄存款利息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2、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城建税(除国税局交的部分)、地方企业的所得税、个税(除储蓄存款利息税)、资源税(除海洋石油企业外)、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筵席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3)一些地区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4)海关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三、税收收入的划分中央政府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筵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