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管理心得【范例5篇】编者用心分享的“创新管理心得【范例5篇】”,我们可以从文字中领悟到真理,我们可以将自己的感悟记录下来。写心得是一种有益于提升写作能力的训练。非常荣幸地邀请您来参考参考下载本文!创新管理心得【第一篇】建立和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于进一步提高各级党委和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这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当前,建立和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坚持正确指导思想。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注重从决策、政策、项目、改革等方面加强利益协调、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等机制建设,力争做到凡是得不到绝大多数群众理解和支持的举措坚决不施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责任,由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事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落实到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把是否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项目、重大决策事项能否出台或实施的前置条件,做到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审批,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涉稳重大隐患尚未消除的不实施。各级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和下级党委和政府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并把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平安建设目标考评体系。充分把握参考依据。一是重大事项制定实施的合法性。主要看重大事项的制定实施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否有充足的政策、法律依据;所涉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规定的议事决策程序。二是重大事项制定实施的合理性。主要看重大事项的制定实施是否坚持以人为本,是否代表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按照程序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是否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是否有具体、详实的方案和完善的配套措施,是否会给其他地方、其他行业、其他群众带来负面影响,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有无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三是重大事项制定实施的科学性。主要看在重大事项制定实施的过程中,出台政策或进行决策是否有科学依据,是否遵循科学方法,是否违背科学规律等。认真遵守工作程序。各级党委和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相关程序。一般说来,大体可分为六个程序:一是责任部门先期自行评估。决策作出部门、政策提出部门、项目报审部门(单位)、改革牵头部门、工作实施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直接责任部门,应在提出决策和开展工作之前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以及安全性、适时性等先期自行组织评估。二是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责任部门自行评估后形成《自评报告》,送主管部门审定。主管部门可邀请维稳、法制等有关部门以及重大事项直接责任部门参与评估。三是主管部门确定实施意见。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情况,将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情况形成《综合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对评估事项提出实施、部分实施、调整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等意见。四是维稳部门进行备案。主管部门综合评估完成后,在将评估意见反馈责任部门之前应把评估报告送同级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五是责任部门落实措施。在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责任主体根据分析评估情况,严格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稳定的具体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六是维稳部门和主管部门进行跟踪督导。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应指定监管部门全程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动态信息,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创新管理心得【第二篇】20xx年5月10日,全国知名教育专家、中国关心下一代教育专家委员会会长冯恩洪教授在临沂四中为我市几千名中小学骨干教师做了“卓越课堂—让三个面向走进课堂”专题报告会”。冯教授指出,教育正在接受科技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挑战。基于课堂教学就要提高课堂的有效率,就要改变传统课堂教学要素的组合关系,这就需要解决好教材如何使用、教师如何教、学生如何学这三个问题。要根据学生的实际学习能力来选择适合每一个学生的教材和学习的进度,让每个学生能够享受适合自己的教育。要打破教师传统的讲授法,讲求学生合作、团队、探究的学习。冯教授强调,高效课堂的评课标准应该是“问题是教学的起点,小组是能力的平台,展示是生成的关键,导学是教师的水平。”冯教授还指出现在是云教育时代给我们老师带来的冲击波:第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比事实的知识更重要。第二,情商比智商更重要。21世纪成功人士必须具备的能力:自我管理能力,信息处理能力,有效表达能力,沟通协作能力,正确思想能力,好奇心想象力,创新变革能力。基于21世纪成功人士必须具备的能力,冯教授结合教育社会学和自己多年的教学管理经验,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分析了高效课堂建设的本质,给出了一些经典的教育经验,例如:适合的课堂才是最好的课堂,让学生喜欢我是教师的终极目标。自爱的最大是对别人的尊重而不是索取,教育要与温度。冯教授以他充沛的精力,非凡的记忆力,渊博的学识,缜密的思维,幽默而深邃的话语让每一位参加培训的骨干教师们领略了教育大师的风范,体会到了教育的魅力。总之,听完冯教授的讲座给我的心灵带来了无比的震撼,让我重新反思自己的教育行为,没有知识就没有力量,光有知识不一定具有力量,简单堆积的知识不可能产生力量。教育永无止境,教师的成长更是永无止境。教师的成长需要一步一个脚印,对于我来说,到达“卓越”这一境界还需要一段路,但我还是会努力先从做一个“称职”的做起,努力的做一个“优秀”的老师,向“卓越”看齐。学习卓越课堂心得感受有幸听了中央教育教学研究所韩立福老师的讲座,从而感觉受益匪浅,也使我有了深深的思索,让我对有效教学,创建卓越课堂也有了深深的认识。对我今后的工作起到了很大的帮助,如何在以后工作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课堂的高效,我认为:1、转变观念,追求有效意识。不能再用传统的老模式,采用“满堂灌”、“满堂问”“磨时间”等一些旧的思想观念。新时代的老师应该追求一些新的教学意识:是学生由等待被动学习走向勤奋学习,逐步学会自主合作探究学习等,现在的老师应该教授学生获取新知识的方法,“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应该教会学生自己学习的.方法,让他们能够不在老师教授的情况下就能做到自主学习。2、转变思维,提高有效教学教师课前都要备课,以前都备知识,自己备自己的,很少去交流。所以思想就比较闭塞,教授方法也比较单调。但是大家互相交流分享的话,备课就比较全面,所涉及到的问题考虑也会周全,这有助于设计方案的科学化,使其课堂能够更加有效,提高其课堂质量。3、转变方式,用心经营课堂教学生学习方法,更要用心去钻研,不是所有的方法都适合学生,所以一节课不在于你交多少知识。韩老师的查着工具读,划着重点读,写着感想读,记着内容读,练着习题读,思着问题读着实让我思维顿时开阔。语言精练,却内容概括全面。为我在具体实践上起到了指导作用。走进有效教学,创建卓越课堂,这需要我们用心的去钻研,去实践。作为一名新时代的教师,更应该不断去学习,不断去创新,努力提高自己的师德师能,使课堂更加和谐。创新管理心得【第三篇】食品安全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个方面,从近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看,我国社会管理有创新之必要。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现代社会的管理机制有二:一是,行使公权力,即启动国家公共安全保障机制,由国家行政机关对食品生产交易市场进行行政干预,追究制售者的行政责任,吊销执照、罚款等等,并同时由代表国家强制力的司法机关追究制售者及相关个人的刑事责任;二是,行使私权利,即由受害人直接或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有害食品制售者提出民事损害赔偿的请求。在近年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公权力的声音声势浩大,但生命权、健康权受到直接侵害的受害消费者的私权利主张却显得那么微弱和渺小。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或因证据,或因其他原因赔偿不尽人意,以至于赔偿基金的帐目都难以公布。而地沟油、黑心米、瘦肉精、染色馒头等事件,料想定少有“受害人”主张赔偿。由此可见,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社会管理机制更偏重于行使公权力。所谓重拳出击,都是公权力重拳在出击。不可否认,在短时间内偏重行使公权力会起到震慑的作用,但从长期来看,这种偏重和依赖行使公权力的社会管理模式有如下弊端:第一,助推政府机构无限扩张,费用开支有增无减,而赖以维持的税收或者垄断利润更无法减免。第二,助推公权力膨胀。例如在这次全国上下重拳出击中就有一种对食品经营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的观点,严格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效果会有,但也难排除为日后某些公权力寻租又拓展了一条新路径的可能。第三,难以长治久安。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距离现在并不遥远,便又出现染色馒头、瘦肉精事件就已说明问题。震慑从来就不是社会管理的有效方法。震慑是使人们心怀恐怖,而一旦震慑力稍有松懈,无良商人的伎俩便又死灰复燃。当然,因食品安全问题行使私权利也存在一些难点,这些难点问题使原有的法律保护机制遇到了挑战。从目前的状况看,似乎陷入了有法律,但食品受害者的权利却难以保障的困局。与食品受害者行使私权利有关的法律不可谓少,从一般法的层面上看,有刚刚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其专章规定了产品责任,并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第一次启动惩罚性赔偿机制。从特别法层面上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然而,尽管有如此多的与食品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食品受害人的私权利行使并不通畅。除上述社会管理理念相对偏重于行使公权力外,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这些法律没有充分反映食品受害人的私权利行使特点,私权利行使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也就是说食品受害消费者的救济法律尚不健全,法律没有给予食品受害消费者行使私权利的有效通道。那么,食品受害消费者私权利行使有哪些不同于其他产品缺陷受害者私权利行使的特点?首先,单次受害金额少。如染色馒头、瘦肉精等事件中均反映了这种特征。因此,以小额赔偿为目的的权利主张,一般会呈现两种极端。一种极端是不诉;一种极端是烂诉。而法律中并无针对小额诉求的特殊方法,这也使不法之徒制售有害食品的行为屡屡猖獗。如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是应解决的问题。其次,受害消费者众多,即消费者集体受害。如何疏通受害者集体行使私权利的途径,也是食品安全管理的课题所在。比如,代表受害者集体的团体能否完全非官方的、非临时的存在,而法律为其合法存在提供依据。再次,取证难是食品受害者行使权利的另一个特点。食品检验、鉴定的科学化、公开化,甚至检验、鉴定主体的公正地位和立场也需得到重视,而非如最近表现出的一个现象,某某专家在公开媒体上称“此添加剂无害”诸如此类的言论。对于这种宣誓,人们是持半信半疑状态的,因为所谓专家并未将其科学化的方法和结论通过法定的程序公开,尤其“专家”的公正地位没有法律的依据。另外,是防患于未然的问题,即食品消费者知情权行使途径。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目前,市民食用的许多日常食品并不知上述“情况”不在少数,那么,当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上述告知义务时,消费者如何行使权利保护其知情权,很茫然,这与前述“小额赔偿”的权利主张相比甚至没有了可量化的数字,因此其私权利行使更不易。甚至,其中消费者的知情或制售者告知的相关成份及标准,由谁定,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