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消费税消费税政策自2006年4月1日起做重大调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1.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该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5个子目。2.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3.调整部分税目税率。原有税目中,涉及税率调整的有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几个税目。消费税是国际上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我国自1994年开始征收。10多年来,消费税在有效组织财政收入和正确引导生产消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征税范围、税目设置、税率结构等方面也存在着与当前经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此次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除了通过新增应税品目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以外,还对原税制中的很多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因此,可以说是对消费税制的一次制度性调整。它对于完善消费税制,进一步增强其调节功能,具有重要意义。本章内容第一节消费税概述第二节消费税的主要法律规定第三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五节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操作第六节消费税的申报与缴纳知识点1.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货物应纳消费税的计算第一节消费税概述一、含义二、特点一、消费税的含义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销售数量或组成计税价格征收的一种税。二、消费税的特点1.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2.实行单环节计税(一次课征制)消费税一般在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税(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由生产销售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税;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税),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不再征税。3.实行价内税4.征税方法灵活5.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第二节消费税的主要法律规定一、纳税人二、税目三、税率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只要发生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二、税目(一)税目1.烟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特殊消费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2.酒及酒精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3.化妆品指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包括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和成套化妆品等。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5.鞭炮、焰火包括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炮竹类、摩擦炮类、组合玩具类、礼花弹类。6.汽车轮胎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自2001年1月1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7.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石脑油又叫轻汽油、化工轻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或二次加工汽油经加氢精制而得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溶剂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和油漆生产、食用油加工、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的轻质油。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中作为能源的石油燃料。润滑油是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燃料油征收范围包括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的各类燃料油。8.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9.小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10.新增税目(1)高尔夫球及球具(2)高档手表(3)游艇(4)木制一次性筷子(5)实木地板税目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三、税率消费税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计税办法。第三节消费税的计算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三、从量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四、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的方法五、消费税计税方法的特殊规定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一)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纳税人的销售额。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代垫款项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二)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一)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二)销售额没有扣除向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或由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将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适用税率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可不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则应转作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予退还的押金,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税消费税。例1:某化妆厂某月销售一批化妆品,开出专用发票价、税分别是10万元、1.7万元;该厂门市零售收入23.4万元(含税),试计算该厂该月应纳消费税。某摩托车厂家(一般纳税人)销售摩托车(汽缸容量在250ml以上)50辆,出厂价格为每辆11700元(含增值税),试计算该厂家应纳的消费税。如果这家摩托车生产厂家为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则该厂家应纳多少消费税?例2:例3:某酒厂2006年5月销售自产粮食白酒2000斤,每斤售价45元,连同包装物(价值10000元,不含税)一起销售,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试计算本月应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0.5×2000+45×2000×20%+10000×20%=21000元(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包括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应按照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1.有同类消费品价格的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2.无同类消费品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1、甲类卷烟10%11、鞭炮、焰火5%2、乙类卷烟5%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3、雪茄烟5%13、汽车轮胎5%4、烟丝5%14、摩托车6%5、粮食白酒10%15、小轿车8%6、薯类白酒5%16、越野车6%7、其他酒5%17、小客车5%8、酒精5%9、化妆品5%10、护肤护发品5%应税消费品平均成本利润率例:某化妆品公司将自产的一批化妆品用作福利发给职工,化妆品的成本为10000元(不含增值税),成本利润率为5%,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试计算该批化妆品应纳的消费税。(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1.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委托加工的数量×适用税率2.无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甲企业提供原材料,计实际成本4000元,支付乙企业加工费400元、代垫辅助材料款50元(均不含增值税税)。假定适用消费税税率10%。试计算该批产品应纳的消费税。美丽化妆品厂委托容颜化妆品厂加工化妆品200套,由美丽化妆品厂提供原料,合同注明不含增值税成本为10000元。加工完毕后按时交付,收取加工费2000元(不含增值税)。容颜化妆品厂没有同类化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该批化妆品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三、从量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一)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二)销售数量的确定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三)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啤酒1吨=988升黄酒1吨=962升汽油1吨=1388升柴油1吨=1176升例:某啤酒厂8月份销售啤酒400吨,每吨出厂价2800元(不含税)。试计算该厂8月份应纳消费税。四、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税方法在现行消费税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混合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例:某酒厂某月销售粮食白酒430斤,收入15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薯类白酒600斤,收入12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糠麸酒750斤,收入8000元,开具普通发票。试计算该厂该月应纳消费税。例:某卷烟厂某月销售卷烟25大箱,取得收入300000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试计算该烟厂该月应纳消费税。300000÷25÷250=48元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适用税率30%应纳税额=150×25+300000×30%=93750元五、消费税计税方法的特殊规定(一)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规定1.外购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2.外购已税的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3.外购已税的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4.外购已税鞭炮、烟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烟火。5.外购已税的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6.外购已税的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当期准予抵扣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的税款。)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2006年8月份外购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