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资源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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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资源税法打印本页第一节纳税义务人(熟悉)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并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二节税目、税率(熟悉)资源税的税目(征税范围),目前只有7大类,它们是: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6.有色金属矿原矿。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第三节课税数量(掌握)一、资源税的课税数量: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二、课税数量确定的一些具体方法:(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还原成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其还原公式为:原煤课税数量=加工煤实际销售或自用量÷综合回收率(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其折算公式为:原矿课税数量=精矿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折算率(3)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由于二者均为应税产品,为避免重复征税,规定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按固体盐税额征税。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例题】见教材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了解)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第五节税收优惠(熟悉)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1.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2.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例题】某铜矿本月销售铜精矿4000吨(选矿比为20%),每吨不含税售价1500元,当地铜矿石资源税每吨1.2元,应纳资源税和增值税税额为()A.资源税0.48万元B.资源税1.68万元C.增值税78万元D.增值税102万元【答案】BC应纳资源税=4000÷20%×1.2×(1-30%)=16800元;应纳增值税=1500×4000×13%=780000元。第六节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了解)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纳税地点--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例题】某省一独立核算的煤炭企业,下属一生产单位在外省。1999年该企业开采原煤340吨(其中含省外生产单位开采的60万吨),当年销售原煤300万吨(其中含省外生产单位开采的50万吨)。已知原煤每吨单位税额4元,1999年该企业在本省应缴纳的资源税为1000万元。()(2000年)【答案】√。该煤炭企业本期应纳资源税=(300-50)×4=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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