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怎么签_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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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023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怎么签_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精选4篇】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网友分享的“2023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怎么签_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精选4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怎么签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第一篇】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所注明的保险期间、追溯期以及承保的医疗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且由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保险人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确认构成医疗事故的,负责对下列各项进行赔偿:1.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2.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3.由于医疗事故而给予患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上述1、2、3项损失及费用的每次和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2/11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和累计赔偿限额。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怎么签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第二篇】五、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或重大过失;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4.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5.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__年问题造成的损失。六、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3/112.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3.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4.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5.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后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6.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7.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8.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9.被保险人从事的美容整形业务(治疗性与功能恢复性的整形除外);10.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因被保险人不作为而导致的损失;1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列举的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的不良后果或医疗意外。七、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2.罚款或惩罚性赔款;4/113.保险单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4.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由于发生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5.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6.自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7.患者的故意行为、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造成的伤害;8.由于患者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意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9.患者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10.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2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八、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九、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合同明细表上注明的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5/11十、本保险的追溯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上列明,最长不超过两年。保险合同明细表上未列明追溯期的,追溯期为零。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怎么签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第三篇】甲方:_________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使会计师事务所有效地防范执业风险,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偿付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及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协商有关保险事宜。第二条甲乙双方签订本保险协议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双方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三条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为其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推荐乙方授权的机构大型商业风险保险部为办理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第四条执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附件一)和《中6/11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附件二)。具体使用费率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率》(附件三)。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为甲方会员优惠8%。第五条乙方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与被保险人协商保险合同内容。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两年(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险的被保险人,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低费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条件。第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甲方会员首次投保约定扩展追溯期时,追溯期费率给予优惠。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一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6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两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5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三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4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四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28%计算保险费。本条规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费率不一致时,以本条规定为准。第七条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双方具有约束性各方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结果时,应提交河南省注册会计7/11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鉴定或人民法院裁决。第八条甲乙双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聘请有关专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第九条乙方负责对甲方及其会员进行保险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设专人协助甲方开展工作。第十条乙方在承保业务过程中,除了恶意欺诈及资信情况极差的被保险人外,不得拒绝承保。第十一条甲方应要求各被保险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配合乙方做好有关工作。第十二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和补充,变更和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第十四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怎么签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第四8/11篇】十九、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如实提供投保医务人员名单,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十、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对于保险费交付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十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及保险单中列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保险人,经与本保险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保险合同有关内容。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十二、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应该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量避免保险事故的发生。9/11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3.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二十四、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或进行调查、分析、鉴定。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病历等有关的原始资料,防止涂改、伪造、隐匿、销毁、遗失,并对引起不良后果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现场实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存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二十五、被保险人收到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或法院送达的任何文书后,应于24小时内将上述报告或文书复印件送交给保险人。如保险人认为需审阅原件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原件。二十六、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10/11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二十七、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二十八、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下列单证材料:1.保险单正本;2.有关医务人员的资格和执业证明、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3.患者完整的病例资料:患者伤残的,应当提供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件鉴定机构或部门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书;4.患者的书面索赔申请;5.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6.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当提供判决、裁定文件或调解书;11/11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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