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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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所得税引言:所得税概述第七章企业所得税第八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两税已经合并成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3月16日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改革的背景起源(20世纪70年代末)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全国人大,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重要作用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改革的必要性(1)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巨大,以致削弱内资企业竞争力、危及内资企业生存。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2)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漏洞,以致扭曲企业经营行为、造成财政收入减少。如“三免两减半”、“返程投资”“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的,享受“即征即退”或全部退税照顾宁波市福利企业一年的税收优惠7.7亿元。每位残疾人每月500元150万名一年(3)税负水平高,企业负担重美国财经双周刊《福布斯》发布报告称,在全球52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香港是仅次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全球第二个税负最轻的地方;中国内地则是全球税负第二重的地方。中国专家称,经济高速发展,“税务负担指数”高是必须经历的阶段。第七章企业所得税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制度第三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的计算第四节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第五节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一、企业所得税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二、收入情况2006年,内资企业所得税共完成5545.8781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完成1535.8161亿元,各占2006年税收总额的14.73%和4.07%,各比2005年增收1182万元和387亿元。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制度一、纳税人纳税人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无限:境内和境外所得有限:境内所得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在外国(地区)注册登记,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在我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未设机构场所,或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制度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机构、场所的具体内涵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二、征税对象(一)征税对象的确定原则(1)必须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2)应纳税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以后的纯收益。(3)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包括货币、实物和其他经济权益。(二)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三)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类征税对象居民企业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25%)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25%)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20%)三、税率1、基本税率:25%;2、优惠税率:(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本为20%,但按优惠税率10%执行。哪些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20%税率?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哪些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税率?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世界主要国家的所得税税率主要发达国家中美国、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企业所得税的基准税率分别为35%、33.33%、25%、30%、33%;在我国周边国家中日本、韩国、越南、印尼、马来西亚则为30%、27.5%、28%、30%、28%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两种计算方法:直接法和间接法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前年度亏损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增项目-纳税调减项目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处理规定会计税收差异处理原则●企业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和帐务处理,以及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在纳税申报时,对于在确认应纳税额过程中,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的不同而形成的差异,不应改变原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处理和帐簿记录,仅作纳税调整。税法规定会计处理计税依据纳税时间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差异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差异二、收入总额确定(一)收入总额确定基本规定●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行为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收入等。●收入总额的范围具体包括:…….收入范围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关于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说明: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债务豁免。非货币形式交易按公允价值来确定取得的收入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情况,视同销售情况P211,P213(二)不征税收入:相当于非应税收入,它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因为这些收入不具有营利性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指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过预算程序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部分企业直接拨付的经费。但是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拨款中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三)免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所取得的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鼓励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说明:免税与不征税的区别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四)其他规定(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3)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自境内的收入计税问题--预提所得税范畴P228P247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三、费用项目的扣除标准和方法(一)税前扣除项目确认的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2、配比原则。3、相关性原则。4、确定性原则。5、合理性原则。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是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扣除外任何支出,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它是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合法性是指必须符合税法有关扣除的规定。合理性是指必须与经营活动所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关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所称权责发生制,是指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二)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允许扣除的基本范围: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1.成本: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2.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允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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