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国际贸易措施关税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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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国际贸易措施:关税壁垒7.1关税概述7.2关税的种类7.3关税的征收7.4关税水平与保护程度7.1关税概述7.1.1关税的定义7.1.2关税的特点7.1.3关税的作用一、关税的定义•关税(Customsduty;Tariff)是指进出口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其本国进出口商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的历史发展:–使用费时代–国内关税时代–国境关税或关境关税时代关税概述•关税征收:通过海关来执行–海关(Customs):是设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它授权于国家,行使国家权利,对外代表国家行使国家主权,对内代表中央政府行使对地方的权力。–关境(Customsterritory):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关境和国境的比较二、关税的特点•1.与其他税收共有的特点–强制性,无偿性,预定性•2.与其他税收不同的特点–关税属于间接税–关税税收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进出口商和进出口货物–关税具有涉外性,是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关税的作用•1.增加财政收入–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称为财政关税(Revenuetariff)•2.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以保护国内生产和市场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就是保护关税(Protectivetariff)•3.调节进出口贸易–在出口方面,通过低税、免税和退税来鼓励商品出口;在进口方面,通过税率的高低、减免来调节商品的进口7.2关税的种类7.2.1按照征收的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进口关税•出口关税•过境关税7.2.2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普遍优惠税一、按照征收的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1.进口关税•进口关税(ImportDuty)是指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又称正常关税(NormalTariff)或进口正税•各国进口税率的制定是基于多方面因素的考虑,从有效保护和经济发展出发,对不同商品制定不同的税率。•一般来说,进口税税率随着进口商品加工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即工业制成品税率最高,半制成品次之,原料等初级产品税率最低甚至免税,这称为关税升级(TariffEscalate)。进口关税•一般来说,进口税税率可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三种。(1)普通税率(Generaltariffrate):又称一般税率,是指对与本国没有签署贸易或经济互惠等友好协定的国家原产的货物征收的非优惠性关税。–普通税率是最高税率。–正常进口关税一般指的是最惠国税。普通税率并不是被普遍实施的税率。进口关税•(2)最惠国税率(Most-favored-nationtariffrate):对签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国家实行的税率。–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MFNT)是指缔约国各方实行互惠,一成员方对于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任一成员方的相同产品。–最惠国待遇往往不是最优惠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关税也不是最优惠的关税,而只是一种非歧视性的关税待遇。最惠国待遇的特点•普遍性: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一切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贸易,适用于所有根据关贸总协定成为贸易伙伴的成员间的相同产品的贸易。•互惠性:指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的,不是单方面提供或享受的。•优惠性:指这种待遇的性质是以提供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为内容,得到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或进出口产品可以为有关国家或企业带来利益。•无条件性:指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提供应当不附加任何条件进口关税•(3)普惠制税率(GSPtariffrate):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优惠税率。•普惠制税率是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实行减税或免税,通常按最惠国税率的一定百分比税收,并且不是互惠的,而是单向的。2.出口关税•出口税(Exportduty)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在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当今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对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都不征收出口税,但仍有少数国家(特别是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征收出口税•征收出口税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增加财政收入–保障国内生产–稳定市场价格–防止跨国公司逃税3.过境关税•过境关税(Transitduty)又称通过关税,是指一国海关对通过其关境再转运第三国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其目的主要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目前,大多数国家对过境货物都不征收过境关税,而只征收少量的签证费、印花费、登记费及统计费等。二、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1.进口附加税•进口附加税(Importsurtax)是指进口国海关对进口的外国商品除征收进口正税之外额外加征的关税以达到某种特定的目的。•进口附加税不同于进口税,其区别主要在于在一国的海关税则中规定了进口税,但是没有规定进口附加税,而且进口税受到世界贸易组织的严格约束,只能降不能升,但是进口附加税可以视征收的具体目的确定税率高低。•又称特别关税,是一种临时性的特定措施,其征收的目的主要有:–应付国际收支危机–抵制外国产品低价倾销–对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进口附加税•实施进口附加税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对所有的或全部的进口商品加征进口附加税–针对个别国家和个别商品加征的进口附加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紧急关税•惩罚关税•报复关税反倾销税•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y)是指对实行倾销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临时性的进口附加税。•征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反倾销税税额一般按倾销差额征收,由此抵消低价倾销商品价格与其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反倾销税•倾销(Dumping)是指进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销售的行为。•确定正常价格有三种方法:–采用国内价格–采用第三国价格–采用构成价格•三种确定正常价格的方法是依次采用的。•三种正常价格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西方国家选用替代国价格,来确定其正常价格。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有三个必要条件:–倾销存在–倾销对进口国国内以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业严重阻碍–倾销进口商品与所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确定倾销对进口国国内工业的损害要从三方面来认定:–产品在进口国数量的相对和绝对增长–产品价格对国内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对产业的潜在威胁和对建立新产业的阻碍。反倾销税•倾销成立是进口国政府实行反倾销的必要条件,但不充分,因为作为价格歧视的倾销对进口国来说,并非一定是坏事,GATT和WTO成员国真正要谴责和反对的是“对进口国境内已建立的某项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的伤害。因此,进口国是否应对倾销采取反击措施还要看倾销是否真正伤害了本国产业。•如果某进口商品最终确证符合被征反倾销税的条件,则所征的税额不得超过经调查确认的倾销差额,即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也不得超过为抵消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必需的期限。一旦损害得到弥补,进口国应立即停止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若被指控倾销其产品的出口商愿做出“价格承诺”(Priceundertaking),即愿意修改其产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低价出口倾销的做法,进口国有关部门在认为这种方法足以消除其倾销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时,可以暂停或中止对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不予以征收反倾销税。•虽然世界贸易组织制定了《反倾销协议》,但反倾销法的执行主要依赖各签字国的国内立法规定,因而具有很大的随意性。随着关税壁垒作用的降低,各国越来越趋向于利用反倾销手段,对进口产品进行旷日持久的倾销调查及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来限制商品进口。反补贴税•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Duty)又称反津贴税、抵消税或补偿税,是指进口国为了抵消某种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及输出过程中接受的来自于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的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征收目的:增加进口商品的价格,抵消其所享受的补贴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使其不能在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征收反补贴税必须证明补贴的存在及这种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反补贴税税额一般按奖金或补贴的数额征收,不得超过该产品接受补贴的净额,且征税期限不得超过5年;对于接受补贴的倾销商品,不能同时既征反倾销税又征反补贴税。紧急关税•紧急关税(Emergencytariff)是为消除外国商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当短期内外国商品大量涌入时,一般正常的关税难以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因此,征收税率较高的紧急关税可以限制进口,保护国内生产。•由于紧急关税是在紧急情况下征收的临时性关税,因此,当紧急情况缓解后,紧急关税必须撤除,否则会受到别国的关税报复。惩罚关税•惩罚关税(PenaltyTariff)是指出口国某商品违反了与进口国之间的协议,或者未按进口国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时,由进口国海关向该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临时性的进口附加税。•具有惩罚或罚款性质。•这一手段在美国经济政治势力鼎盛时期非常有效,但随着世界经济多极化、全球化等趋势的加强,这一手段日渐乏力,且易招致别国的报复。报复关税•报复关税(RetaliatoryTariff)是指一国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商品、船舶、企业、投资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不公正待遇,对该国进口的商品所课征的进口附加税。•通常在对方取消不公正待遇时,报复关税也会相应取消。2.差价税•差价税(VariableLevy)又称差额税,是当本国生产的某种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征收目的:使该种进口商品的税后价格保持在一个预定的价格标准上,以稳定进口国内该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差价税实际上属于进口附加税。•差价税没有固定的税率和税额,而是随着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因此是一种滑动关税(Slidingduty)。•典型表现是欧盟对进口农畜产品的做法。3.特惠税•特惠税(PreferentialDuty)全称为特定优惠关税,又称优惠税,是进口国对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给与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使用特惠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非互惠的特惠关税:洛美协定(LomeConvention)•互惠的特惠税,但不一定是对等的相同税率4.普遍优惠制•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GSP)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与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普惠制的三项基本原则:–普遍性:指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非歧视性: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性: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与发展中国家特殊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对等待遇普遍优惠制•征收目的:通过给惠国对受惠国的受惠商品给予减、免关税优惠待遇,使发展中的受惠国增加出口收益,促使其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加速国民经济的增长•目前全世界已有17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普惠制待遇,给惠国则达到40个。其中除美国外,其余39国均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7.3关税的征收7.3.1关税的征收方法7.3.2关税的征收依据7.3.3关税的征收程序一、关税的征收方法•又称征收标准,一般来说,可分为从量税、从价税和混合税三种。•1.从量税:(SpecificDuty)是以进口货物的重量、数量、长度、容量、面积和体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从量税额=货物计量单位数x从量税率–重量单位是最常用的从量税计量单位–特点•手续简便•税负不合理•不能随价格变动作出调整•难以普遍采用关税的征收方法•2.从价税–从价税(AdvaloremDuty)是以货物价格作为征收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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