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所得税类(税收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冯文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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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所得税类第一节所得税概述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第四节个人所得税第一节所得税概述一、所得税的概念二、所得税与流转税的区别三、对所得额课税的征收制度选择一、所得税的概念所得税是对所得额征收的一类税。所得额是收益额的一种。收益额纯收益额:亦称所得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获得的收入,减去相应的成本之后的余额。总收益额:是指纳税人的全部收入,农业税是对总收益额的征税。所得税的沿革对所得额的征税最早兴起于英国,目的在于应付由战争引起的庞大的经费开支,开始只是一个临时性的税种,随着战争的发生和停止而开征和停征,因此又称为“战时税”,直到1874年才成为英国税制中的一个永久性税种,以后相继被世界各国采用。中国首次提倡所得税是在清朝末年。1936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开始征收。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旧的所得税制度,在1950年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中,包括工商所得税。1958年税制改革把工商所得税从工商业税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但只限于对国营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改革开放以来1980年开征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981年又开征了《外国企业所得税》;1983年和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1985年将《工商所得税》改名为《集体企业所得税》;1988年开征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我国对企业所得额的征税基本形成了分别不同的经济成分,内外有别的所得税体系。但这样的企业所得税体系极不规范,也不符合国际惯例。1991年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994年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1986年开征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7年将个人所得税分解为内外两套税制,颁发了适用于中国公民的《个人收入调节税》。1994年在对《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二、所得税与流转税的区别1、课税对象方面流转税:以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为课税对象,只与销售收入的多少有关,而与成本及利润水平无关,因此,流转税可以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而增长,税收收入及时、稳定、可靠。所得税:以所得额即企业利润为课税对象,因此,在价格一定的条件下,税收收入与成本及利润水平有密切关系。税收收入受经济波动和企业管理水平的影响,不能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由于所得税多实行累进税率,因此所得税收入增长会快于国民收入的增长,表现为对经济增长的弹性大。2、税负转嫁方面流转税:属于间接税,税负可以转嫁,税负增减变化直接影响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因此,对生产、消费有突出的调节作用。多实行比例税率,体现横向公平原则。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征纳双方的关系比较明确,税收的增减变动对物价也不会产生直接影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积极作用,累进性质的所得税,能适应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体现合理负担原则。3、征收管理方面流转税:计算和稽查比较简单。所得税:稽查技术比较复杂,尤其是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涉及的内容多,核实的困难大,易造成偷税漏税现象,要求具备比较高的税收管理水平。三、对所得额课税的征收制度选择(一)征税对象方面1、分类征税制——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分别不同的来源,课以不同的所得税。优点:(1)课征简便;(2)易于按各类所得的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税率,区别对待;(3)能够控制税源,防止偷漏税。缺点:不利于实行累进税率,不能体现量能纳税、合理负担的原则。2、综合征税制——对纳税人的各项各种来源所得的总额征税的一种制度。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综合征税制度。优点:可以实行累进税率,体现合理负担原则。缺点:(1)计算核实纳税人的总所得额比较困难和复杂;(2)如果纳税人缺乏纳税意识,很易造成偷漏税现象。3、分类综合征税制——先分类征税,再对超过规定数额以上的部分进行综合征收,实行累进税率,既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又使计算便利。有些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综合征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的方向也是实行分类综合征税制。(二)计税依据方面(费用扣除方式)1、标准扣除(综合扣除)——以纳税人的必要的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确定一个标准固定数额扣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生计费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方法扣除。优点:计算简便;缺点:不利于区别对待。2、分项扣除(实报实销)——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开销来确定扣除额的方法,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成本费用扣除采用此方法。优点:比较合乎实际;缺点:计算复杂。(三)税率1、累进税率——税率随着征税对象的数额增大而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及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收入采用累进税率。优点:体现量能负担原则;缺点:应税所得额计算复杂。2、比例税率——税率不随征税对象的大小而变化。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优点:体现横向公平,计算简便;缺点: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四)征收方法1、源泉课征法(源课法)——是在所得额发生地点课税的方法。可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源课法与申报法相结合以源课法为主的方法。优点:(1)能控制税源,防止偷漏税和拖欠税款;(2)手续简便;(3)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缺点:(1)只适用于分类征税制;(2)不能体现合理负担原则。2、申报法——纳税人按税法自行申报所得额,由税务机关调查审核,然后根据申报的所得额依率计算税额,由纳税人一次或分次缴纳。我国的企业所得税采用此方法。优点:(1)适用于综合征税制、适用累进税率;(2)符合按能力负担的原则。缺点:容易造成偷漏税现象。第二节企业所得税一、企业所得税概述1、企业所得税概念企业所得税是以我国内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调节企业盈利水平的一个重要税种。2、特点(1)征税范围广。从纳税人看,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内资企业;从征税对象看,纳税人的一切所得都要依法纳税。(2)税负公平。从内资企业看,不分所有制,不分地区,不分行业,不分层次,统一实行固定的比例税率,使各类企业税负大体公平。从内外资企业之间税负看,内外资企业税负基本一致,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3)税法对税基的约束力强。为了确保税基,税法明确规定了收入总额、扣除项目、资产的税务处理等内容,使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相对独立于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现了税法的强制性和统一性。3、作用(1)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企业的生产经营以盈利为目的。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企业必然要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获得生存和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可以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稳定增长,从而也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2)有利于国家对经济行为的宏观调控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征税对象一致、税收负担一致,有利于不同的纳税人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各自的潜力,开展公平竞争。对增强大中型企业的活力,促进规模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3)有利于加强对企业的管理监督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涉及到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会计核算的各个环节,而且要求以税法作强制的统一。企业申报纳税时,要求同时缴纳财务报表,便于国家对企业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二、企业所得税制的主要内容(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或经济组织。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事业单位)。独立核算企业的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二)税率1、基本税率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的33%的比例税率。其原因在于:(1)便于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相衔接。(30%正税,3%地方所得税)(2)与国际上多数国家的税率接近,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竞争。(3)与当时股份制试点企业和大部分“税利分流”试点企业的税率相一致。(4)考虑与当时企业的实际税负接近。2、优惠税率(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三)征税对象(征税范围)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来自国内外的一切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1、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其他赢利事业取得的所得。2、其他所得包括:纳税人获得的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财产转让所得、其他营业外的收益。(四)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国家规定准许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许扣除项目金额1、收入总额的确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商品销售、劳务服务、运营、工程、工业性作业等。(2)财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其他财产。(3)利息收入。资本资源、收入欠款形成的有价证券、外单位欠款利息。(4)租赁收入。固定资产、包装物等财产形成的租金。(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其他。(6)股息收入。对外投资入股的股息、红利。(7)其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各种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盈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及其他收入。2、准许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1)准许扣除项目成本:生产经营成本。为生产经营商品和劳务直接支出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在生产经营期间的营业外支出净额。税金: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2)准许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1)合理的借款利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向银行以外的保险公司和非银行机构借款利息,在央行规定的浮动利率之内可以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准予扣除。2)企业工资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计税工资(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扣除。计税工资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3)企业福利费等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的14%、2%、1.5%计算扣除。4)公益、救济性捐赠A、必须通过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实施捐赠;B、接受捐赠的对象必须是公益性单位,受灾地区及贫困地区;C、扣除限额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准予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捐人捐赠不允许扣除。5)合理的应酬费限定条件限定金额扣除。限定条件是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并应提供确实记录和单据。限定金额按照全年营业收入额规定累退的扣除率。年营业额扣除率1500万元以下的部分5‰1500~5000万元的部分3‰5000~10000万元的部分2‰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1‰6)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上交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允许扣除;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的保险费,准许按实扣除。7)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以经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而应计入资产价值,以折旧的形式分期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8)准许计提坏帐准备金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销价准备金,准许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当期实际发生额扣除。纳税人已作支出、亏损、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9)转让各类固定资产费用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10)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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