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营业税的税务筹划•第一节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运用•第二节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第三节经营行为的税务筹划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达到下列要求:(1)掌握营业税优惠政策运用的税务筹划(2)掌握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3)掌握经营行为的税务筹划经营行为的税务筹划营业税计税依据税务筹划本章教学内容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运用本章教学重点为了实现本章教学目的,在教学过程中应以下列内容作为本章教学重点:(1)营业税优惠政策运用的税务筹划(2)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3)经营行为的税务筹划第一节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运用一、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境内”—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二、利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比例”“身份认定”第一节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运用三、利用签订合同进行税务筹划税法规定: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应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进行施工建设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都应遵照以上规定,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3%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应按”服务业“5%缴纳营业税【例】新大工程承包公司承揽一座办公大楼的建筑工程,工程总造价2700万元,施工单位为大华建筑公司,承包金额为2250万元。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新大公司按3%计缴营业税,应纳税额为:(2700-2250)*3%=13.5(万元)工程承包公司未与建筑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新大公司按5%计缴营业税,应纳税额为:(2700-2250)*5%=22.5(万元)少交营业税9万元第一节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运用四、不动产投资入股的税务筹划税法规定:不动产所有者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加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不缴营业税;不动产所有者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风险,按”服务“业中租赁项目缴营业税【例】光华公司与明日公司均为中外合资企业,两企业中方出资人为同一人,外方投资者也为同一人,中外方出资比例均为2:8。光华公司注册资本9600万元,明日公司注册资本4.8亿元。光华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明日公司主要经营商品流通、房产租赁、娱乐业等。明日公司于2011年5月投资兴建一幢楼。由于明日公司没有建房资质,因此以光华公司的名义投资兴建。明日公司将所需资金转至光华公司银行账户,两公司均作”往来“账处理。至2012年8月份,大厦建成装修完毕,并于当月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光华公司没有施工队伍,全部建筑工程均由其他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建筑安装营业税已由建筑公司和安装公司缴纳,光华公司以建筑安装业发票作为在建工程入账的原始凭证。截至竣工,光华公司“在建工程-华兴大厦”总金额5220万元。光华公司的难题:巨额营业税筹划方案:房屋建成后投资入股,光华公司以该项不动产对明日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无须缴纳营业税。第一节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运用五、转让无形资产的税务筹划利用纳税时间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对转让方结算时应收而未收到的有关款项,应在结算时纳税。【例】甲单位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共计150万元,11年8月10日,甲单位收到预付款60万元,11月20日,收到预付款30万元,12月15日,双方结算,甲单位开具发票,共计价款150万元,乙单位尚有60万未付。甲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税负:8月:600000×5%=30000(元)11月:300000×5%=15000(元)12月:600000×5%=30000(元)筹划方案:收到最后价款时结算第二节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一、建筑业计税依据的筹划(一)工程用原材料的税务筹划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例】某建筑公司中标黄河宾馆一项建筑安装工程,含电梯、中央空调、土建及内外装修在内,总造价共2600万元。其中,电梯价款80万元,中央空调价款180万元,土建及内外装修价款2340万元。对该项业务进行税务筹划。电梯、空调由该公司自行采购:营业税=2600×3%=78(万元)电梯、空调由黄河宾馆负责供应:营业税=2340×3%=70.2(万元)(二)合作建房的税务筹划合作建房: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建房。两种方式“以物易物”方式: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成立“合营企业”方式: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例】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双方约定,房屋建好后按5:5的比例分配房屋。工程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200万元,则甲、乙各分得600万元的房屋。•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其营业额为600万元。•乙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其营业额为600万元。•甲、乙企业分别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为:600×5%=30(万元),双方合计总税负60万元。筹划方案:甲、乙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效果分析: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投资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合营企业对外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房屋作为投资利润(缴纳所得税),不征营业税。•经过筹划,甲、乙合营企业在建房环节减少了60万元的营业税税负。(三)价外费用的税务筹划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代天然气公司、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等单位收取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费用,作为价外费用并入房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筹划思路:由物业公司代收各种费用【例】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居民住宅楼,预计房款收入为40000万元,同时需代收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和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等费用共计8000万元。营业税税率5%,不考虑其他税费。该房地产公司应如何筹划?方案一:房地产公司收取房款的同时代收各种代收款8000万元营业税=48000×5%=2400(万元)方案二房地产公司只收取房款,其他代收款项由物业公司代收,物业公司按1%收取手续费:物业公司营业税=80×5%=4(万元)房地产公司营业税=40000×5%=2000(万元)三、代理业税务筹划•税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务,仅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酒店、房地产公司出租办公用房,客房收入中代收有关部门的物业管理费,如水费、电费等。“单独核算”、与客户签订”委托代交物业管理费标准合同”,将自己、客户、公共设施部门设计为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只按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第三节经营行为的税务筹划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一)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进行税务筹划混合销售的应税货物销售额能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缴纳增值税;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缴纳营业税。缴纳哪种税负,通过混合销售节税点筹划。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实际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其中,实际增值率=(销售额-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营业税额=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如果两个税种的税收负担相同,且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相同,则: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适用税率增值率(R)=(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实际增值率<R,缴纳增值税有利实际增值率>R,缴纳营业税有利【例】某装饰材料商店,在主营装饰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装饰工程作业。该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本月发生混合销售业务,销售装饰材料并代客户安装,材料的购入价是100万元,该商店以115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企业实际增值率=(115-100)÷115×100%=13.04%R=(1+17%)3%÷17%×100%=20.65%企业实际增值率小于R,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减少纳税0.9万元[即115×3%-(115×17%-100×17%)]。【例】12月份,某商场销售空调1000台,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0万元,购进空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40万元。商场下设的安装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安装空调业务,取得安装费23.4万元,与之相关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0.1万元。该商场有两种筹划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是商场安装部门为非独立核算部门;方案二是该商场成立独立核算的安装部门提供安装业务。判断该商场缴纳何税种适宜?实际增值率=[23.4/(1+17%)-0.1/17%]÷[23.4/(1+17%)]=97.06%R=(1+17%)3%÷17%×100%=20.65%企业实际增值率大于R,选择缴纳营业税合算。计算分析:方案一: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安装费并入空调价款合并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250+23.4/(1+17%)]*17%-40-0.1=5.8(万元)方案二:属于兼营行为,安装费收入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应纳税额=250*17%-40+23.4*3%=3.202(万元)(二)通过签订合同进行税务筹划—转化为兼营行为【例】兴达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将1000m2的办公楼出租给甲单位,负责供水、供电,兴达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房屋出租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同时又涉及水电等费用的处理问题,在合同的签署上存在两种方案。方案1: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60元,含水电费,每月租金共计160000元,每月供电7000度,水1500吨,电的购进价为0.45元/度,水的购进价为1.28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160000×5%=8000(元)(其他各税忽略不计)•该公司提供给甲单位的水电费,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该企业购进的水电进项税额应作相应的转出,即相当于负担增值税:7000×0.45×17%+1500×1.28×13%=785.1(元)•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8000+785.1=8785.1(元)方案2:兴达公司与甲单位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账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确定:水每吨1.78元,电每度0.68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52.57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52570元,水费收入2670元,电费收入4760元。•则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应分别缴纳•应纳营业税:152570×5%=7628.5(元)•应纳增值税:(2670×13%+4760×17%)-785.1=371.2(元)•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7628.5+371.2=7999.7(元)•两种方案税负相差:8785.1-7999.7=785.4(元)二、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