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资源税、财产税与其他课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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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资源税、财产税与其他课税本章学习要点:本章的主要学习要点是资源税、财产税及其他税种的理论,主要包括资源税和财产税的概念、特点、作用和主要税种,同时还要了解每一税种的具体税制要素,了解其他税种的相关知识。本章学习重点难点:重点是学习资源税和财产税的概念、特点、作用;难点是要掌握资源税和财产税具体税种的税制要素本章基本概念:资源税级差收入财产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7.1资源税7.1.1资源税的概念和特点1.资源税的概念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2.资源税的特点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1)只对特定资源征税(2)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3)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征收(4)实行源泉课征(5)资源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7.1.2资源税的作用1.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2.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3.有利于资源合理开发,节约使用4.有利于为国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7.1.3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2.征税范围(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六)黑色金属矿原矿(七)有色金属矿原矿3.税率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原油5%;天然气5%“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4.计税方法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5.减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6.纳税期限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7.纳税地点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7.1.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2.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3.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率为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率为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率为1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率为35%。4.计税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率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5.减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6.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征税目的在于限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建立发展农业专项资金,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协调发展。征税范围包括种植农作物耕地(含3年前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鱼塘、园地、菜地和其他农业用地,如人工种植草场和已开发种植农作物或从事水产养殖的滩涂等。税率由于在我国的不同地区之间人口和耕地资源的分布极不均衡,有些地区人烟稠密,耕地资源相对匮乏;而有些地区则人烟稀少,耕地资源比较丰富。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客观条件的差别以及与此相关的税收调节力度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方面的差别,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税率规定如下: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地区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单位:元)上海45北京40天津35江苏、浙江、福建、广东30辽宁、湖北、湖南25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22.5广西、海南、贵州、云南、山西20山西、吉林、黑龙江17.5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5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税额计算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按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凡是在上述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施工企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7.2财产税7.2.1财产税的概念和特点1.财产税的概念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2.财产税具有以下特点:(1)财产税的课税对象具有特殊性。(2)课税比较公平。(3)财产税属于直接税,税收负担较难转嫁。(4)财产税的收入弹性小。(5)财产税征管比较复杂。7.2.2财产税的作用1.财产税收入稳定,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财产税能有效地促进纳税人合理地使用财产3.财产税有利于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节制财富集中和贫富悬殊问题4.财产税有利于增强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7.2.3财产税的分类1.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2.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3.从量财产税和从价财产税4.经常财产税和临时财产税7.2.4我国财产税的立法沿革财产税在我国也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我国奴隶社会对土地课征的“贡”、“助”、“彻”,是我国历史上财产税的雏型。新中国成立后,财产税一直作为整个税制的辅助部分而存在。1950年1月由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的14种税中,属于财产税的有房产税、地产税等。1994年税制改革时,初步形成了以房产税、契税、车船税、遗产税为组成部分的财产税体系。2007年又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7.2.5我国财产税的主要税种1.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又称房屋税。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欧洲中世纪时,房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等,这类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中国古籍《周礼》上所称“廛布”即为最初的房产税。至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均属房产税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同年6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73年简化税制,将试行工商税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有房产的个人、外国侨民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1984年10月,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全国改革工商税制时,确定对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同时,鉴于中国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使用者没有土地产权的实际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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