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___危害税收征管罪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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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2002年11月4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注意本节211(单位犯罪)、212条(执行前先追缴税款)的提示性规定。3、本节犯罪只有抗税罪没有单位犯罪主体。4、注意修正案七对原“偷税罪”的修改。一、逃税罪——两高确定罪名(四)201(一)逃税罪的概念与特征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逃税、避税、欠税、漏税行为的区别是什么?注意:1、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逃避缴纳税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修七已取消具体数额)。逃税的5种行为方式,详见《解释》:(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明确逃税罪发生的前提——在纳税申报过程中“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注意修正案七:逃避纳税在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01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2、主体是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3、主观方面是故意,刑法虽未规定特定目的,但从其对客观行为的表述以及逃税罪的性质来看,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逃避缴纳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的目的。(二)注意司法解释的规定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注意根据修正案七的规定,一次行政处罚的不构成犯罪。2、实施偷税行为,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也应注意修正案七取消了具体数额而仅保留了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比例规定,须注意日后的相关司法解释)(三)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1条、204条第2款、第211条和212条的规定处罚。思考:有罪可不罚,但构罪一定有刑事责任吗?修正案七对第201条修改,增加第4款的部分内容的立法意义:“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过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与相似条文比较:164-3——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241-6——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不阻碍解救的);351-3——可以免除处罚(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收获前自动铲除的);390-2、392-2——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介绍贿赂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贿赂行为)。二、抗税罪-202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1、客观方面必须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暴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人暴力,即对履行税收职责的税务人员的人身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二是对物暴力,即冲击、打砸税务机关,使税务机关不能从事正常的税收活动。威胁方法,是指对履行税收职责的税务人员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正常履行税收职责。2、主体是自然人。3、主观方面是故意。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2条的规定处罚。本罪重于277条妨害公务罪。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34-2款、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三、逃避追缴欠税罪-203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1、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欠缴税款的情况下,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2、主体是欠税人。欠税人首先必须是纳税人。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单位。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转移、隐匿财产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认定:本罪与逃税罪的区别。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3条、211条、212条的规定处罚。四、骗取出口退税罪-204-12002年9月17日《关于审理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概念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出口退税制度。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数额较大的出口退税款。《解释》,“假报出口”和“其他欺骗手段”和“数额较大”。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在于不法占有国家出口退税款。(二)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否为数额较大。《解释》第6条的规定。2、本罪与逃税罪的竞合问题。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只有在没有交纳税款的情况下才可能成立。纳税人交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方法,骗取所交纳的税款的,成立逃税罪。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定骗取出口退税款罪,是与逃税罪实行并罚还是按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学界有不同认识。教材选后者。(三)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11条和212条的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204-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5本罪提示:1、1996年10月17日《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注意210、212条的规定。3、注意205-款的理解用与204条罪的竞合。4、本罪法条无数额规定。(一)概念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增值税=(销项额—进项额)×17%或13%例:假设税率17%,某公司购进商品价款100元,其增值税17元(增值税进项),然后以150元销售,增值税25.5元(增值税销项),公司要交的增值税:应交增值税=150x17%-100x17%=25.5-17=8.5(元)=(150-100)x17%=8.5(元)虚开增值税发票,一般是无实际的业务往来,而向对方开具发票,开具方收取开票费,而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余额作为税款上缴国库,如果无实际交易取得增值税发票,实际上就是虚增了进项税款,少缴了税。以前系手写发票,漏洞较多,现有了税控系统以后,虚开行为在减少。1、客体是复杂客体。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虚开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刑法定义。虚开发票的类型。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二)认定1、正确把握本罪的罪与非罪界限。虽无数额规定,但仍要求情节。2、理解205-2款的规定。学界有三种观点。一属牵连犯;二属虚开罪的加重行为;三属3罪的法条竞合(逃税罪、虚开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注意:修正案八(草案)删去205-2,即取消了死刑。(三)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5条、212条的规定处罚。修正案八(草案):在刑法第20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05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注意:1、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认定一罪,不实行并罚。2、修正案八(草案)删去206-2,即取消了死刑。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行为人所出售的必须是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成立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小提示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7条的规定处罚。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8条的规定处罚。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伪造,是指没有印制权的人印制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擅自制造,是指发票印制的指定企业,超出税务机关批准的范围私自印制上述发票。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9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09-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故意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9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十一、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3本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行为人所出售的必须是真实发票,如果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则成立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9条第3款的规定处罚。十二、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行为人所出售的必须是真实的发票,如果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则成立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小提示: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9条第4款的规定处罚。思考176.15小结:1、注意修正案七对原“偷税罪”的修改:一是罪名改为“逃税罪”,二是构成要件的修改。2、注意211条(单位犯罪)的规定,本节犯罪只有抗税罪没有单位犯罪主体。3、关于发票犯罪的提示性规定-210条(1)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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