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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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应纳税额本章主要内容:境内外所得总额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境外所得税额抵免境外所得税抵免方法间接抵免《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对比表第三章应纳税额(22-24条)第三章应纳税额(76—81条)22、应纳税额计算76、应纳税额计算公式23、境外所得税额抵免(直接抵免)77、“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的定义78、“抵免限额”定义及计算方法79、解释“5个年度”24、间接抵免80、“直接控制”、“间接控制”的界定81、境外所得税抵免需要提供的资料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的计算(税法第二十二条、条例第七十六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如何理解计算公式:1)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税法第五条规定计算出来的,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申报时为境、内外所得总额,境外所得不采取年度期间预缴,只在年度终了时进行有关的抵免计算。2)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这里的抵免税额不包括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3)应纳税额与实际应纳税额:公式中的应纳税额是一般情形下的应纳税额,如果企业存在需要抵免的境外所得,还应减除可抵免境外所得已纳的境外所得税额后的余额,为实际应缴的税额。境外所得税额抵免主要内容:▼适用企业▼可抵免税额的规定▼抵免限额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适用企业(税法二十三条)--取得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取得发生在境外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场所注:与原外资所得税法不同——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其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允许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抵扣,但可以作为费用扣除。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适用企业(税法二十三条)举例假设A国的甲企业在大连设立了分公司,该分公司向B国的乙企业价款1500万元,取得利息收入100万元,为了此笔贷款发生相关费用30万元,已经在B国缴纳20万元的预提所得税;该分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了1000万元的利润。用新旧两种方法计算该分公司在中国应纳的所得税额。旧方法(1000+100-30-20)*25%=262.5万元新方法:计算抵免限额(100-30)*25%=17.5万元17.5<20,因此当年可以抵免17.5万元应纳税额为(1000+100-30)*25%-17.5=250万元境外所得税额抵免—可抵免税额的规定(税法二十三条、条例第七十七条)是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即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如何理解“可抵免的税额”:1)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按照中国境外法律及相关规定而缴纳的税款;2)是企业在境外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3)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境外所得税额抵免—抵免限额(税法二十三条、条例第七十八条)●抵免限额的定义: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的公式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境外所得税额抵免—抵免限额(续)●抵免限额的计算过程1)首先计算出企业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2)计算出来源于某国家(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3)计算出来源于境内外的应纳税所得总额。4)将以上数据按照公式计算——得出来源于某国的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适用税率的确定、具体计算方法等,必须以我国税法规定为准,不能依据境外法律规定。境外所得税抵免方法主要内容:▼国际上税收抵免的种类及特点▼我国采取的方法和具体要求境外所得税抵免方法——国际上税收抵免的种类及特点种类很多——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综合抵免和分国(地区)、分项抵免。各种方法的相互组合,目前主要的通行的做法——分国(地区)限额法、综合限额法、分项限额法。境外所得税抵免方法——国际上税收抵免的种类及特点(续)抵免方法特点影响境外分支机构均盈利境外分支机构有盈有亏对国家税收对纳税人对国家税收对纳税人综合限额法手续简便,但可能为纳税人提供避税机会不利有利有利不利分国限额法计算较复杂,但可以防止纳税人避税有利不利不利有利境外所得税抵免方法——我国采取的方法和具体要求(税法二十三条、条例第七十八、七十九、八十一条)●抵免方法:分国(地区)不分项抵免限额法●具体要求1)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抵免限额法计算来自境外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抵免限额;2)在境外已经缴纳的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直接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3)所称五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4)企业需要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间接抵免(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例八十条)主要内容:▼间接抵免的条件▼间接抵免分类▼以单层抵免说明具体计算方法▼税收协定中间接抵免持股比例规定间接抵免(续)税法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条例第八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间接抵免实际上是借助于直接抵免的模式来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即将股息所承担的公司税视为股东在公司所在国所缴纳的税收,从股东向其居住国的应纳税款中扣除。间接抵免—间接抵免的条件1)适用对象仅限于居民企业2)对境外企业持股达到一定规模(20%)才可抵免3)间接控股层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间接抵免——间接抵免分类间接抵免分为单层抵免和多层抵免单层抵免是指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抵免;多层抵免是指母公司有来自于孙公司以及重孙公司等多级附属公司股息的抵免。间接抵免的计算比直接抵免复杂。间接抵免也存在抵免限额问题。间接抵免——以单层抵免说明具体计算方法(1)要计算出母公司所得股息在子公司所在国间接缴纳的税款,即视为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视为纳税额=子公司在其所在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得毛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2)计算出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额。适用抵免法时要根据母公司的税前所得计算其应纳税额,而子公司是从税后利润中分配股息,因此母公司得到的毛股息(该笔股息还会在子公司所在国缴纳预提税)并不就等于母公司从子公司得到的应税所得额。因此,其计算公式为: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应税所得额=母公司所获得股息+视为纳税额间接抵免——以单层抵免说明具体计算方法(续)(3)计算出母公司在其居住国的间接抵免限额,即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按母公司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由于实践中母公司分得的股息要在子公司所在国缴纳预提税,因此母公司的税收抵免一般是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同时进行。间接抵免——税收协定中持股比例规定我国与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一般将给予间接抵免的母、子公司的股权份额界定为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10%,但并没有要求必须是有表决权的股份。直接抵免举例例一: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8年度取得境内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设在A国的分公司取得所得200万元,已在A国缴纳所得税80万元。计算该企业境外缴纳税款的扣除限额及在我国汇总缴纳的所得税额。(1)境外所得税税款抵扣限额﹦[(500﹢200)×25%]×200÷(500﹢200)﹦50(万元)因为50<80,所以当年可抵免50万元(2)汇总计算应纳所得税额﹦(500﹢200)×25%–50﹦125(万元)留待以后5年内继续抵扣的境外税款余额﹦80–50﹦30(万元)直接抵免举例(续)例二:某企业2008年度取得境内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同时从A国取得房产租金收入100万元,已在A国缴纳所得税10万元。计算该企业境外缴纳税款的扣除限额及在我国汇总缴纳的所得税额。注:此时取得的100万是境外收入,而不是所得,因此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减除境外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得出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假设该企业每年为了A国的房产发生了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计35万元,则(1)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00-35=65(万元)(2)境外所得税税款抵扣限额﹦[(300﹢65)×25%]×65÷(300﹢65)﹦16.25(万元)因为10<16.25,所以当年可抵免10万元(2)汇总计算应纳所得税额﹦(300﹢65)×25%–10﹦81.25(万元)间接抵免举例中国母公司A在W国设立子公司B,并拥有其50%的股份。在某一纳税年度,A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为200万元,B公司在W国的应税所得100万元。B公司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母公司分配股息,并缴纳预提税。W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0%,预提税率为5%。B公司缴纳的所得税为100×30%=30(万元)B公司税后利润为100-30=70(万元)B公司分配给A公司股息70×50%=35(万元)B公司分配给A公司的股息在W国缴纳的预提税为35×5%=1.75(万元)间接抵免举例A公司的视为纳税额为(35/70)×(100×30%)=15(万元)A公司来自B公司的所得为35+15=50(万元)A公司股息抵免限额为[50/(200+50)]×[(200+50)×25%]=12.5(万元)由于A公司间接和直接在B国缴纳税款为15+1.75=16.75万元,大于抵免限额,因此实际抵免额为12.5万元。A公司抵免前应在中国纳税(200+50)×25%=62.5(万元)A公司抵免后应在中国纳税62.5-12.5=50(万元)本章小结: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法定税额减免税抵免税额(不包括境外所得的抵免)境外所得的抵免——分国不分项限额法直接抵免间接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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