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费税法本章学习目的及要求了解消费税的类型及特点;熟悉消费税的税目、常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及纳税申报;掌握消费税的计税方法。主要节次第一节消费税法的构成要素第二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消费税的概念、类型及特点消费税是对税法规定的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或类似税种。消费税是我国在1994年新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是中央财政收入中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按照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划分,分为狭窄型、中间型、宽泛型。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与区别.狭窄型、中间型、宽泛型狭窄型消费税是对有限的、特殊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其课税对象是对于一些传统的项目,如烟草、酒精饮料、石油制品、机动车辆等;中间型消费税是对有限的、一般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其课税对象除上述项目外,还包括一些食品、纺织、奢侈品等;宽泛型消费税几乎是对全部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其课税对象除上述项目外,还包括家电产品、生产性消费资料等。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①两种税都为流转税,在商品流通环节起调节作用;②两种税都为间接税,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③两种税计算应纳税额时计税依据相同(特殊情况例外),都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的销售额;④两种税征税机关、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的规定基本相同。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①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少数消费品。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所用货物。②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③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口)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除外)。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④消费税采用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增值税只有比例税率一种形式。第一节消费税法的构成要素一、纳税义务人二、征税范围三、税率三、纳税环节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四、纳税期限五、纳税地点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和个人。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消费税从征税范围可分为五大类14个税目1、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包括烟、酒和酒精、鞭炮焰火、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五个税目;2、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包括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等五个税目。3、高能耗消费品,包括小汽车、摩托车等两个税目。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具体指成品油这一税目。5、具有特定意义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具体指汽车轮胎这一税目。消费税的税率消费税税率包括三种形式1、黄酒、啤酒、成品油采用定额税率;2、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采用复合税率;3、其他税目采用比率税率。纳税环节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环节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应当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为销售实现时(具体)自产自用于非生产应税消费品,在消费品移送时委托加工消费品,运回加工完成的消费品时金、银及钻石首饰在零售实现时应税消费品进口报关时注:和增值税规定基本相同具体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纳税人采取其他销售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货款凭据的当天。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税款的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3、5、10、15日或1个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3、5、10、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注:和增值税规定基本相同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纳税地点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销售所在地缴纳税款;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跨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省内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第二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及纳税申报1、消费税的计税方法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3、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4、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三种方法:1、从价定率2、从量定额3、从价定律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从价定率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一)销售额的确定(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销售额的确定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所包括的内容,与增值税相同,一样不包括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含有增值税额,应换算为应计消费税的销售额。应纳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从量定额所谓从量定额,即以消费品的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数量的确定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从价定律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中,卷烟、白酒两类应税消费品采用混合计算办法,也称为复合计算办法,即既从量定额征收,又从价定率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比例税率复合计征举例复合计征举例销售卷烟20标准箱,每标准条的调拨价为60元应纳消费税=20×150+(20×250×60)×45%=3000+135000=138000(元)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二)用于其他方面(三)应纳税额的计算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体现了不重复征税和计税简便的原则。单环节征税原则的体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费和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的确定(二)用于其他方面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税依据的确定(从价定率的)1、按照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2、对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或=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用于其他方面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或=计税数量×单位税额或=计税数量×单位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视用于其他方面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而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方法的计算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复合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