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秦至清代的基本特征及其赋税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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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新疆财经大学公共经济管理学院杜树章先秦时期的财政三皇五帝黄帝统一各部奠定了华夏族的基础禅让与夏王朝的建立中国有出土文物做证据的文明史大概3700年左右,有据可查的历史(即所谓信史)只有大概2900左右年。除了《尚书》、《左传》、《史记》、《竹书纪年》等后人记裁的文献外,几乎没有住何出土文物可以证明“夏”代王朝的存在;没有挖掘出任何“夏”代的都城遗址;没有出土任何“夏”代文字或“夏”人自我刻划的陶片;除零星铜器外,没有发现任何“夏”代青铜作坊遗址。“由于没有确定的夏遗址能与文献记载相符,因此仍不能确定在商(公元前1600-公元前1050)以前是否有一个成熟的夏王朝存在”——剑桥中国史。“夏商周断代工程”——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蒋祖棣非信史时代一、基本政治制度:宗法制:嫡(正妻)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贵妾)不以长。”•大宗与小宗分封制:封邦建国制•“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确立天子诸侯君臣之分•逐级层层分封——“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二宗”•天子的权利与诸侯的义务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周公制礼周公摄政武王灭商后第二年死,其子成王年幼,于是周公代行朝政。周公执政期间,参与了周初政权建设,制定了封建制度,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汉伏胜《尚书大传》:“周公摄政,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周公分封制周王将土地和人口分配给周王的兄弟、亲戚及有功之臣。其特征是,以血缘为纽带,以姬姓为核心,建立了建立起周天子统辖下的地方行政系统。这是一套上自周天子下至士的金字塔型的等级结构,从而在一定时期内有效的加强了周王室对全国的控制。“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左传·定公四年》“封邦建国,受民授疆土。”《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周公兼治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荀子·儒效》“兄弟之国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左传·昭公二十八年》“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余。”《吕氏春秋·观世》封国与周天子的关系封国必须承认周天子是它们的共主。诸侯国有相对的独立性。其职位一般世代相传,在封国可以独立行使行政权。天子分封诸侯,诸侯也同样向下分封。诸侯将土地和人口分给卿大夫,称“采邑”,卿大夫再封给士。士是贵族的最低层。父大宗(嫡长子)小宗(非嫡长子)大宗小宗大宗小宗周天子齐(诸侯)楚(诸侯)晋(诸侯)卿大夫卿大夫卿大夫卿大夫士平民二、财政收入土地所有权的层级分割,对于土地的完整的私人所有权并不存在,所以土地不可以作为私有财产来买卖,即“田里不鬻”因此,三代时土地买卖的现象是没有的。夏、商、西周三代的赋役,直接与井田制相关。一般认为,三代的田赋制度分别实行贡、助、彻。三代的井田制,具有劳役地租制的性质,农奴除了向领主交纳贡、助、彻形式的地租及提供其他各种贡赋外,还要负担繁重的徭役,即对劳动人身的强制性课征。徭役包括力役、兵役和杂役。工商杂税产生于周代,主要包括关市税和山泽税。商周实行的是以“分封”为特征的封建社会制度,“天子”把土地分给宗室和功臣,由他们在其封地上实行治理。但在名义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天子,王室的收入按“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的形式间接缴纳。所谓“贡、助、彻,”实际上是封建领主和臣属向天子缴纳的土地使用费(租金)。周朝时仍实行井田制,奴隶共同耕作井田之中的公田,以此作为给领主的贡纳。进入周代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财富的增多,各级封建领主势力逐渐增强,天子对他们的控制力日益减弱,诸侯争霸,扩展领土,同时也不愿意继续称臣纳贡。国家维持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和意识形态的规则“礼”,已不能约束诸侯,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与此同时所谓“天子所有制”的土地制度也就形同虚文。公元前594年,鲁国首先实行“初税亩”,向拥有土地的领主和自由民征税。也就是越过间接管制的方法,承认土地私有,国君开始直接向全民征税。《左传》:“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籍,以丰财也。”《公羊传》:“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谷梁传》:“初税亩,非正也。古者300步为里,名曰井田,900亩,公田居一。······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初税亩”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承认了私有财产,更在于通过承认私有财产,承认了人的自由权,从而使普通百姓,彻底摆脱了对氏族部落、对奴隶主的人身依附,成为自由民。百姓由纳“贡”到缴“税”,在法理上是由交纳土地使用费(租金)到缴纳土地税的本质改变。交纳土地使用费的依据在于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天子”;而缴纳土地税的依据在于虽然你是土地的所有者,但享受了国家提供的服务(例如保护私有财产),因此你须向服务付费。在政治上前者是一种依附关系,并不平等;而后者是一种交换关系,交换者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三、财政支出(一)祭祀支出(二)王室支出(三)军事支出(四)俸禄支出四、财政的特点(一)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奴隶创造的农业和畜牧业收入(二)财政征收形式是租税合一,以实物交纳。(三)分田制禄,井田制赋。(四)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不分(五)“量入为出”的财政管理原则第二章秦至清代(中国皇权专制社会)的基本特征及其赋税的本质第一节中国秦代至清代的基本社会形态一、中国秦代至清代并非是封建社会这是中国历史研究中的最大“冤假错案”。从秦始皇到清宣统,明明两千年的专制王朝,硬被张冠李戴地定性为封建社会,致使天下以讹传讹,谬误流行至今。其结果,由于关键术语失准,一部中国历史的宏大叙事,失却了构制网络的坚实纽结。由此出发,史学界长期探讨的“中国古史分期”、“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分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中国封建社会为何长期延续”等问题,都缺乏议论得以健康展开所必要的严密的概念坐标系。何谓封建?由《大英百科全书》可知,封建主义(Feudalism)一词最早出现在17世纪,用于描述中世纪的西欧社会。在各种著作和研究中,这个词的含义不尽相同,最宽泛的定义涵盖了西欧中世纪全部的经济、法律、政治和社会关系,而最狭义的用法仅指具有贵族身份的封君(Lords)和封臣(Vas-sals)之间的契约关系。定义无论宽窄,封君和封臣的契约关系为封建社会所特有,是封建社会的实质。封君赐予封臣一份领地或采邑,为封臣提供保护;作为交换,封臣宣誓对领主的忠诚,以及承诺进贡、劳役和兵役等义务。封臣在自己的领地上享有较为完整的治理权或统治权,主要包括司法、财政和军权。这是区分封建社会与其他社会形态的关键。在中文文献中,“封建”一词经常被简化地拆解为封土建国或封爵建藩,建国或建藩准确地说明了封建社会的实质——政权的逐级承包。西欧历史上大致有国王—诸侯—骑士的三级承包,日本为幕府—大名—武士,而中国的西周则是周天子—诸侯—大夫三个等级。下级封臣均拥有治理权,诸侯、大夫等封臣不仅形同而且基本上就是自己领地上的国王。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始皇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废封建,立郡县”,由皇帝直接派出郡守,通过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僚网系,统治幅员辽阔的大帝国。虽然郡守、县令在辖区内拥有巨大的权力,他们却与昔日之诸侯不可同日而语,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权力的来源,以及由来源决定的权力性质。官员经皇帝授权进行统治,而诸侯则以承担义务换取治理权,前者为上下级的单向命令关系,而后者为双向的契约关系。封建社会中的国王得到封臣的忠诚和义务承诺的同时,必须尊重和保护封臣的权利,如果国王破坏契约,侵犯封臣的权利,封臣可以用包括军事在内的各种手段反抗(大宪章)。专制主义的皇帝则待官员如奴隶,所谓“君令臣死,臣不得不死”,官员不但没有自主的治理权,甚至丧失了生命的权利。简言之,官员的权力是皇帝给的,封臣的权力来自契约保障的权利。至于历代皇朝所封的王、侯,除了少数几个朝代的初期如西汉、西晋和明朝,大多数仅有爵位和收入,而无实际的地方治理权,与封臣享有的权利相比,不啻天壤之别,史家称为虚封而非实封,虚就虚在只封爵而不建国。汉高祖刘邦实封同姓九国,结果吴王刘濞造反,汉景帝平乱撤藩,此后所封诸王又回复到虚位上。清初的三藩之乱也是如此结局。如此只封不建,岂可称为封建社会?从秦到清的两千年间,中国政体的主要形态是中央集权的皇朝专制,经济上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为主体,与西欧封建社会的采邑或庄园经济又有着本质的不同。在庄园中耕作的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农民接受庄园主的保护,对庄园主承担忠诚、劳役等义务,一如封臣之对于封君。中国的自耕农则拥有土地和人身自由,不必依附别人,除了向国家纳税(包括徭役),再无其他义务。从秦到清不是封建社会,学术界早已有共识,现举数例如下,有兴趣的同学可参考冯天瑜教授所著《封建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瞿同祖认为周武王在全国建立了系统的封建组织,而秦统一天下,结束了封建社会。钱穆在《国史大纲》(1939)的引论中说:“以政制言,中国自秦以下,即为中央统一之局,其下郡、县相递辖,更无世袭之封君,此不足以言‘封建’”。西汉诸王仅“衣租食税”而已,封邑内的治理,仍由国家委派官吏主持。胡适称殷商西周为封建时代,秦汉以下为专制一尊主义时代(《中国哲学史大纲》,1926)产生这一谬误的根源:从方法论上讲,不顾中国的具体情况,生搬硬套西欧社会发展阶段论的一家之言。结论不是产生于研究之后,而是先有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五阶段模式,再削足适履,裁量修改中国历史,以便与预定模式相契合。国情的特殊性湮没在对所谓的“历史铁律”的盲目信仰之中,对社会的复杂演进过程的研究退化为简单公式的机械套用。马克思本人并不赞同社会发展遵循普遍规律的命题,反对将西欧模式普适化,认为前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可以是多样的,例如亚细亚生产方式、斯拉夫形态的所有制、东方专制主义等,资本主义不一定非要从封建社会脱胎而来(详见冯天瑜《封建考论》,2005)。马克思还批评了“封建”概念的任意延伸和滥用,强调封土封臣、人身依附(包括封臣对封君的依附和农民对领主的依附)作为封建社会的特征,并且明确表示,君主专制和封建主义是不相容的,君主专制产生于封建制衰落之时,没有巩固而是摧毁了封建社会。秦始皇废封建、立郡县,就是集权专制与封建制度不可并存的明证。就学术而论,可视“五形态论”为探讨西欧文明演化规律的尝试之一,它既不是惟一的,也谈不上“放之四海而皆准”。社会学的奠基人韦伯就另建体系,将西欧的历史分为古代社会、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三个阶段。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认为,单一的直线式社会演进模式与历史不符,主张从多线式的和多模式的动态相互作用中理解历史。在“宏观历史”研究中,马克思以经济为主线,在韦伯那里是观念,而汤因比的《历史研究》则以宗教提纲挈领。角度不尽相同,各有自己的道理,复杂的人类文明历史,恐怕也只有从多方面综合考察,才可窥得真相的一二。从秦到清不是封建社会,这两千年的社会性质是什么?虽然各家众说纷纭,共同的一点是专制主义。秦晖、李玮光等称之为“皇权专制社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未在中国出现,原因不在封建剥削和压迫,而是集权专制。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权利、契约和法治意识在封建社会中并不缺乏,却遭到集权主义的压制和破坏,“资本主义萌芽”在明清之际的夭折不是由于封建社会太长了,而是因为封建社会太短了。第二节中国皇权专制社会法权的基本特征法权字面上可理解为法定之权的缩写。一、皇权至高无上严复:中国的皇权和代表皇权的各级官吏,都是身兼天、地、君、亲、师、兵、刑、经济、工程、教育、宗教、伦理等等一切国家和社会事物的统辖权。而民众“无尺寸之治柄,无丝毫应有必不可夺之权利”刘泽华总结中国传统社会的最大特点就是“王权支配社会”。王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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