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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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进出口税费第一节进出口税费概述进出口税费是指在进出口环节中由海关依法征收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以及滞纳金和滞报金等税费。依法征收税费是海关的基本任务之一。一、关税关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公布实施的税法及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向纳税义务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关税的征税主体是国家,由海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义务人征收。其课税对象是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一)进口关税1.进口关税的含义进口关税是一国海关对进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进口关税是最主要的一种关税,它一般在外国货物或物品直接进入关境时征收,或者当外国货物或物品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等地提出运往进口国的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进口关税是执行国家关税保护政策,限制外国商品进入的主要手段,也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2.进口关税的种类(1)按征收方式划分,进口关税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2)从征收的主次程度来看,进口关税可分为正税和附加税。(二)出口关税出口关税是指当本国货物和物品出境时,海关对出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关税。当今各国为鼓励本国货物出口,扩大本国竞争实力,纷纷削减或废除出口关税。英国、德国、荷兰、法国、日本等国已废止出口税,美国宪法禁止对出口货物课征关税。发展中国家为增加财政收入,限制本国资源输出,仍普遍保留出口税。我国对大部分出口产品不征收出口税,只是为限制、调控某些商品过度削价竞销、无序出口,特别是防止国内供应紧俏的一些重要自然资源和原材料的无序出口,我国对少数商品征收出口税。我国目前征收的出口关税都是以从价税形式计征。应征出口关税税额=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二、进口环节税进口货物和物品在办理海关手续放行后,进入国内市场流通,与国内货物同等对待,所以应缴纳应征的国内税。进口货物和物品的一些国内税依法由海关在进口环节征收。目前,由海关征收的进口环节税主要有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的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所创造的新增价值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都无权擅自决定增值税的减免。现行增值税的组成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组成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组成价格×增值税税率进口货物由纳税义务人(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缴纳期限与关税相同,起征额为人民币50元,低于50元的免征。(二)消费税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海关征收。目前,我国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大体可分为: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的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酒精、烟花、爆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珠宝首饰、钻石制品、化妆品、完整的高尔夫球棍、高尔夫球、每块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在10000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高档手表、游艇等;3.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子午线轮胎免征)等;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资源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等。三、船舶吨税(一)概念船舶吨税是由海关在设关口岸对进出、停靠我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港口行驶和停靠,使用了我国的港口和助航设备,应缴纳一定的税费,即船舶吨税。船舶吨税由交通部管理,但由海关代征。凡征收了船舶吨税的船舶不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对已经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船舶,不再征收船舶吨税。(二)征收范围船舶吨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国籍船舶。(三)税率适用范围船舶吨税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有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船舶吨税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其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他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吨税按普通税率计征。(四)船舶吨税的征收和退补1.船舶吨税的计算船舶吨税按《船舶吨位证书》中净吨位计征。净吨位计算公式如下:净吨位=船舶的有效容积×吨/立方米船舶净吨位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原则,半吨以下的免征尾数,半吨以上的按1吨计算。不及1吨的小型船舶,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免征者外,应一律按1吨计征。吨税的计算公式如下:船舶吨税=净吨位×吨税税率(元/净吨)2.船舶吨税的征收船舶吨税起征日为“船舶直接抵口之日”,即进口船舶应自申报进口之日起征。如进境后驶达锚地的,以船舶抵达锚地之日起计算;进境后直接靠泊的,以靠泊之日起计算。船舶抵港之日,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出具船舶停留时仍然有效的《船舶吨税执照》。如所领《船舶吨税执照》满期后尚未离开中国,则应自期满之次日起续征;如未能出具《船舶吨税执照》者,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如实填写《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向海关申报纳税,同时交验《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缴纳船舶吨税,并领取《船舶吨税执照》。船舶吨税分90天期缴纳和30天期缴纳两种,并分别确定税率,缴纳期限由纳税义务人在申请完税时自行选择。《船舶吨税执照》的有效期自抵口时间起计算,有效期为:起征日+期别(含起征日)。船舶吨税的缴款期限为自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缴纳,逾期按日征收滞纳金。3.船舶吨税的退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验凭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在1年内办理船舶吨税的退、补手续:(1)船舶负责人因不明规定而造成重复缴纳船舶吨税的;(2)其他原因造成错征、漏征的。四、滞纳金和滞报金(一)滞纳金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等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滞纳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代征税滞纳金金额=滞纳代征税税额×0.5‰×滞纳天数滞纳金的起征额为人民币50元,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二)滞报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滞报金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除另有规定外,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对于邮运进口货物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邮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滞报金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予计征。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应征滞报金金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期间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滞报金应当由进口货物收货人于当次申报时缴清。进口货物收货人要求在缴清滞报金前先放行货物的,海关可以在其提供与应缴纳滞报金等额的保证金后放行。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有六种估价方法: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和合理方法。这六种估价方法必须依次使用,即只有在不能使用前一种估价方法的情况下,才可以顺延使用其他估价方法。(一)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第一种估价方法,它建立在进口货物实际发票或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在海关估价实践中使用率最高。1.成交价格的定义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2.成交价格的条件成交价格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不能适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2)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3)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规定做出调整;(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3.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1)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①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②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③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2)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①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②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③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④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3)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②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4)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费用或者价值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二)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海关估价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估价方法,但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的进口货物都能采用这一估价方法,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进口货物不能采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而应按照顺序考虑采用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大约同时”是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大约同时”也是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按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当使用与该货物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使用上述价格时,应当以客观量化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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