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土地使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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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历年分值分布年份单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题综合题合计2001年1分2分3分2002年1分0.5分1.5分2003年1分1分2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土地等级征收的一种税。•重点是掌握计算方法和减免规定。本章变化内容:增加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195-196•一、纳税人、征收范围•1、纳税义务人•(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的个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纳税人,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在开征此税地区范围内使用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该税的纳税人。•2、征税范围P188•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涉涉外外单单位位和和外外籍籍人人员员不不适适用用此此税税。•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实际际占占用用的的土土地地面面积积。•(三)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若分季或月缴纳时:•季度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4•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三、税收优惠P192-195•1、对以下土地的使用免免税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如从事生产、经营则不属免税范围)。•(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以上各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土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份起,免税5至10年。(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税3年。(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土地能明确区分的免税。(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按章征税;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纳税单位按比例征税。(1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11)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征免税界限和减免税政策。见P193-194共14条看几遍就可以了。2、由省级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减免税。16条见P194-195看几遍。•四、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1、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新增内容)•①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纳税。•②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纳税。•③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出租、出借次月起纳税。•④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出租、出借次月起纳税。•⑤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纳税。•⑥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3、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①纳税人应在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如纳税人占用的土地跨省市,应分别向不同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在同一省市,其纳税地点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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