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税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财税的萌芽第二节新中国成立后的税收制度改革第三节新中国成立后公债制度的变迁第四节新中国成立后财政支出的变化第五节新中国成立后财政管理体制的演变解放南京开国大典毛泽东在天安门城楼上建国六十年之财政转型财政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目标经历了四次较大的转变:一、1949-1952年是经济恢复时期的过渡型财政二、1953-1976年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的生产建设型财政三、1978-1991年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分灶吃饭型财政四、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一、1949-1952年是经济恢复时期的过渡型财政(一)实施原因1、国际形势2、国内形势(1)政治上;(2)经济建设(二)过渡型财政的任务兼顾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继续把革命进行到底,解放全中国)和恢复长期受战争破坏的经济、稳定社会秩序、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需要的财政。一、1949-1952年是经济恢复时期的过渡型财政(三)过渡型财政的特点第一,财政支出以战争为重点,但生产建设支出的比例逐步上升;第二,财政由分散走向统一;第三,财权高度集中。1951年统一财政,规定所有财政收入全部收归中央,一切开支均需列入预算,地方需按月、按季报中央政府核定执行;建立全国统一的财政预决算制度和严格的审计、会计、财政监察制度;税权高度集中,1950年《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税法,在全国征收14种税,所有农业税、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等一切收入,均归中央统一调度。二、1953-1976年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的生产建设型财政涵义: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支出主要以经济建设为主的一种财政模式(一)实施原因1、国际上2、国内(二)生产建设型财政的形成与发展1、第一阶段——“一五”工业化建设时期财政的任务是“努力为国家工业化事业积累更多的资金”,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二、1953-1976年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的生产建设型财政目标:在加强中央的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集中资金保障重点建设的同时,适当下放财权、财力。——1953年-1957年,我国实行“统一领导,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侧重集中”财政体制。2、第二阶段——“大跃进”时期。财政为了提高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权力,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二、1953-1976年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的生产建设型财政“收支自求平衡”意味着地方政府在中央划定的收支范围内完全拥有自主权;“一定五年不变”,使地方政府能够进行比较长远的生产安排,制订较长时期的发展规划,拥有的自主权比原来更为稳定。但下放过了头,造成生产下降,1959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这一财政体制的基本精神,是在继续下放收支项目的同时,适收缩一部分地方的机动权力。二、1953-1976年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的生产建设型财政3、第三阶段——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1年,国民经济进行调整,经济发展逐步转向收缩。财政体制上加强集中统一,“上下一本帐,全国一盘棋”。4、第四阶段——“文化大革命”时期国家的经济计划权、物资管理权、价格管理权、财政管理权统统被下放,“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二、1953-1976年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的生产建设型财政1971年,中央企业进一步下放地方,“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节余留用,一年一定”。(三)生产建设型财政的特征1、经济建设占财政总支出的首要地位;2、工业支出是经济建设支出的重点;3、财政在集中的前提下适当放松。三、1978-1991年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分灶吃饭型财政(一)实施原因(二)分灶吃饭财政的任务放权让利,打破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格局,促进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三)特征1、对地方政府放权;1980年,“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原则上五年不变。1985年“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与1980年的相比,由“分财”向“分税”过渡。2、对国有企业让利;1978“利润留成”——三、1978-1991年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分灶吃饭型财政1981年“利润包干”——1983年,国有企业“利改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1987“税利分流”3、分灶吃饭。收入和支出明确划分;财力分配由“条条”为主改为“块块”为主,应当由地方安排的支出,中央各部不再下达指标;事权与财财挂钩,权利与责任挂钩;4、财力集中度明显降低。四、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一)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提出与确立1998年,明确提出了建立公共财政的框架(二)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构建和完善1、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2、建立转移支付制度3、建立部门预算4、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5、实行“收支两条约”管理6、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四、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双元结构财政的实现(四)公共财政的特点1、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明显加强2、积极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完善3、加大对教育、卫生和科技的投入4、大历支持“三农”环球时报:“中国模式”可能是最不坏的模式中国模式有哪些特点呢?首先,作为一个有长期动荡历史的超大型国家,中国在处理稳定、改革和发展三者的关系方面,把保持稳定放在首位,并在此基础之上,大力推动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第二,中国把消除贫困看作是现代化建设的首要任务,并在这个领域取得了辉煌的成绩。过去20来年中,中国脱贫的人数占世界脱贫的70%。如果没有中国扶贫的成绩,整个世界的扶贫事业将黯然失色。第三,实事求是的态度,一切都要经过试验,不断地总结和汲取自己和别人的经验教训,不断地进行大胆而又慎重的制度创新。环球时报:“中国模式”可能是最不坏的模式第四,采用了比较渐进的方式推动改革:不是砸碎现有的不完善的制度(不摧毁),而是尽可能地利用不完善的体制来运作(吸收合理),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步改革这个体制本身(修正),使之转化,为现代化服务。华盛顿共识与俄罗斯的“休克疗法”“北京共识”第五,确立了比较正确的优先顺序。改革的大致顺序是先易后难:先农村改革,后城市改革;先沿海后内地;先经济改革为主,后政治改革:廉洁政府、公开透明政府。第六,以开放的态度,有选择地学习别人的一切长处,但以我为主,绝不盲从。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财税的建立一、新民主主义时期财税的实践(一)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财税革命根据地初创时期,根据地政府由于处于极为艰苦的斗争环境以及处在各种敌对势力的围攻之下,不可能有稳定的财政收入,也难以通过组织发展生产和正常的税收来保证斗争的需要,因而只能通过一些临时见效比较快的方式解决斗争的给养问题。这些方式主要有:(1)战争缴获。通过机动灵活的战略战术,打击敌对武装,收缴战利品;(2)筹款募捐。向所辖地区一些富裕户和商人筹集捐款;(3)打击土豪劣绅,剥夺他们的剥削收入;(4)动员组织群众贡献财物,支持武装斗争。这些方式主要是由当时特殊的客观形势所决定的。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成立后,制定了统一的税法。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中指出:“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税收是主要来源。中央政府根据宪法的规定,废除国民党军阀的一切田赋、丁粮、苛捐杂税、厘金等,实行统一的累进税”。《暂行税则》规定了三个税种:商业税、农业税和工业税。(二)抗日战争时期的财税1、救国公粮。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控制区(“解放区”或“边区”)的财政主要来源是救国公粮。救国公粮是解放区政府对人民所征收的一种实物税,是以农业收入为征收对象,包括耕种土地所得和出租土地、耕畜所得,具有土地所得税与农业税性质。解放区政府每年根据抗日战争的需要和人民的负担能力,确定适当的征收额,逐级分配到县、区、乡。以自报和民主评议的方式确定各户属于征收范围的全年实际收入,以累进税率征税,征收额不得超过农业收入的20%。地主、富农因钱多地多,税率较高,但一般也不超过30%,从而适当地处理了农村各阶级在税收问题上的矛盾。救国公粮一般占政府财政收入的80%以上,是保证人民军队坚持抗战的主要物质基础。2、农业统一累进税(1)变救国公粮的临时摊派税为正规的定率税,克服摊派税存在的有时脱离实际的情况。(2)变按临时收入量作征收标准为以土地的常年产量作征收标准,以鼓励农民增产增收的积极性。(3)由纯粹征收收益税改为收益税与财产税并征。凡有土地者,均须负担土地财产税,凡经营农业者均须负担农业收益税。两种税采取分别计算,合并统一、累进征收的办法。同时,对农民的农业生产收入扣除一定的生产消耗,克服不同性质收入同样征税的缺陷。(4)对条件差、收益低的下层采取降低纳税标准的政策,对条件好、收益高的上层,采取跳跃式的累进税。这样,既照顾到下层的困难,又在不影响上层积极性的情况下,适当提高了税收标准,使各阶层负担接近合理。(5)对于政府鼓励发展的农副业生产,给予减免税照顾,以刺激农村副业的发展。3、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发行的公债主要有两种:一是晋察冀边区于1938年发行的约300万元的救国公债;二是陕甘宁边区于1941年发行的约500万元的建设公债。这两种公债为克服困难,坚持抗战和边区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三)解放战争时期的财税1、改农业“统一累进税制”为“比例税制”2、对工商业在税收上实行优惠政策3、实行精兵简政,压缩机关编制。4、发行钞票新民主主义财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税的必要准备,积累了丰富经验1、发展经济、保障供给2、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3、建立统一的财政制度包括:建立预决算制度;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建立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审计制度;建立国库制度4、积累了一些比较适合当时历史条件的财政管理经验:量入为出与量出为入相结合;统一领导,分散经营;统筹统支为主,生产自给为辅;统一领导,分区统筹。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税收制度改革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7年,即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革时期,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制建立和巩固时期。第二个时期是从1958年到1978年底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这是中国税制曲折发展的时期。第三个时期是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时期,是中国税制建设全面加强时期。一、中国税制建立和巩固时期(1949——1957年)(一)1950年税制改革1、城市税制的调整除农业税外,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14种税,初步建立了以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其他税种相辅助,在生产、销售和分配诸环节课征的复合税制。陆续公布实施了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等税收暂行条例。并对各地区性的税收法规进行了整理,从而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新税制。特点(1)基本特点是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新税制以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和所得税为主体。货物税、营业税分别按不同产品、不同行业设计税率,根据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方针,在公私企业使用一套税制的基础上,实行“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这种复合税制由于实行多环节、多层次的征收,能够把分散在各个环节的资金,通过税收聚集起来;能够体现奖励和限制政策,调节各方面的收入,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并有利于对各种经济成分进行财政监督。(2)新税制废除了苛捐杂税,简化了税种。新税制对国民政府时期开征的营业税、特种营业税、财产租赁所得税、一时所得税、综合所得税、过分利得税等多种属工商税性质的税收,合并为工商税,使税制趋于简化,也更合理。对于苛捐杂税则全部废除,如北京市废除苛捐杂税达50余种,上海市废除300余种。(3)调整了税目、税率,制定了减免税收的规定,体现了国家鼓励、限制和合理负担的政策。(4)新税制革除了那些对官僚买办资本在税收上的种种照顾,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2、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