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税务稽查队伍建设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组织体系、税务稽查人力资源管理、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税务稽查工作质量评价体系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了解税务稽查队伍建设的特点和要求,熟悉税务稽查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提高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意识。第一节税务稽查组织体系我国税务稽查组织体系的建立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尤其是自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建以来,税务稽查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建立,以专业化管理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机构设置规范、职责分工明确、管理科学的新型税务稽查组织体系基本形成,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大大提高,为促进各项税收任务的完成发挥了重要作用。一、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一)税务机构的设置我国税务机构的设置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适应,在中央设置国家税务总局,省和省以下分设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国家税务局系统在机构、编制、人员、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垂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省级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对地方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组织经验交流等方面。(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是全国税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是主管税务稽查工作的正局级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税务系统稽查工作。(三)省以下稽查局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依法对外设置的直属机构,均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名称统一定为XX省(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或XX省(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由各级主管税务局管理,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进行业务指导和执法办案的指挥协调。地级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内设机构一般分别为办公室或综合科(股)、综合选案科(股)、检查科(股)、案件审理科(股)、案件执行科(股)、举报中心。管辖范围广、纳税户多、跨城区设置的稽查局以及城区不设稽查局的地级市(及以上)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纳税户数量及税源状况可适当增设若干检查机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不单独设置举报中心(可对外挂牌),其工作职能划入办公室或综合股。稽查局视不同情况既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跨区设置。跨区设置稽查局的,相关区、县局不再设置稽查机构。对于县(市、旗)和地级市城区税务局工作量及人员较少、稽查工作已上收到市(地、州、盟)统管的,县和市区局可不再设置稽查机构。二、稽查局的职责(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主要负责起草税务稽查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审批省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内设机构、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数量、名称、级别、职责;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国税务系统稽查工作,负责协调税务稽查中涉税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工作。具体职责是:1.负责起草税务稽查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对税务稽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2.负责协同立法、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解决税务稽查和涉税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工作。3.组织、督办、协调查处税收违法案件。4.参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负责处罚听证的组织实施。5.负责牵头组织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全国或地区性税收专项整治工作。6.负责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参与税务治安的协调工作。7.负责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选案、查处工作。负责境内纳税人之间避税(转让定价)案件的查处工作。8.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的协查工作;负责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9.参与稽查专项经费分配、管理使用。10.参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工作。11.办理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省及省以下稽查局的职责1.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2.负责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工作;3.负责税收举报案件、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管理举报奖金;4.负责对上级稽查局组织的稽查情况复查复审的配合工作;5.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负责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工作;6.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涉税问题稽查和协查工作;7.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8.完成本级税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三)稽查局与系统内其他部门的分工1.职责分工的法律依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级税务机关要正确理解征、管、查之间的关系,合理设置内部征管部门和行政复议机构,正确处理好征收、管理、稽查和法律救济的关系。2.职责分工的一般规定征收管理部门与稽查局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范围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划分:一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二是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三是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上述原则,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管理办法,从检查的对象、范围、性质、时间、金额等方面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提出加强协调配合的具体要求,明确检查下户目的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移送标准、条件等。经税收征管部门纳税评估、约谈辅导和调查核实所确定的问题,包括催报催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限期改正、加收滞纳金等,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处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偷、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已经被税务稽查机关立案查处的,税源管理部门不再进行日常税务检查。稽查局要加强与征收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对稽查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发现征收、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税款征收和税源管理部门。稽查局要加强与政策法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建立稽查执法办案责任制、税收违法案件首查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发现税法、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政策法规部门。3.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中的职责分工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分三种类型:一是属于技术性错误,如填写、打印、传输等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二是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需要立案查处;三是涉嫌偷逃骗税以及虚开发票的,需要立案查处。税收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对第一、二类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查处,并负责将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列《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稽查局查处。稽查局负责对管理部门移送的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立案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立案查处,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三、税务稽查的职权与义务稽查局作为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履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税务机关的以下职权和义务。(一)税务稽查的职权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的职权可概括为四类:税务检查权、税款追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查证权、银行账户查核权、调查权等;税款追征权包括追缴因偷税未缴、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退税款,加收滞纳金,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等;行政强制权包括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权、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权、限制出境权等;行政处罚权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详见第四、五、六章)。(二)税务稽查的义务为了避免税务机关滥用权力,对纳税人权利和税制运作效率产生不利影响,法律同时规定了一些限定性条款,对税务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广泛的制约,这种制约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方面。具体表现在税务机关行使检查权时,要履行持证检查义务、保守秘密义务、资料退还义务等法定义务(详见第二章)。四、一级稽查一级稽查是指在市(地)的全部城区、直辖市的区和县(市)的全域集中设置一个稽查局,或在大城市跨城区设置若干稽查局,市(地)的区级税务局(分局)不再保留稽查局,以实现市、县统一稽查的稽查模式。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市(地)、县(市)两级逐步推行一级稽查模式以来,各地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进一级稽查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实践证明,一级稽查的推行,实现了稽查机构由分散设置到相对集中设置的转变,有利于集中稽查资源,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利于明确稽查局同税收征收、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充分发挥“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一级稽查的推行,还实现了稽查执法权由分级行使到统一行使的转变,有利于统一稽查执法尺度,促进稽查公平公正执法;有利于提高执法层次,有效减少和排除地方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第二节税务稽查人力资源管理税务稽查人力资源管理,是指运用一定的方法,提高稽查人员素质,激发稽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以实现稽查工作目标的活动。本节所介绍的稽查人员能级制、稽查人才库管理和分级分类培训,是目前根据税务稽查人力资源管理自身特点所进行的积极探索。以人为本,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税务系统人事管理的统一部署,探索符合稽查工作要求的人才培养和管理办法,努力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税务稽查队伍,是推动税务稽查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一、稽查人员能级制近年以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在稽查人员能级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稽查人员能级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一)稽查人员能级制的意义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形成了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局面;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各类涉税信息呈爆炸式增长,由此给稽查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并不断对稽查人员的素质提出新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素质,完成时代赋予稽查工作的历史使命,成为摆在各级税务机关面前的一个艰巨任务。提高人员素质,关键就是要在稽查队伍中建立一种自我提高和完善的机制,而在稽查人员中实行能级制管理,正是形成激励机制的有益尝试。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实行能级制管理,可以有效调动广大稽查干部学习和工作积极性,从而为创建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技能强、工作作风硬的稽查队伍奠定坚实的基础。建立稽查人员能级制,是落实《公务员法》,建立健全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实行公务员能级管理,有助于解决公务员职务晋升空间狭小,晋升渠道单一的问题,可以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税务机关可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务员所具备的岗位能力进行明确界定,确定不同能级,根据能级高低设定不同档次的能级系数,将能级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实行以能定级、以级定岗、以岗定酬,体现能者多劳、多劳多得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通过建立这一机制,有利于稽查人员通过自己卓有成效的工作,不但物质上得到满足,同时通过优良的工作业绩,满足高层次精神需求,在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这正是不断推进税务稽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动力源泉。建立稽查人员能级制,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稽查人员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行稽查人员能级制,是科学发展观在稽查工作中的具体实践,目的就是从机制上引导广大稽查人员始终保持旺盛的工作积极性和进取心,实现稽查工作与稽查人员的全面发展。(二)稽查人员能级制的基本要求1.统一设置能级和资格条件与公务员管理制度相辅相成,规范能级称谓,统一设置能级和资格条件。稽查能级是稽查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的业务能级证明,目的是通过能级评定,与责、权、利相匹配,